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主题纳税信用小课堂

   时间:2022-05-15 19:2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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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纳税信用小课堂

来 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

Q

1、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A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M、C、D五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评价;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评价,并在4月份确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

Q

2、哪些纳税人可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

A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其中,从2017年度开始新增下列纳税人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4)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

自2020年11月1日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具体方式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所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Q

3、纳税人有哪些情况不能评为A级?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5)当年度信用评价低于90分。

第(3)点中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Q

4、哪些纳税人适用于M级纳税信用级别?

A

未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纳税人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Q

5、纳税人有哪些情况直接判定为D级?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Q

6、保留信用评价D级有哪些相关规定?

A

(1)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

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2)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3)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的纳税人在名单发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留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为止。

(4)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Q

7、在日常经营中,哪些事项容易造成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A

(1)未按规定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的,按税种每次扣5分。

(2)发票损毁、丢失。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违法违章记录扣减纳税信用得分,每次扣3分;擅自损毁发票的,每次扣11分。

(3)少缴税款。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及时缴纳税款或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5万元以下的扣3分。

Q

8、如何查询纳税人信用级别评价结果?

A

税务机关每年4月中下旬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后,将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对于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也可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网站直接查询。纳税人需要查询自身信用级别的,可在电子税务局涉税查询模块查询本企业信用评价级别的情况。

Q

9、纳税人有哪些情形不参加本期评价?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4)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Q

10、如何理解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纳税人不参与本期纳税信用评价?

A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Q

1

1、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吗?

A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Q

12、纳税人对当年4月税务机关公布的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评有截止时间吗?

A

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申请补充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但只能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当年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例如,纳税人对2020年4月税务机关公布的201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2020年内申请对2019年度纳税信用的复评。

Q

13、哪些情形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新增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五种情形的纳税信用修复。

Q

14、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和标准?

A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具体情形对应的修复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中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3)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

备注:

1.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2.带※内容,是指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0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Q

15、纳税信用什么时候起可以修复?如何进行纳税信用修复?

A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通过主动纠错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可以修复。

(一)15项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例子1:某公司所属期2019年9月的增值税逾期未申报,在2019年12月进行补申报,怎么处理?

无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系统可在2020年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时自动记录其失信扣分行为和修复加分行为。(根据2019年第37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若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例子2:某公司所属期2019年3月的增值税逾期未申报,在2020年6月进行补申报,怎么操作?

该公司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为其记录修复加分行为。(根据2019年第37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若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4项直接判D情形

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根据2019年第3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三)破产重整企业修复

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对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根据2021年第31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Q

16、纳税信用修复的结果如何运用?

A

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需要注意,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

Q

17、纳税信用复评和修复有哪些区别?

A

(1)使用场景不同: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纳税信用复评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复评后再申请修复。

(2)范围不同:纳税信用修复范围覆盖22个指标,纳税信用复评范围覆盖全指标的扣分行为进行调整。

(3)结果有效期不同:纳税信用复评是对评价结果的更正,复评后级别覆盖全年度信用级别;纳税信用修复是纠正后加分,结果有效期从修复成功后开始至评价年度末。

Q

18.A级纳税人“激励措施”宝典:

A

(1)A级纳税人名单向社会公告;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措施;

(6)税务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A级纳税人名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

Q

19、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扣分标准如何规定?

A

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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