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毒品案件改判7当事人归案后态度不一样,刑罚就不一…

   时间:2022-06-05 23:32: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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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高院毒品案件改判7:当事人归案后态度不一样,刑罚就不一样

文章摘要:观点总结:在共同犯罪类的毒品犯罪案件当中,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了当事人一个与其他同案犯相同的刑罚,那就意味着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与其他同案犯罪行相当,这时候,律师能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说明,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其实轻微于其他同案犯的,第;;在这个案件中,王某山是上家,何某坚是下家,一个是买,一个是卖,两人均是积极交易,并且涉案毒品的类型、数量相同,所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这两人罪行相当,判处了这两个同样的刑罚,都是无期徒刑,就很正常了;

王如僧律师

作者:毒辩律师王如僧,专办毒品类等重大案件……

观点总结:

在共同犯罪类的毒品犯罪案件当中,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了当事人一个与其他同案犯相同的刑罚,那就意味着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与其他同案犯罪行相当,这时候,律师能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说明,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其实轻微于其他同案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说不定会改判。

如果经过对比,当事人与其他同案犯在作案过程中,确实是罪行相当,不分上下,也可以考虑将当事人归案后的表现与其他同案犯对比,譬如,当事人如实供述的,同案犯没有如实供述;当事人供述比较彻底,同案犯有点避重就轻;当事人一直如实供述,同案犯庭审时翻供了;当事人有协助抓捕行为(虽然没有成功),同案犯没有……

根据法律规定,如实供述,态度良好之类的,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的态度比其他同案犯好,却被判处了同样的刑罚,就没有体现出从轻处罚,考虑到这一点,第二审人民法院说不定会改判。

以下就是一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该法院就是以这个理由改判的。

详细如下:

2012年5月下旬,王某山经人介绍认识何某坚后,以每克人民币250元的单价向何某坚购买了50克冰毒。

同年6月初,王某山与何某坚再次商定由何某坚以每克人民币230元的单价卖给王某山500克冰毒。当月8日,王某山与谢某平、张某明驾车车自湖南省宁乡县到广州市进行交易。次日零时许,何某坚驾车车到广州市白云区长安南街“财兴沙锅粥”店将毒品卖给王某山。

当王某山取得毒品下车离开时,被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查获净重494.54克的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9%。

公安人员又从何某坚驾驶车内查获净重52.05克的白色晶体3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审期间,第一审人民法院以王某山、何某坚都是主犯,都有毒品前科为由,同时判处王某山、何某坚无期徒刑。

在这个案件中,王某山是上家,何某坚是下家,一个是买,一个是卖,两人均是积极交易,并且涉案毒品的类型、数量相同,所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这两人罪行相当,判处了这两个同样的刑罚,都是无期徒刑,就很正常了。

二审期间,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坚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轻微于王某山,改判王某山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的理由是什么呢?

仔细研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改判理由,你就会发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改判其实很简单,又出乎人的意料。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向侦查机关提供其贩毒上线“陈东”的基本信息,对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阿东”起到一定作用。虽然何某坚的上述行为还是属于如实供述的范围,不构成立功,但何某坚的上述行为确实起到了协助抓捕作用,节约了司法资源。反观王某山归案后,一直拒不承认主要罪行,认罪态度差。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这两人不同的刑罚,没有体现出对何某坚从轻处罚,于是改判何某坚十五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辩护律师,在一些共同犯罪类的二审案件当中,综合全案的情节,将当事人的罪行与其他同案犯的罪行进行对比,向人民法院说明当事人是属于罪行较小的那一个,是一个促使二审法院改判的思路。考虑对比情节时,我们不但要考虑作案时的情节,还要考虑归案后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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