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法征收)
以绵薄之力助力每一位创业者
用专业让品牌深入人心
电话:13877120151
外商投资法征收
作者:中税盟于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转让的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地[2001]10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地产局、物价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职能转移工作,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职能转让的通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函[2001]6号)转发给您,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起执行。
1、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通知精神,做好土地使用费征管职能转移的组织和交接工作,相互配合和支持,确保交接工作顺利完成。
在交接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外商投资企业名单(注明财务水平)、土地使用费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与原市房地产局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减免批准等法律文件;土地使用费开征以来的家庭征收统计报表、费源征收基础、计算机存储信息、研究、土地使用费政策法规、征收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移交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接收财政部门移交的有关资料,并分户备案,掌握费用来源。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接收财政部门移交的有关资料,并分户备案,掌握费用来源。
二、为加强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各级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建立定期传递信息和数据的制度。
国土资源和住房管理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北京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及时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发展。
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时,应当督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及时通知土地资源和住房管理部门,协助土地使用管理。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入库级别,将另行发文确定。
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全市土地使用费职能转让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交接工作;2001年3月底前完成市财政局与市地方税务局的交接工作。
二○○一年三月一日服务价目表
(本站部分图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核实后立即删除。微信号:tigero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