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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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指出:
一、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21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专用发票,且这些生产企业目前尚未按照35号公告规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因此,这部分出口货物既不能按照35号公告规定进行代办退税,也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是明确了综服企业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公告》规定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21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是明确了申报资料的填报事项。
《公告》规定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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