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我国公司法规定,有资格发行债券的公司)

   时间:2022-04-14 04: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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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我国公司法规定,有资格发行债券的公司)

公司债券立法的渊源和框架

公司债券是一种典型证券,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必须在证券法的框架下进行,这是公司债券立法的基本前提。以公司法、证券法为基础,公司债券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司债券的治理结构、发行上市、交易转让和监管执法等一系列内容。

  1.美国。美国对债券少有单独立法,债券立法融合在所有证券的统一立法中,相关立法包括联邦立法和州的立法。联邦层次的立法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8年联邦破产法》等。公司债券的发行主要遵循《1933年证券法》和《1939年信托契约法》,交易主要遵循《1934年证券交易法》。

  2.日本。日本关于债券市场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商法典》、《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担保债券信托法》以及有关行政命令、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等。

  3.韩国。韩国的《证券交易法》是规范包括公司债券在内的所有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同时,《韩国商法典》、《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法》及《证券投资公司法》也对公司债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4.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规范包括公司债券在内的证券发行、交易的基本法为《证券交易法》。该法第六条规定,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也对公司债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集中规定。

公司债券市场体系

公司债券市场体系由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两部分组成。从成熟市场实践来看,一级市场通常以私募发行为主,二级市场相应的以场外为主,市场交易主要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

  1.美国。私募发行在美国公司债券市场占主流地位,许多在美国上市并销售的公司债券并不是公开发行的,并不遵守《证券法》对公司债上市与销售的登记和报告要求,发行人可以豁免注册,降低发行费用,减轻《证券法》关于公开信息披露的责任,更好地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调整私募发行制度的规范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82年的d条例和1990年的《144a规则》。

  2.日本。日本的公司债发行采用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方式。在实践中,电力债券和某些一般事业债券采用公募发行,其他公司债券则通常采用私募发行方式,二级市场交易绝大部分是在日本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柜台市场进行,柜台交易的价格以日本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场外交易市场债券价格等的发表及交易价格的有关规则》为标准。日本公司债的场外交易均采用计算机联网系统,市场参与者能够随时了解交易行情,从而保证场外交易更为活跃、连贯和价格趋于一致。

  3.韩国。在韩国,公司债一级市场发行全部采取公募形式,由公司指定一家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进行公开发行,二级市场有韩国证券交易所市场(kse)和韩国证券业协会(ksda)的柜台市场(otc)。虽然基本上所有的公司债都在交易所挂牌,但约80%以上的公司债交易是通过otc市场进行的。

  4.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债券市场也体现了美、日、韩等国的特征,通过修订《公司法》,引进公司债私募发行制度,改进柜台交易中心,推动了公司债券市场体系的健全发展。

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应当是全方位的监管体系,涵盖发行、交易、中介机构监管、登记结算体系、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1.美国。美国债券市场实行分级监管,主要监管者由美国财政部、联邦储备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宅企业监管办公室及自律组织组成。公司债券市场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其他政府机构分别负责监管国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等。

  2.日本。日本金融厅是日本金融业的惟一监管者,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是日本金融厅的下属机构,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2001年1月,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成为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独立行使、全面负责金融业的监管。

  3.韩国。韩国金融业的中央管理机构为财政经济部,负责制定、批准并管理和协调全国经济、金融、财政、税务等领域。财政经济部设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fsc)、证券暨期货委员会(spc)及金融监督院(fss)。fsc负责全国金融和证券市场的监督、制定相关法令、政策等,并可将其部分权限委任给证券暨期货委员会行使。fss受fsc和sfc的指示和监督,负责执行有关证券发行人登记、申报、公开发行公司和上市公司管理、市场交易的监督等。

  4.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7月发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设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金融市场及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及检查业务。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证券期货局,主管包括公司债券在内的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的监督、管理及政策、法令的拟订、规划和执行等事项。

  境外债券监管体制的发展表明,债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基本模式是:以立法为基础与保障,实行各金融监管机构紧密合作的集中式统一监管,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构的重要作用。

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经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通知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四、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发行人及参与债券发行的各有关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的时间除外)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六、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市场基础环境。提高企业偿债意识,强化信息披露。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形成由市场识别风险、承担风险、控制风险的有效机制,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协调可持续发展。在信息披露、信用评级、承销组团、利率确定、财务审计、法律意见等方面仍需按现行规定认真执行。

  附件:一、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二、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日

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风险比较

我国企业债券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要求,规定由国家发改委采用审批方式管理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从近几年来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来看,发债主体上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最主要的目的是为国家重点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少数重点骨干企业的生产扩建与技改筹措资金。它们一般具备政府信用支持,有银行提供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各家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均为aaa级,因此不论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企业债券发行后基本上不存在风险。

  公司债券不同于企业债券,《征求意见稿》对公司债券在定价、担保、利率、发行程序方面,较企业债有很大突破。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司债采用核准制,由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然后由其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这与企业债需要向国务院及发改委申报并批准的程序相比有了较大的简化。《征求意见稿》也未强制要求发行债券的公司寻求担保。这些新规定的出台简化了公司债券的发债程序,降低了发债门槛,提高了发债效率,有利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小公司融资难问题,也为我国居民增加了投资渠道。但由于监管部门简政放权之后配套政策的滞后性,一些资质较差的公司也可能在市场上发债,这使公司债券风险远高于企业债券。

债券市场风险控制机制的一般分析

公司债券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一种融资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笔者认为公司债券风险控制的主动权应掌握在投资者手中。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可信赖的债权代理人,运用专业的方法控制债券市场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形成公司债券风险控制机制。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非常设组织。债权代理人是指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在约定的权限内代理债权人行使债权的中介机构。在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从发行费用中拿出一笔资金作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权代理人的活动经费,由债权代理人代表所有投资者控制债券风险,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负责,并向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债券持有人会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更换不称职的债权代理人,可以对因其失职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市场风险控制机制的作用主要在于,由代表投资者利益的专业机构对债券信用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提示给持有人。当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时,从维护全体持有人权益的最终目的出发,由专业的机构代理中小投资者与发行人磋商,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债务重组、和解整顿、加速行使、延缓行使、减免债务或集体诉讼等方式,提出采取行动的建议并参与执行。建立公司债券风险控制机制的主观目的是保护持有人利益,但从客观效果看也有利于发行人在遇到暂时困难时避免因债权人的不理性追索而导致其信用的全面崩溃,对保持金融稳定也有一定作用。

  《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已经引入了此前发行证券公司债时就实施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这里的受托管理人是指“由该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应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事,负责为债券持有人监督、跟踪发债公司,并追讨到期无法偿付的债务。《征求意见稿》还实行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在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但是《征求意见稿》对债券风险控制上规定还有待细化,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欠妥。“保荐人”和“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由一家机构同时担任不可避免地存在角色和利益上的冲突,也就是说保荐人和公司债券投资者利益代表的身份存在矛盾。保荐人和发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捆绑关系,只有发行成功,保荐人才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保荐人某种程度上是发行人的利益同盟者。保荐人兼受托人的双重角色显然是难以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保荐人若同时兼任受托人,这不利于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一旦出现债券不能兑付而担保物变现不足的情形,就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这样的规定也不利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建立并完善债券市场风险控制机制的必要性

建立并完善债券市场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内部制衡机制的形成、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发行主体品牌的树立以及主管部门监管压力的减轻等都有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中公司债券等信用产品逐步增多,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应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建立债券风险控制机制具有以下好处:

  1.有助于更好的维护投资者利益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成熟,债券市场机制建设也处于完善期,无论从市场强制信息披露的制度执行情况,还是从信息披露的质量上看,均不尽如人意。随着公司债券等信用产品的快速发展,建立债券市场风险控制机制,由代表投资者利益的专业机构来监督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充分性,监督中介机构的尽职情况,可以有效的控制公司债券市场风险,既有利于弥补我国现阶段债券市场发展的机制性缺陷,又有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2.有助于金融市场繁荣稳定

  如果能够建立并完善公司债券风险控制机制,将为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从我国企业的融资能力上看,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多达数十万家,净资产数额达20多万亿元。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则发行的公司债券潜力可达10万亿元左右,这将缓解公司融资难的问题,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提供可靠的资金支持。公司债券的发展也为社保基金以及普通居民的投资提供了新的途径,这有利于消除股市、楼市泡沫,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3.有助于发行人树立品牌形象

  企业的发展需要中长期资金的支持,简单依靠银行贷款是难以为继的。为能持续地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一些发行人也期望能树立良好的信誉。通过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市场信息披露,让代表投资者利益的专业机构监督中介机构的中立性与专业性,尽可能地确保投资者能得到真实、充分的信息来进行投资决策,让广大投资者有渠道认识一个信用良好、经营稳健、运行健康的发债主体,有利于发债公司树立良好市场品牌形象。

  4.有助于改进监管部门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市场风险控制机制,能将那些本可由市场内部实施的信用监督职能交给代表投资者利益的专业机构来行使,从而避免投资者由于缺乏正当的申诉渠道而给政府造成压力。这样,不仅有利于市场自主创新潜力的发挥和市场需求的体现,而且有利于市场主体自身来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避免给监管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助于监管部门减轻压力,改进监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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