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某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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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提取本文阅读重点: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建工程、某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
原标题:有纳税人咨询:某企业在项目开工前,8月10日按约定预收了一笔工程备料款200万(收取时未开具发票,只有收据),9月15日
有纳税人咨询:某企业在项目开工前,8月10日按约定预收了一笔工程备料款200万(收取时未开具发票,只有收据),9月15日正式进场施工,10月31日结算进度款应付80万,建设方以先前预付的备料款抵付进度款。此业务中施工单位预收的200万的纳税义务何时确认?
感如题中预收了200万后,待首次计量结算进度款时只有80万,那么这个200万是全部要计缴增值税,还是只需80万计缴?
营改税36号文,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特别提醒:
1.这种情况支付的第一笔预付款200万元,会计核算应记入合同负债,同时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预收款,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2.结算的第二笔结算款会计核算应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80万元,并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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