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逃的每笔税,未来都将会是噩梦

   时间:2022-08-06 14:4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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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安徽省税务局官网发布了一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官网信息显示,经当地稽查局检查,发现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在2003年06月至2019年09月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7107.97万元。

而且最终,该双语学校被追缴税款7107.97万、罚款706.55万。

最初看到这条消息,有不少朋友可能会疑惑:

2003年到现在,为什么过了这么久,税款还能被追到?

为什么将近20年前的账都被翻出来,追缴完还要加上罚款?

2003年那是什么年代,那时的诺基亚最新款手机还是黑白的。

而在那个年代犯下的错,到现在你都得还。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今天这篇,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

一、税务局查账可以追征多久?

之前有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如果给你1个亿,但是天底下的蜗牛都会来追杀你,

而一旦碰到蜗牛,你的生命就将迎来终结。

那么问题来了,这笔钱你要不要?

这里告诉你,千万不要要,否则未来的每一个晚上你都可能睡不好。

其实逃税,也是类似的事情。

逃税带来的(非刑事)后果,主要有两类。

一是你“逃掉”的税随时都可能被追缴,还要加收滞纳金;

二是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们先说第一种情况,追缴和加征滞纳金。

实务中,包括偷逃税在内,发生少缴税款的原因有很多,

那么,对各种不同的情况,税务局“查水表”能追征多久呢?

1、税款的追征期限

总的来说,税务局追征税款,有3年、5年、无限期三种情况。

3年、5年好理解,啥叫无限期呢?

开头的安徽马鞍山例子就是个很好的范例,2003年成立的,之前就被追缴2003年-2019年这17年间的税款,副校长直接判刑。

为什么可以追溯到将近20年前呢?

我们来看《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偷税、抗税、骗税,不受期限限制。

税局“查水表”,可以追溯到很久很久以前,莫要心存侥幸。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也是表格中前面几项情形的依据,

表格中的最后一种情形,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前述的偷税、抗税、骗税,

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这一项也是无限期追征追缴的。

这里给大家整体翻译下:

如果是税务机关失误,那么最多追溯3年,补了税款就行,不罚你滞纳金;

如果是你有失误,那么通常情况下追溯3年,比较严重的追溯5年,这种情况除了补缴还会有加征滞纳金;

而如果是恶意的偷税、抗税、骗税,以及此前就被发现还少缴欠缴的,这就没什么好说的了,无限期追征,滞纳金也可以罚。

2、行政处罚可以追溯多久?

除了追征税款和加征滞纳金,还有一个处罚大头是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

大家都知道,《税收征管法》对偷税的行政处罚可以很重,

罚款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50%以上到5倍以下。

如果你偷税几千万,罚款按5倍算的话,就直接一罚回到解放前了。

那么,行政处罚可以追溯多久呢?

行政处罚是对不法行为依法予以惩戒(比如罚款),但对不法行为的惩戒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总的来说,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有2年和5年两种情况。

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税的方面,还有《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单纯看法条可能不够直观,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2013年8月,咸宁市一倪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B公司10%的股权,转让价格249万元,该股权取得成本为178万元,倪某未就股权转让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年4月,通山县税务局第二分局向倪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倪某就上述股权转让行为限期申报个人所得税14万元,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倪某仍未申报。

时间来到2022年1月24日,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认为,倪某的行为属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不构成偷税。因倪某少缴税款已经超过5年追征期,决定不予追缴税款。

因倪某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5年追罚时效,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此“明目张胆”的不申报个税,但因为不构成偷税且超过5年追溯时效,所以税款不追缴而不用补缴,也没有行政处罚,就好像“没有发生过”一样。

追款的追征期和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都是这么一种限制,除下涉及偷税等相对严重的情况,一段时间内没被发现就当这事“过去了”,其实主要就是考虑到给轻微不规范的人群一次“免罚金牌”,不用为细微的琐事而一直提心吊胆。

虽然这一定程度上给了一小撮心怀不轨的人群行了“方便”,但同时这撮人无疑会被盯上,如果再次试图钻空子这撮人就会被截胡而直面铁拳制裁。

另外,有朋友看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基于行政处罚”这句时,

有可能会“莞尔一笑”,从字面上误解成“最多罚近5年”。

真的是这样吗?那当然不是。

其实,有类似误解大多是因为只看了征管法的规定,

如果加上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解释,就有不少说头了。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6年,因分众传媒从2004年到2011年间持续偷税,福州地税局稽查局对这7年偷逃的税款做出了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分众传媒不服,认为其中部分处罚已经过了5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将税局告上法庭。

但法院最后认为税务局稽查局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原来啊,在《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有这么一句: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理解这句话,我们需要参考《刑法》上一个概念,

刑法上有所谓连续犯和继续犯的说法,其中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但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

有点拗口,举个例子,

比如老王为了某次招标,天天给相关单位人员行贿。

这种情况下,每一次行贿都是独立触犯行贿罪的行为,这就是连续犯。

参考刑法概念看,企业长期偷漏税,就是每个申报期(月或季度)申报时隐瞒收入或多列成本,每次都单独构成偷税这一违法行为,这就也属于“连续犯”的范畴。

回到分众传媒的案例,其在2004年到2011年期间,就属于偷税且有连续状态的情形。因此,追溯期限就要“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最后一次申报缴纳期限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五年。

因此,稽查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合规的。

一旦行为终了之日处在追溯期限内,前面连续状态的行为就都将被追究。

连逃7年就罚7年,连逃20年就罚20年。

所以我们说,“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绝不意味着“最多罚近5年”,如果是“连续犯”,可以连罚几十年。

行政处罚这部分其实相对简单,但很容易让人绕不过弯来,

这里给大家整体的翻译下:

总体来说,涉税的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一般是5年。

也就是说,涉税“骚操作”过了5年以上,就不会进行行政处罚。

比如你从2000年逃税到2010年,远在5年之前,就“没事”。

但是,如果你涉及到“连续犯”的情况,那就不一样了。

比如你是从2000年逃税连逃到2020年,这就摊上事了,而且这长达20年的骚操作全都会被行政处罚清算。

你的“骚操作”持续多久,“蜗牛”就可以追杀、加杀你多久。

道路千万条,合规第一条。

二、偷逃税款,后果可以多严重?

税收是社会再分配的重要一环,所以偷税可以被罚的很重。

当然,税收背后的主体是在创收,所以除了部分情形外涉税案件是有去刑化倾向的。

1、涉税案件去刑化

涉税案件是有涉税的去刑化和首违不罚化倾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中: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我们来细看该条的最后一段:

“有第一款行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段用大白话说就是,五年内第三次严重偷逃税才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不追究也是在建立在补税金交罚款,以及五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基础上的。

但毫无疑问,涉税的去刑化倾向是很高的。

而且不仅是去刑化倾向,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况,甚至连行政处罚都可以免除:

对“首违不罚”,国家税务总局此前还发布有相关事项清单。

涉税案件去刑化和首违不罚化倾向,也能避免情节轻微和配合执法的主体越走越偏,有规范意向自然应给予鼓励。

2、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当然,去刑化和首违不罚化倾向是给犯小错、知错能改的企业改正机会,

对冥顽不灵的企业,处罚还是很重的。

比如,虚开发票就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虚开偷逃税,是一种“很刑”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开发票40万以上就会被连追溯。

南平市某贸易公司就因虚开金额超过40万,被税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金税系统所能核查的三流合一、四流合一都是真功夫。

所有的骚操作都会被抓包。

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主动虚开千万要不得,代价太大了。

即便是在涉税案件“去刑化”金额“首违不罚化”的趋势中,

偷税、抗税、骗税都是无限期追征,还能加罚滞纳金,如果涉及虚开更是会涉及刑事处罚甚至到死刑。

偷逃税款,后果是有可能很严重的。

三、说在最后

税收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一环,因此偷税可以被罚得很重,比如5倍罚款。

但同时,税收的主体也是在创造财富,所以对情节轻微和配合改正的情况也会有“去刑化”和“首违不罚”化倾向的去刑减罚。

比如今天我们提到的“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有一部分原因就是考虑到防止原本可以创造更多财富的人群越走越偏。

但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的,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票,你会发现所有的“轻罚”措施全没了,在涉税去刑化的倾向中虚开仍然是“很刑”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五年内不被发现、去刑化和首违不罚化倾向绝不是挡箭牌,而是促进规范的一种鼓励措施。

在共同富裕的主旋律中,对正经做生意、为GJ创造GDP和就业的企业来说,一定会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

因此,完全没必要总在法律边缘疯狂试探,专注于自身主体业务,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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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亮的财税加油站:如果涉及虚开更是会涉及刑事处罚甚至到死刑,死刑没有了哟。

薛亮的财税加油站:转发了



文章标签: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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