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这样用复印件入账!还有60天的补救期!

   时间:2022-09-28 21:59:2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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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了怎么办?别慌,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记账凭证,还有60天的补救期!一起来看下!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公告》,规定了发票丢失。具体怎么办?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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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的不同联次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发票联次有哪些?

第一联:记账联是卖方发票联和卖方的记账凭证,即卖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发票三联具有重写功能,一次开具,三联内容一致。

第二联是扣除联(买方用于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买方用于记账)。

二、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目前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无需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三、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以凭相应发票的扣除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纳税人丢失的扣除联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凭证或退税凭证复印件。

五、纳税人丢失发票会计联合会第一联是会计联合会,是卖方会计凭证,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以使用其他联合会计复印件,注意原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原件在我处,由提供人签字。

依据:

1.纳税人同时丢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合扣除联合会,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并加盖卖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合会复印件。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扣除联,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以作为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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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后第一时间做什么?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的,应当在发现丢失当天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提交《发票损失报告表》。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发票丢失登报要求。因此,无论专用发票丢失,普通发票都不需要提交发票丢失登报无效声明。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输入我想纳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税务相关信息报告-发票丢失和损坏报告-点击处理。

第二步是点击新填写新栏中的相关发票信息。丢失类型可以写丢失、盗窃、损坏、旧发票丢失、旧发票丢失。填写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上传附报信息,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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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专用发票后如何扣除进项?

部分专用发票联合丢失不影响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检查其数据信息。操作步骤如下:通过主页扣除检查-发票扣除检查/发票批扣除检查路径,根据税务期等查询条件查询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完成检查、提交、确认等操作。

在申报期内,需要使用扣款检查统计功能进行扣款申请,扣款申请完成后签字确认扣款统计表,签字确认后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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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的发票补救期是什么?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电子专用发票怎么办?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发票的,应当要求对方在当年最终结算期结束前补发、换发票等外部凭证。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只有充分利用60天发票补救期的新规定,在税务局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取得合规账单,争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避免补税、罚款、滞纳金的税收风险。最终结算期满足税务检查后,发现未取得发票,税务局只给您留出60天的补救期,即使超过1天取得扣除凭证,也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时不指望5年的补救期。

1.丢失普通发票 。

取得证明时:

取得原单位加盖公章的证书,并注明原证书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原证书。

当无法取得证书时,如火车、船舶、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撰写详细信息,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批准,代表原始凭证。

2.丢失电子专用发票。

如果受票人丢失或损坏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用发票),可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发票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国家增值税发票检查平台上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检查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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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专用发票会受到惩罚吗?

不一定!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措施,具体措施和处罚金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九)未按规定存放、保管发票的。”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擅自丢失或者损坏发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发票损失,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当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证据证明丢失的发票属于对方或者第三方的责任的,不予处罚。

丢失发票不要惊慌,按照文章的步骤处理。但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保管与发票相关的会计凭证,包括空白发票、无效发票、发票存根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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