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未及时开具发票,被判承担客户的税款损失…

   时间:2022-06-12 02: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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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销售方未及时开具发票,被判承担客户的税款损失

文章摘要:对于造成损失的金额,根据P公司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可以确认其已实际缴纳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1314370.45元、教育费附39431.12元、地方教育附加26287.41元,因此,W公司应赔偿因其未依;;诉讼中,P公司与W公司均称前述电子邮件发送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6%,案涉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率于2019年4月1日起由16%变更为13%,现W公司无法开具16%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P公司无法抵扣相应的增值税款,以及多负担的城市维护建;

明税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4日,W公司(供货单位)与P公司(订货单位)签订订购合同,约定:订购产品其他电子设备*智能手环,型号为PHICOMMW1,数量为500台,金额合计336000元,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诉讼中,P公司与W公司均认可上述合同约定的款项为包含增值税税费的金额;且W公司已依约供货。

2018年5月24日、5月30日,P公司分别向W公司支付货款67200元、268800元。

2018年11月16日,P公司向W公司发送一封电子邮件,催促W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前针对案涉订购合同向P公司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诉讼中,P公司与W公司均称前述电子邮件发送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6%,案涉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率于2019年4月1日起由16%变更为13%,现W公司无法开具16%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P公司无法抵扣相应的增值税款,以及多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损失,要求W公司赔偿损失51906.21元及利息(以51906.2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即P公司要求开票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院判决

依据订购合同所涉电子设备智能手环,系我国税法上增值税之应纳税货物,卖方应依据税法之相关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该发票可作为买方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凭证,而买方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与卖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轻买方之税负。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W公司未依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致使P公司既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又需要缴纳无法抵扣部分所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构成违约。对于造成损失的金额,根据P公司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可以确认其已实际缴纳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1314370.45元、教育费附39431.12元、地方教育附加26287.41元,因此,W公司应赔偿因其未依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P公司造成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损失,P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失计算方式并无不当,该院对此不持异议,故该院对P公司要求W公司赔偿损失51906.2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P公司要求W公司给付上述损失的利息部分,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要点提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案中,P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5月30日,共向W公司支付货款336000元。但截止判决书作出之日,W公司尚未向P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距离P公司支付完毕货款之日至今已近三年之久,已经超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理期间。

实务中,时常有企业会遇到因发票开具问题而发生纠纷,为了减少企业因发票产生的纠纷,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应优先选择可提供发票的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款项结算方式、收款方提供发票类型及时间;对不能及时开具发票或开具不合规发票的,应明确约定赔偿责任,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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