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错误按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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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
案情简介:
近日,XX(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收到无锡市税务局检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查局认为:A公司2018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IT180A汽车板推广项目等7个项目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研发费用7、265、814.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为5、449、360.55元,2018年涉及企业所得税817404.08元。
检查局决定对A公司因政策适用错误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50%罚款,总计408、702.0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企业的下列费用:(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A公司2018年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项目实际上属于原材料性能的改进和改进,而不是新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为逃税。对纳税人逃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明税评析:
企业研发项目被拒的常见原因
企业R&D活动的发展是R&D费用加扣除的基础,R&D项目的先进性和创新性也是相关部门核之一。
在实践中,由于缺乏R&D项目的合规管理,一些企业只追求形式要求,不重视技术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导致R&D项目在面对税务机关检查时被否定。主要原因如下:
· 项目不属于规定的研发范畴;
· 研发项目内容简单,无创意;
· 该项目是成熟技术,不需要开展研发活动;
· 研发项目技术含量不足;
· 各项目申报内容相似;
· 委托研发项目,与公司申报的自主研发不符;
· 具体研发内容没有体现;
· 缺乏数据支持;
· 所列项目资金类型不符合实际;
· 项目规模与所列科技人员数量不匹配。
定义R&D活动的依据
《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根据以下简称119号文件的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创造性地运用科技新知识,以获取科技新知识,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和技术。
2018年,继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帮助企业更好地享受政策红利。
2018年,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享受政策红利,继续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组织编制了《研发费用附加扣除政策实施指南1.0版》(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性强的企业活动。其中,明确的创新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即通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的、有价值的对象;系统组织形式是指以项目、项目等方式组织实施的研发活动,围绕具体目标,有一定的时间、更确定的人、财富、物质支持,具有边界和可衡量性;强大的创造力,研发活动的结果不能提前完全预期,不确定性大,有一定的风险,有失败的可能性。
根据文件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附加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升级;直接应用科研成果,例如,直接使用公共新技术、材料、设备、产品、服务或知识;商品化后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现有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的重复或简单变化;市场调研、效率调研或管理研究;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研究。
提醒:今年第四季度加扣比例增加到100%
财政部为支持企业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2022年第28号公告,规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R&D费用税前加扣75%的企业比例增加至100%。
明税建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准确定义R&D活动。选择R&D项目时,注意消除常规升级或直接应用科研成果;合理收取R&D费用,避免因收取不规范而虚增R&D费用,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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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明税研究中心的原创内容。请联系我们,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版权说明 本文是明税研究中心的原创内容。请联系我们,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服务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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