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股东放弃本企业股权

   时间:2022-05-26 13:4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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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股东放弃本企业股权

原标题:【股东放弃增资权利补偿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探讨,您怎么看?】赵国庆老师的公众微信中提及到一个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文章摘要:根据上述明示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转让或许可某种特定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而本案例中取得收入的自然人,并非是“转让权利”或“许可权利”,而是“放弃权利”,同样,二者存在明显不同,而且此权利也并非“特许权”中的权利范畴;;如果按该税目征税,则纳税义务始点并未启动,如果在10年或50年后,股东转让股权时税局拟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征税,一则要受限税款往前追溯5年的时间限定,二则亦无支持“纳税义务产生之前的收入”亦要合并纳税的税法规定;

【股东放弃增资权利补偿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探讨,您怎么看?】赵国庆老师的公众微信中提及到一个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厦门熊振矿业对风驰矿业增资,给予风驰矿业原来三个个人股东放弃增资权利的补偿款11134.5万元,此时三个个人实际取得了所得,此时对他们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按什么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我把可能装入的税目逐一进行分析:

1.按“转让财产所得”中的转让股权所得?

根据国税总局[2014]67号公告“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但事实上,上述三个股东,目前并无实际转让股权的行为。如果按该税目征税,则纳税义务始点并未启动,如果在10年或50年后,股东转让股权时税局拟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征税,一则要受限税款往前追溯5年的时间限定,二则亦无支持“纳税义务产生之前的收入”亦要合并纳税的税法规定。所以“NO”。

2.按“转让财产所得”中的“转让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所得”?

(1)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放弃购买权”既无票面金额,也无书面凭证,所以NO。

(2)其他财产所得。转让其他财产与放弃某种权利,从本质上存在不同。所以NO。

3.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明示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转让或许可某种特定权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而本案例中取得收入的自然人,并非是“转让权利”或“许可权利”,而是“放弃权利”,同样,二者存在明显不同,而且此权利也并非“特许权”中的权利范畴。所以“NO”。

4.按转让“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所得”?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所得”,根据它的名字就知道,须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明示列入征税的事项才属范围之内。国务院相关部门并未就此出台征税文件,所以“NO”。#雄安中税盟#



文章标签: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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