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建议(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处理及纳税问题)

   时间:2022-03-27 10:2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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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派遣业务涉税问题思考

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处理及纳税问题、劳务派遣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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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税务管家

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建议(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处理及纳税问题)

劳务派遣是一种雇佣与使用分离的劳动力使用模式,是劳动力市场根据市场需求应运而生的人才中介服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劳务派遣企业,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劳务派遣在我国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规模和数量还有限,但发展却异常迅速,劳务派遣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税务问题,这里我们就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事宜进行探讨思考。

一、企业对劳务派遣用工需求的内在动因分析

企业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原因不一,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特定行业的需求。比较典型的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服装纺织行业、机械加工行业,该类企业人员流动性大,企业不易自行招聘人员等原因,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再比如幕墙安装、钢结构安装等建安企业、大型设备生产企业等,需要到外地进行安装,临时需要当地的工作人员进行上下力费、安装调试等,企业就地需要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二是税收筹划的需求。随着企业税收筹划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会考虑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和劳动纠纷,这也是社会专业化发展的方向。三是特殊事项引发的需求。比如企业因业务突然增大,或企业平时没有多少工作人员,在接到业务后需要工作人员的,企业在其有需求时需要劳务派遣和中介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二、基层派遣业务涉税问题:

(一)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发票存在的疑点

当前,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发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受票企业与劳务派遣和中介公司签订格式化合同,合同未披露相关详细内容,无法定性企业支付的劳务费支出与劳务派遣和中介公司有必然的联系;(2)、受票企业大额现金支付劳务支出,劳务支出金额甚至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受票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与劳务支出与企业收入不配比,占成本费用较大比例;(3)、劳务派遣和中介公司运作不规范,开关频繁,部分企业一两年就关停然后再开办;(4)

、劳务派遣和中介公司的开票金额与该公司的业务能力和规模不匹配,大部分中介公司只有一两个店面几十个平方米几个员工,但开票金额较大;劳务派遣公司按差额缴纳增值税,一般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虽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大部分企业微利。

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受票企业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一些受票企业难于监控等现状,通过虚列劳务用工,虚列劳务费用,扩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

2、劳务用工的养老保险费和申报个税存在漏缴少缴现象。规避养老保险费和个税是一些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的目的之一,表现在:用工企业宁愿选择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取得可以合法列支的劳务费发票,以达到规避社会养老保险和个税,转嫁用工风险的目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个税。

(二)目前劳务派遣税收政策口径差异造成的困惑

1、劳务派遣员工的归属将影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减免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由于相关税收政策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归属的规定截然相反,在劳务派遣公司招收了残疾人作为劳务派遣员工时,究竟如何计算从业人数,关乎到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5号公告的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应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人数,那么该劳务派遣公司就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以及作为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而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按财税〔2017〕43号文件的规定,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派遣员工均应作为劳务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那么该劳务派遣公司自然就不能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以及相关安置残疾人就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因此有可能出现,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因执行不同的文件,将同一名或几名的残疾人派遣员工各自作为自己单位的安置残疾人人数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由于现行税收管理制度对于上述减免税优惠已取消审批,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在理解和执行对从业残疾人人数认定的相关规定的,上往往不一致,形成双重享受风险。

2、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方式不同而对应纳税额产生的影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的规定。

一个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发放的派遣员工的工资,不能由用工单位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派遣员工的工资则可由用工单位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只因支付方式不同,能税前计算扣除的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也就不同,特别是接近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临界点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税额的影响很大。

三、加强相关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相关中介公司的税收管理。一要对劳务派遣和相关中介公司进行纳税辅导,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账簿、凭证、发票管理;二要规范劳务派遣业务,要求“两个合同”齐全。即与被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与劳务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用工种类、用工人数、时间、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劳务管理费、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具体金额等详细情况,保护三方的合法权利。建议税务机关与劳动管理机关合作,制定统一的劳务派遣合同模板,将有关税收政策在合同中明确;三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相关中介公司的税收管理。对申报开票金额与开票企业的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能力、雇佣人数等等明显不符的,税务部门要及时纳入风险疑点加强监管。四要加强与人事劳动部门的合作,加大对劳务派遣和中介公司的行业规范和整治。

(二)提高对成本费用中外部劳务费金额较大企业的关注。一要细化用工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同协议等明细规定,对用工人数、姓名、工种、派遣公司缴纳的各类社保和用工企业所需支付的劳务支出的金额的确定等都需在合同和协议及其他原始资料中作明确和明细说明予以备查。二要加大对查账征收企业中外部劳务派遣支出金额较大企业的关注,在汇缴、评估和稽查过程中,通过了解和税务机关参与劳动派遣用工企业的用工规模和用工特点,将企业正常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外部劳务派遣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能力尤其是实现的收入进行匹配,检查企业是否涉嫌多开和虚开劳务费发票。

(三)对解决劳务派遣税收政策口径差异既相关问题的建议。在税收征管实务中,笔者认为,这主要还是对劳务派遣员工归属的税收政策口径差异所致,建议一是在用工合同上明确如某方享受残疾人政策等,二是对已发生不一致的将所有涉及劳务派遣的税收政策进行综合分析,以权、责、利、惠以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可行性的统一来解决劳务派遣员工计入何方“从业人数”的矛盾。就是将劳务派遣员工一律计入一方的劳务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派遣员工不论是归属于劳务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单位,只要权、责、利、惠相应统一即可。这样既解决了征纳双方的争议和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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