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合格可申请

   时间:2022-08-31 23: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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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合格可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合格可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为了配合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制度,特制订本规定。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外汇年检工作。

三、外汇局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对企业上年度外汇业务年检工作。

四、外汇年检可由外汇局委托指定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时,外汇局可对企业进行抽查。

五、外汇局对企业的外汇年检内容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办理情况;2.合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各方资本金的到位情况、产品返销比率完成情况等;3.外汇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4.外汇收支和外汇平衡情况;5.买卖外汇使用情况;6.外汇债务情况;7.进出口核销情况;8.报表报送情况;9.其他与外汇有关情况。

六、企业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上年度的外汇年检报告报送外汇局,并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帧锻馍掏蹲势笠低饣愕羌侵ぁ返酵饣憔职炖砗酥な中;

七、外汇局根据外汇年检报告为企业办理核证手续。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外汇局在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企业可持盖有“年检合格”戳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经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须凭外汇局核批的售汇通知单,方可到外汇交易市场办理外汇买卖业务。逾期未办理核证的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八、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说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年度检查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检查备案情况。检查项目材料(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有关批件)是否报送外汇局,是否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是否按规定报送报表。二、检查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各方资本金的到位情况,产品返销比率完成情况等。三、检查企业现汇帐户使用情况查看有无未经批准,违反规定开立的境内外外汇帐户,有无超范围,私自租、借、转让现汇帐户等问题。四、检查外汇收支及外汇平衡情况查看企业的外汇收支报告表,分析企业出口创汇情况,考察企业外汇平衡情况。五、检查买入外汇使用情况。通过核对买入外汇额与实际用汇额、原定买汇用途与实际买汇用途是否相符,检查有无转让或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情况。六、检查企业的外汇债务。检查企业的外汇债务是否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七、检查企业进出口核销情况,有无逾期未核销的情况。八、检查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分析企业利润分配是否合理,汇出利润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上述内容,只有第二、三、六条都符合有关规定,并且第一、四、五、七、八条中至少有一条符合有关规定者才视为年检合格。企业对第一、四、五、七、八条中未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向外汇局出具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有关要求的书面承诺,到期不能履行承诺者,在下一年度的年检中将视为不合格。第二、三、六条中任有一条不符合有关规定者,均视为年检不合格。九、请各分局尽快分别通知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事务所以便他们遵照执行。年检任务较重的地方,年检完成时间可延至六月三十日。各分局应在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年检统计数据上报总局汇总。

云南省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公告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税局、云南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税局、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外管局发布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省将于2005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在全省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05年度联合年检。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于2004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2005年度联合年检,其在本省(市)的分支机构年检材料随隶属法人企业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今年全省全面实施网上联合年检工作。全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全省各级联合年检部门均在网站(www.lhnj.gov.cn)上进行年检的申报或审验。各年检部门办公地点为各自单位所在地。年检工作时间2005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三、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开始申报时间为2005年3月15日。各年检部门网上年检开始统一受理时间为2005年4月19日至5月31日。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于2005年3月1日起1、通过网站(www.lhnj.gvo.cn或www.lhnj.com.cn)下载网上年检填写说明及网上申报操作资料。同时到昆明海关、省外汇局、财政部门(按企业财务隶属管理级次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年检纸质资料。2、有关联合年检的具体要求(包括:企业向联合年检部门提交的审核文件、企业填报年检报告书的指标说明)情况请查阅省商务厅网站(www.boftec.gov.cn)。五、参检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凡逾期不申报联合年检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且注册地为本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年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外管局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合格可申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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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合格可申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分局:今年我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工作即将结束。从各地外汇年检工作的进展情况来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已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通过外汇年检,各分局较全面地掌握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具体情况,发现了不少以前没有注意到的问题,这对我们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现状,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今年外汇年检的收尾工作和完善明年的外汇年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补充通知:一、外汇年检工作的收尾问题。未办完外汇年检统计工作的分局应抓紧办理,于九月底之前收尾,并将年检总结材料和统计数据上报我局。各分局应根据年检情况认真分析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现状,研究加强事后监督管理的办法。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进行追踪检查。二、外汇年检的合格标准。根据今年外汇年检工作发现的问题,我局对外汇年检的合格标准做出以下调整:(一)资本金按期到位、合法开立及使用外汇帐户、按规定办理外汇外债管理有关手续等三项为外汇年检合格的必要条件。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均视为年检不合格。(二)凡符合上述三项必要条件,且无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外汇局应给予年检合格;若符合三项必要条件,但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视情节轻重决定企业外汇年检是否合格。违规行为有一定特殊原因且比较轻微,企业能及时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可给予年检合格。(三)企业不能按照合资合作合同规定达到预期的返销比例或国产化进度的,必须向外汇局提出合理的解释,并做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有关要求的书面承诺。该承诺的履行情况应成为下一年度评价企业年检是否合格的重要条件。理由不充分且有违法行为的,年检不予合格。三、外汇年检的经济处罚问题。为了保障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分局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从明年开始对不参加外汇年检或经年检发现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四、外汇年检的最后审核权问题。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的最后审核权原则上只放到二级分局。在由支局管辖的企业数量多的地方,经当地一级分局批准,也可将年检的最后审核权授予支局。五、**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外汇年检业务的资格审核问题。为了保证外汇年检工作的质量,各分局应按以下原则核定申请办理外汇年检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一)凡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5日持工商营业执照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提出办理下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注册会计师及其助手的配备情况、计算机配备情况和基本经营状况等。(二)经外汇局审查同意后,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须派出至少三名注册会计师接受外汇管理政策的全面培训。各地外汇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政策培训及培训结束后的外汇管理政策考试。凡有至少三名注册会计师通过考试的事务所,当地外汇局可向其出具授权办理下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业务的资格证明。该资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三)取得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外汇年检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注册地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年检,但应事先征得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同意。(四)取得办理外汇年检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并做出列明详细检查内容的外汇年检报告。外汇年检费用应按照财政部门制订的有关标准收取。(五)各地外汇管理局可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年检报告进行抽查,对不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认真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立即取消其办理外汇年检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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