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报酬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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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划重点,请关注以下方面:稿酬、劳务报酬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何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
彭怀文
报酬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彭怀文
案例:
2019年11月,张某是网络名人作家,获得以下报酬(税前金额):
1.张是一个门户网站小说的签约作者。11月,他在网站上连载了三部小说,分别获得了读者的支付收入:小说A分成45000.00元,小说B分成20000.00元,小说C分成8000.00元,合计73000.00元;
2.从2019年10月起,本市晚报连载小说A,每月稿酬3000.00元;
3.出版社出版小说A,出版协议约定于2019年11月支付第一份报酬50000.00元。
问题:上述扣缴义务人应扣除多少个人所得税?
【分析】张某在小说网站上发表文学作品获得报酬,税法修订后应属于报酬所得。
1.确定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为一次性收入;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为一次性收入。
张在同一网站上获得的读者支付分享收入属于报酬收入。虽然它们来自三种不同的作品,但它们仍然属于税法规定,属于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每月收入一次。因此,网站在计算预扣税时不需要单独计算;但是,支付报酬的三个单位属于不同的单位,需要单独计算和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报酬所得、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去费用20%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报酬所得按70%计算。
2.费用的减除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1号。2018年,以下简称第6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时,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3,预扣率
61公告第七条规定,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预扣率。
因此,三个扣缴义务人应当预扣个人所得税:
网站应扣税=73000.00×(1-20%)×70%×20%=8176.00元
报社应扣税=(3000.00-800.00)×70%×20%=308.00元
出版社应扣税=50000.00×(1-20%)×70%×20%=5600.00元
问题探讨:
《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行﹝1994﹞89以下简称8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1.个人每次出版、出版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无论出版单位是预付款还是支付报酬,还是印刷作品后支付报酬,都应当按照报酬收入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出版、重印同一作品并取得报酬收入的,可以按分级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同一个人作品在报刊上连载的,应当将连载取得的所有报酬收入合并为一次,并按照税法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连载后出具书籍取得报酬所得,或者先出具书籍后连载取得报酬所得,视为再版报酬分级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上述89号文件的规定没有失效,但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61号公告明显不同。对于支付报酬,89号文件强调,同一作品的报酬需要合并纳税。作者认为,在旧税法没有最终结算规定的情况下,合并纳税也是一种避税措施。因此,在实施89号文件时,也可能涉及跨月甚至新年的合并。但新税法实施后,有最终结算规定,不再需要避税措施,因此现行规定强调月度同一项目的合并。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涉及一个月内或跨月合并的问题(国税发行﹝1996﹞148也涉及到号码印发,以下简称148号文件)。该文件目前有效,但与最新规定不一致。
是否合并肯定会对预扣税的计算产生差异,合并时会计算出更多的税,尤其是劳动报酬收入。
有些人会担心,如果不合并,减税,税务局会发现扣缴义务人的麻烦吗?
事实上,我们不必担心,有一个法律原则叫做新,即新法律优于旧法律原则(前提是水平一致),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申请最新规定是理所当然的。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水平明显高于89号和148号,因此没有问题。
此外,纳税人不会因此而少缴税款,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取得劳动报酬所得、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以上收入,综合收入年收入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和纳税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都需要进行最终结算。纳税人符合年度最终结算的条件。如果他不处理最终结算,导致税款减少,责任属于纳税人本人,而不是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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