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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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的问题
委托收款,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重要同时也是最终环节,这直接关系到由票据所代表的资金权益是否能够实现,同时也是对所受理的票据业务是否存在问题的最终确认与验证。因之,托收对于贴现银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实际工作中,作为贴现行来讲,我们不仅应关注票据资金是否能够收回,同时也应重视资金的回款时间是否及时。本文拟重点就托收回款及时性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委托收款问题的法律规定
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八、一百九十九条分别规定:“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这实际上是分别从托收的主体(收款人或持票人),客体(付款人)以及内容(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所代表的权益)等方面规定和明确了托收这一法定的结算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也对付款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其中要求并特别强调: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托收来讲,承兑银行在审核相应票据、凭证及要素并确认无误后,应在票据到期日当天将票据款项及时足额汇划给收款人。在这里,相关规定强调的是一个“当天”的概念。这样就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在异地票据托收中,虽然票据法作出了贴现时加计三天邮寄时间的规定,但这并非是说在到期托收时,承兑银行就可以拖延三天付款。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不管是同城还是异地票据,承兑人都应在票据到期日当天执行其付款行为。
二、关于及时托收回款的重要性
尽管相关的票据法规及会计制度对托收问题尤其是付款时间及纪律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托收业务不能及时回款的现象依旧比较突出。经与同业咨询,如果以票据到期日当天为标准的话,当日回款率约为九成左右。尽管人行相关的规定中也对无故拖延付款的情况作出了支付补偿金的要求,但在实际中,真正的补偿行为极少发生,而作为收款银行来讲,只要能够最终回款,也不会过多追究和主张相应的补偿。这样实际上就造成相关的处罚规定流于形式,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拖延付款的风气。
而实际上,是否能够按时回款,对贴现银行来讲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与意义。首先,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讲,时间不同,同样金额的票款所代表的现金流折现率是不一样的。比如,同样是100万元的票据面额,在到期日当天收到这100万的现金折现价值就无疑会大于次日回款100万的折现价值。其次,从流动性管理以及缺口分析的角度来讲,大多数银行都会提前匡算好今后一段时间的资金流量,如果票据款项的回款时间没有保障或不规律的话,这也势必会打乱商业银行资金的计划安排以及流动性管理,降低业务的可预期性,进而增大操作及资金成本。
三、不能按期回款的成因及相应对策
不能按期支付票款的原因有多种,这其中存在承兑行到期业务量大,难以在当天处理完全部业务,进而造成迟延付款的情形,这是一种理当容忍的客观情况。再就是所托收票据的内容或形式存在一定瑕疵,形成拒付,这也属正常。但是也不能否认一些承兑银行存在无理压票,拖延付款的故意。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出票人在票据到期日未将票据款项足额交付给银行,承兑行又不愿以自有资金垫付进而形成帐面不良,是故便以种种理由为借口,延迟支付。这实际上是一种明显的违规行为。票据法明确地规定了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所以承兑行在银行承兑汇票整个的承兑过程中扮演着当然付款人的角色,出票人未及时交款并不成就为承兑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作为贴现银行来讲,我们在遇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就应该据理力争,利用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考虑到托收业务的及时、顺利回款,我们在业务操作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受理票据业务的环节,应该有重点地就背书及相应的书写要素有无瑕疵进行审核。对于瑕疵票据应作退票或补充证明后受理的处理,当然这最好能与承兑行的取得联系并寻求其认可。其次,在票据的保管过程中,应将票据按照到期日分类依次保管,并在票据到期日前一周左右发出托收,以便给承兑行留足处理时间。在发出托收的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就托收凭证的填制,托收背书的制作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再次,在发出托收之后,票据到期日的前一天或是到期日当天,与承兑行进行电话联系,一是确认票据是否已为收妥,二是看有无问题及是否退票,三是提示承兑行及时付款。如在到期日当天仍未收到票款,则应及时主动联系。
现在多数机构已充分认识到资产与负债组合管理的重要性,将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提高到战略性高度来加以认识与管理,力求使有限的资金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而这其中,票据资产无疑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我们应该重视包括托收环节在内的票据业务的整个流程的各项风险,依据自身实际,找出症结所在,并积极寻求办法与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而促进我们各项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承兑汇票委托收款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1997月6月19日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提示付款背书的问题、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合法抗辩处理等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会计处,各商业银行总行财会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的规定,自1997年6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并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提示付款。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的问题。在执行新《支付结算办法》之前,银行在承兑新版银行承兑汇票时,仍继续使用压数机压印小写金额,压印的位置在“承兑协议编号”栏下方空白处。
二、关于企业单位通过委托收款提示付款背书的问题。企业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按规定在汇票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即在“背书人签章”栏内加盖该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章或由该单位授权的经办人签名,填明“委托收款”字样和日期,并在“被背书人”栏内填明开户银行名称。
三、关于贴现背书和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提示付款的问题。贴现申请人在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贴现背书,即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申请人为企业单位的加盖该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章或由该单位授权的经办人签名;申请人为银行的加盖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章或由该银行授权的经办人签名),并填明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填明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名称。贴现、转贴现银行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加盖该银行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的经办人名章或由该银行授权的经办人签名,将汇票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寄承兑银行。再贴现到期收回,在新《支付结算办法》实施之前,暂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向再贴现申请人收取款项。
四、关于承兑银行付款时间问题。承兑银行收到企业单位开户银行或贴现、转贴现银行寄来的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审查无误后,应于当日付款。
承兑银行经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抗辩事由的,应填制退票理由书,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及时退回。
五、关于新版商业承兑汇票的启用时间问题。新版商业承兑汇票是按照正在制订的新《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设计印制的,其联次的用途和办理要求与现行的《银行结算办法》不同,故暂不启用新版商业承兑汇票,具体启用时间与新《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实行时间一致。
各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无理抗辩、拖延支付。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速转知辖内各分支机构执行,并向客户做好宣传工作。
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错误
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主要存在以下三大错误:
一、多处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
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几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有“委托收款”字样。
二、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
具体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行为xx工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xx农行的结算章。
三、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
实务操作中具体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中国票据网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错误解决方案
属于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里面的委托收款是什么意思
委托收款,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重要同时也是最终环节,这直接关系到由票据所代表的资金权益是否能够实现,同时也是对所受理的票据业务是否存在问题的最终确认与验证。因之,托收对于贴现银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实际工作中,作为贴现行来讲,我们不仅应关注票据资金是否能够收回,同时也应重视资金的回款时间是否及时。本文拟重点就托收回款及时性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委托收款问题的法律规定
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八、一百九十九条分别规定:“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这实际上是分别从托收的主体(收款人或持票人),客体(付款人)以及内容(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所代表的权益)等方面规定和明确了托收这一法定的结算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也对付款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其中要求并特别强调: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托收来讲,承兑银行在审核相应票据、凭证及要素并确认无误后,应在票据到期日当天将票据款项及时足额汇划给收款人。在这里,相关规定强调的是一个“当天”的概念。这样就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在异地票据托收中,虽然票据法作出了贴现时加计三天邮寄时间的规定,但这并非是说在到期托收时,承兑银行就可以拖延三天付款。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不管是同城还是异地票据,承兑人都应在票据到期日当天执行其付款行为。
二、关于及时托收回款的重要性
尽管相关的票据法规及会计制度对托收问题尤其是付款时间及纪律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托收业务不能及时回款的现象依旧比较突出。经与同业咨询,如果以票据到期日当天为标准的话,当日回款率约为九成左右。尽管人行相关的规定中也对无故拖延付款的情况作出了支付补偿金的要求,但在实际中,真正的补偿行为极少发生,而作为收款银行来讲,只要能够最终回款,也不会过多追究和主张相应的补偿。这样实际上就造成相关的处罚规定流于形式,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拖延付款的风气。
而实际上,是否能够按时回款,对贴现银行来讲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与意义。首先,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讲,时间不同,同样金额的票款所代表的现金流折现率是不一样的。比如,同样是100万元的票据面额,在到期日当天收到这100万的现金折现价值就无疑会大于次日回款100万的折现价值。其次,从流动性管理以及缺口分析的角度来讲,大多数银行都会提前匡算好今后一段时间的资金流量,如果票据款项的回款时间没有保障或不规律的话,这也势必会打乱商业银行资金的计划安排以及流动性管理,降低业务的可预期性,进而增大操作及资金成本。
三、不能按期回款的成因及相应对策
不能按期支付票款的原因有多种,这其中存在承兑行到期业务量大,难以在当天处理完全部业务,进而造成迟延付款的情形,这是一种理当容忍的客观情况。再就是所托收票据的内容或形式存在一定瑕疵,形成拒付,这也属正常。但是也不能否认一些承兑银行存在无理压票,拖延付款的故意。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出票人在票据到期日未将票据款项足额交付给银行,承兑行又不愿以自有资金垫付进而形成帐面不良,是故便以种种理由为借口,延迟支付。这实际上是一种明显的违规行为。票据法明确地规定了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所以承兑行在银行承兑汇票整个的承兑过程中扮演着当然付款人的角色,出票人未及时交款并不成就为承兑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作为贴现银行来讲,我们在遇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就应该据理力争,利用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考虑到托收业务的及时、顺利回款,我们在业务操作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受理票据业务的环节,应该有重点地就背书及相应的书写要素有无瑕疵进行审核。对于瑕疵票据应作退票或补充证明后受理的处理,当然这最好能与承兑行的取得联系并寻求其认可。其次,在票据的保管过程中,应将票据按照到期日分类依次保管,并在票据到期日前一周左右发出托收,以便给承兑行留足处理时间。在发出托收的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就托收凭证的填制,托收背书的制作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再次,在发出托收之后,票据到期日的前一天或是到期日当天,与承兑行进行电话联系,一是确认票据是否已为收妥,二是看有无问题及是否退票,三是提示承兑行及时付款。如在到期日当天仍未收到票款,则应及时主动联系。
现在多数机构已充分认识到资产与负债组合管理的重要性,将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提高到战略性高度来加以认识与管理,力求使有限的资金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而这其中,票据资产无疑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我们应该重视包括托收环节在内的票据业务的整个流程的各项风险,依据自身实际,找出症结所在,并积极寻求办法与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而促进我们各项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办理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托收,需要填写“托收凭证”,并将汇票后背书栏补齐,在最后被背书栏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
一、托收凭证的填写
各银行的托收凭证样式都是统一的,只是印刷不同,因而不能通用。凭证需要填写的有:
1、委托日期:即该凭证送交银行柜台的日期
2、付款人全称:应该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所以,此处即为票面显示的“付款行全称”栏内付款行行名
3、付款人账号:付款人账号栏不填,由银行查询填写
4、付款人地址:若票面有付款行详细地址则按地址填写,如没有,需要查询到该付款行隶属于何省何市(或县)
5、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栏与“付款人”栏一样,均为承兑行行名
6、收款人全称:即为收款单位
7、收款人账号:为收款单位送交托收银行本单位账号
8、收款人地址:收款单位隶属省、市(县)
9、收款人开户行:收款单位送交托收行行名
10、金额:票面金额大写、小写
11、款项内容:“货款”等
12、托收凭据名称:“银行承兑汇票”并需填写托收的本张承兑右上角的汇票号码
13、附寄单证张数:此栏有些银行不要求填写,有些银行要求,所附寄的即为本需托收汇票,一般写“一张”
本托收凭证共五联,要求复印填写,每张填写内容一致。填完后在第二联左下角指定处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
二、补齐汇票后背书栏
汇票后的被背书栏理论上由每手背书人填写,但在实务操作中到期托收的汇票后被背书栏常常是空白的,需要由到期托收人逐栏填补以前各家被背书栏。这样做危险非常大,万一将某家名称填错,需要追溯至该家由该家出具证明并在同张证明上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三个印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期最长为六个月,在这期间,完全可能经手几十家。一旦写错,需要追溯证明的时候,对方公司很可能和本企业没有任何业务联系,连联系方式都无法找到,就算找到对方也可能置之不理导致托收方无法托收。所以,除了“慎之又慎”别无它法,在填写之前,请先凝神静气,或者祈祷一番。
以下为背书栏:
三、在最后被背书栏加盖本公司预留印鉴
在以上三方面完成之后,就可以把托收凭证和汇票原件交与托收银行柜台,柜台将以第一联作为回单交还托收人。并将所委托托收汇票寄到开票行予以查询。如无误到期即可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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