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在符合条件时,应与派遣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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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派遣单位在符合条件时,应与派遣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
?文章作者:紫檀说法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如果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单位无须与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者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此条款是该法第14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基于特别条款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只需与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无需与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虽然是第14条的特别规定,但第58条第1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换句话说,当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双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除派遣员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正是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本文核心要素如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不少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者的签订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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