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关于欠税的规定简述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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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知识点归纳及重点:税收的优先权及适用、简述税收征管法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
原标题:有关税收优先权发生时间的争议(一)税收优先权成立的一般时点:欠税发生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规定了税收优先于无
文章摘要:一般而言,税款发生时虽表明纳税义务——对税务机关而言即为税收债权——成立且通常有效,但未届清偿期则尚未生效,难以取得该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应以欠税发生时为税收优先权的一般时点;;有关税收优先权发生时间的争议一、税收优先权成立的一般时点:欠税发生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规定了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普通税收优先权后,进一步规定了欠缴的税款发生于担保物权设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的超级税收优先权;
有关税收优先权发生时间的争议
一、税收优先权成立的一般时点:欠税发生时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规定了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普通税收优先权后,进一步规定了欠缴的税款发生于担保物权设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的超级税收优先权。
就超级税收优先权而言,从法律适用的解释论角度观察,毫无疑问,“欠缴的税款”发生时间成为判断税收是否具有优先权的关键。将“欠缴的税款”予以分解,则会产生“税款”的发生时间(简称“税款发生时”)和“税款欠缴”的发生时间(简称“欠税发生时”)两个解释选项。按有关税收债务关系成立的课税处分时说,税收债务自课税要素满足时自行成立,税务机关的核定行为仅具确认性,系将抽象的税收债务予以具体化而已,并未创设税收债务。而欠税发生时,则是指依法成立的纳税义务至法定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履行,从而自次日陷入滞纳状态之时。显然,税款发生时和欠税发生时在时间上先后有别。一般而言,税款发生时虽表明纳税义务——对税务机关而言即为税收债权——成立且通常有效,但未届清偿期则尚未生效,难以取得该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应以欠税发生时为税收优先权的一般时点。其例外情形为,税收债务虽未届清偿期,但如欠税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则其清偿期提前届至并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七条即将“欠缴的税款”的发生时间解释为上述欠税发生时。但是,案例3却仍以税款发生时作为税收优先权的发生时间。
此外,亦有学者主张应当以税款核定时为准来判定税收优先权的产生时间,但又认为这仅是治标不治本之法,因为无须公示,第三人照样无从知晓,而且也不符合税务行政作为大量性行政的特质。还有学者反对不论是欠税发生时还是税款核定时的标准,主张以欠税公告时为准。#老板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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