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请注意,本劳动合同需按工资所得计算)

   时间:2022-04-29 08:16: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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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核心观点提取:如何计算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

如何计算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请注意,本劳动合同需按工资所得计算)

彭怀文

请注意,这份劳动合同需要按工资和薪金所得计税!也可按税前工资扣除和会计核算!

彭怀文

人们常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

事实上,各行各业也是如此。因此,我们经常看到许多退休人员被许多单位重新聘用或聘用。

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属于劳动合同

由于是就业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享受养老金报销待遇的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险待遇等权利义务。

但这些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而是属于劳动合同(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关系。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若干问题的请示>《劳动劳动发[1997]号。88):关于退休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地方政府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优先解决学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1996]号。354)第13条的规定,劳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和义务。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协议履行义务。劳动协议约定提前终止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的协议办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协商解决。退休人员劳动协议的终止不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的,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因此,聘用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应属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收入也可能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税

那么,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在税法规定中,劳动合同从未与劳动合同相关"劳动报酬所得"挂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工作收入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工作取得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长期或连续的就业与就业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员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会保障、培训等待遇;

(四)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

自2011年5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2、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定义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定义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单位是否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定义条件。"

综上所述,签订劳动合同的退休人员,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符合税法条件的,也应当遵守"工资薪金收入"计税。

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也可以遵守"工资薪金收入"计税

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次工作,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一年以上,具有长期或连续的就业关系。

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少于一年,必须遵守"劳动报酬所得"计税呢?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动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动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有雇佣关系,后者没有雇佣关系。

因此,判断劳动报酬收入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劳动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

退休人员返聘的,从事的话"非独立"工作,像正式工人一样接受管理和考勤,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与就业时间长短无关。

相反,如果雇佣的退休人员从事退休工作"独立"企业不再像正式员工那样管理或考勤,如简单的咨询、无底薪销售佣金、承包设计工作等。"劳动报酬所得"。

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报酬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工资(2014)的规定,会计核算的资包括"职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不一定要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划分标准。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准则所称的职工。

因此,退休人员返岗人员的报酬仍应符合要求"职工薪酬"会计处理。

计提时:

借:管理费/销售费等

贷款:应付员工工资

实际支付:

借:应付员工工资

贷款:银行存款

应纳税-应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这里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收入"预扣预缴也可以按照预扣预缴的规定进行"劳动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退休人员报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企业聘用季节性工人、临时工、实习生、退休人员的实际费用,应当分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允许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基础,作为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既然15号公告已经明确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既然是按照"工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是否不需要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不需要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但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现行税收规定中找不到"工资"类别是一致的规定。

因此,为了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虽然第15号公告有规定,但个人所得税被定义为"劳动报酬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应当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取得,即超过500元的,由税务局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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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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