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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个体工商户业主成立多家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需要汇总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与开具发票金额大小没有关系。
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设立多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需要汇总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是其负责人或者业主,是以身份证作为税收唯一识别代码。个体工商户无论设立多少个生产经营机构,无论是采用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的,均为按年计征,季度预缴,年末汇总累加汇算清缴,并多退少补。
其次,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另外,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因此,这点非常明确的,如果你有多家个体工商户注册起来,全部的应纳税所得额会归并到业主一个人的名下,在次年3月31日之前办理年终汇总累加计算去汇算清缴,。需要强调的是,个体工商户设立多处生产经营机构,尽管在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上可能有优势,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汇总累加计算,或许会导致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增加。建议做好相关税负方面的测算。
同一个自然人注册多个个体工商户并不是最佳选择。
用这种做法的个体工商户,其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现实中,有的企业采用家庭其他成员,或是亲戚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的。尽管这种处理方式可以避免合并累加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还会涉及其他一些问题。
最开始我说了同一个业主名下有不同的个体工商户,在增值税上是并不会累加的,很多人采用这种操作模式无非是为了能够少交增值税。
举例:
张三在2020年二季度取得经营收入40万元。如果成立一个个体工商户,肯定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而如果成立两个个体工商户,一平摊,每个个体户只有2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就免征增值税了。
这种模式在当前的增值税税制下,确实可以“违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在并不代表未来可以继续这么操作,从大概率来说,这种空子迟早肯定会被封堵掉。
并且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多个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肯定是要累加计算的,根本就没有空子可钻。
那么如何操作相对比较好呢?
建议以家庭成员注册不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既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又避免个人所得税累加计算。
虽然说这种方法也有点挖社会主义墙角的意思,但目前来看,并没有明确违反哪个规定,所以还是可以操作的。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企业老板以其小舅子的名义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公司的下游产品。其小舅子在另外的企业打工,并不知道以他的名义设立了个体工商户,也没参与经营管理。但有一天,他发现他的工资单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比其他人多。经过多方询问,找到了问题所在。
总之,个体工商户多处设立生产经营机构的做法还是应该谨慎,其中涉及的环节也很复杂,多处设立生产经营机构的目的是为了减税,但是否真的可以做到减税,还需要认真的分析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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