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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厦失火,火灾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事件经过】
5月3日15时19分,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3号隆盛大厦6楼平台中央空调组机失火,现场明火沿6层外墙烧至楼顶,指挥中心调集逸仙桥、侯家桥、夫子庙中队赶赴现场处置,目前明火已被扑灭,中队逐层对逐个房间进行搜索。
据最新消息,未发现有人员被困,无人员伤亡。
【法律解读】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公安部37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主体的特殊性。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因《消防法》授权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同时,公安消防部队又是我国一支实行现役体制的部队,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于是,我国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军人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科学性。
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为火灾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要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建立在火灾原因调查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三、事实上的准司法性。
要正确认定责任,除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外(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与火灾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规),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在熟练掌握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分析责任人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导致火灾蔓延、扩散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法律归责知识的掌握和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因火灾产生的民事纠纷往往以此为依据,使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上产生了确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状态的效力。由于现役部队特殊的管理体制和频繁的流动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始终难如人愿。再加上目前火灾原因调查从业人员数量少(全国约3000人左右),任务重(全国仅2005年第一季度就发生火灾98280起),装备差(基层组织几乎没装备任何技术设备),专业机构少(全国仅有四所专业的消防科研所,其中只有一家以火灾调查为主),而且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仅有四种责任分类,连每种责任的定义都没有),目前我国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现状不容乐观,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火灾事故通报范例
火灾情况通报(2014年2月1日—24日)
2月份,全县火灾形势总体平稳,未发生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现将2月1日至24日全县火灾情况通报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月1日至24日,全县发生火灾3起,火灾详细情况如下:
2月14日孔村镇XX村民房孔村镇
2月16日县城东沟XX街民房榆山办事处
2月20日济荷高速XX出口处机动车孝直镇
二、工作要求:
一是各镇(办)要继续加强辖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真正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争取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让群众主动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积极参与火灾防控。
二是要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狠抓消防隐患整改,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三合一”场所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拉网式排查,决不留任何盲区,采取行政措施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扎实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全文内容是什么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全文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0 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
一、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七条修改为: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由地(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由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分级管辖规定,并报南宁久信工商财税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二、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八条修改为: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认为火灾情况复杂,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派遣专家协助调查,或者申请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移送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办理。
三、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九条修改为:
下列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火灾调查。构成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立案侦查。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发生火灾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门;
(三)具有放火嫌疑线索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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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概念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公安部37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特征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因《消防法》授权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同时,公安消防部队又是我国一支实行现役体制的部队,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于是,我国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军人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是科学性。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为火灾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要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建立在火灾原因调查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三是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确认定责任,除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外(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与火灾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规),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在熟练掌握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分析责任人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导致火灾蔓延、扩散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法律归责知识的掌握和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后果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民法或者刑法上的法律后果。火灾发生后,责任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刑事审判程序确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检方的一个证据而已,放火罪甚至没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这一环节。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产生任何刑法上的法律后果。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对象决定了其不可能产生民法上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出发点以及试图解决问题的差异,导致了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显然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过失引发火灾尚未构成犯罪,应当接受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根据此规定,可以归纳出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是:责任人有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引起火灾和导致火灾蔓延的行为;责任人有过失这种主观过错;行为与火灾形成或蔓延之间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有较严重的损失(由火灾本身的定义决定,火灾指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难),但未达到失火罪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恰恰是对责任人的过失和因果关系的确认,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是行政处罚所必经的程序、步骤,是行政处罚行为的中间环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
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责任的基础上,会直接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中间环节性质的认可。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独立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即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行政确认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后果所作的解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虽然不是行政确认行为,但会对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产生重要作用,也是司法机关判明责任的直接依据。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南宁久信工商财税进行法律咨询。
火灾事故分类标准是什么
火灾事故分类标准是什么
2007年《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表示: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有关火灾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经部领导批准,现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火灾等级标准调整如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等级标准如下:
一、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明:“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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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6月14日凌晨1点45分,西单购物中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一百一十平方米,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昨日凌晨1时45分许,西单购物中心发生火灾,一楼部分邻街店铺被烧毁,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西城消防支队勘查后认定火灾原因为电气火灾。
昨日11时许,市委书记刘-淇,市长郭*龙到现场指导善后工作。目前,西单购物中心已停业整顿,相关损失还在统计当中。
昨日,消防局勘查人员在起火点育青食品店内进行了详细勘查。西城分局刑警也一同介入调查。
于2009年4月30日,南宁久信工商财税局长陈*明做客南宁久信工商财税强国论坛时就新《消防法》实施的有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陈*明说,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当地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建立火灾公众保险制度,有利于利用市场机制与经济手段调节火灾风险、进行灾后赔偿。所以,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由于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和保险车辆本身因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中国保监委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规定: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和保险车辆因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保险车辆由于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和保险车辆本身因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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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范例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范例
一、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X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XXXX街道办事处副书记
成员:XXXX
二、报警程序:
1、发生火灾时,现场马上组织疏散人员离开现场。立即报警拨打消防中心火警电话(119、110),报告内容为:“xx地方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地址:xxxx”。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同时迅速报告办事处安委会及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在向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并组织人员救助人员、扑灭火灾。
三、组织实施:
1、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2、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3、消防车到来之后,要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4、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消防水带等。
5、无关人员要远离火灾地的道路,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四、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3、如系电力系统引发的火灾,应当先切断电源,而后组织扑救。切断电源前,不得使用水等导电性物质灭火。
五、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判断原因,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发生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人是第一可宝贵的,在生命和财产之间,首先保全生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人员伤亡。
注:如遇领导调整,继任者履行前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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