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员工看过来,你的工作年限该如何计算?

   时间:2022-04-15 01:08: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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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派遣的员工看过来,你的工作年限该如何计算?,劳务派遣员工算工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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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人力资本

案件简介:

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29日,鲍丽云一直由派遣公司派遣至湖泉公司工作,期间共有三家派遣公司。2010年2月1日,鲍丽云与湖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3月25日起,鲍丽云因患病开始休病假,未再上班。

劳务派遣的员工看过来,你的工作年限该如何计算?

2013年9月2日,湖泉公司通过EMS告知鲍丽云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结束,也就是2013年9月3日,这是根据上海市法律以鲍丽云2010年2月1日入职计算的医疗期。并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首次EMS退回后,再寄,鲍丽云于2013年9月13日签收,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期间,鲍丽云仍继续休病假,并将对应期间的病假单邮寄给了湖泉公司。

后鲍丽云因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等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湖泉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计算年限应自2006年4月4日起算,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认可鲍丽云该主张。湖泉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

二审聚焦:鲍丽云在湖泉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应自何时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则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鲍丽云于2006年4月4日起,一直在湖泉公司处从事销售相关工作,其用人单位虽先后从从三家劳务公司派遣,后又自2010年2月1日起变更为湖泉公司,但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间,鲍丽云的工作场所并无变化。

劳务派遣的员工看过来,你的工作年限该如何计算?

上海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湖泉公司主张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是由劳动者本人造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鲍丽云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经历四次变化但工作场所不变且一直从事销售工作,湖泉公司亦承认由于公司人员需要,从2010年2月1日起与鲍丽云建立劳动关系。故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本院确认,鲍丽云在湖泉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4月4日起计算。

这个时间确认了,医疗期也随之确认,劳动合同虽约定届满期限为2013年3月31日,但应顺延至2013年12月24日鲍丽云医疗期满方可终止。同时判定补偿病假工资差额及疾病救济费等。

本院确认,湖泉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在鲍丽云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通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属违法。然而,鉴于鲍丽云的医疗期已于2013年12月24日届满,双方的劳动合同亦应延续至该日终止,故现已无恢复劳动合同的必要,本院对鲍丽云的诉请恢复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当年劳务派遣一哄而上,留下一地鸡毛。本案也给曾经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过的员工一个提示,如果你依然在原岗位工作,虽然可能用人单位频繁变动,依然可以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劳务派遣的员工看过来,你的工作年限该如何计算?

而这里的关键是看变动的原因究竟是哪一方,不应将举证责任简单地归于新用人单位,而应从该变动的原因着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动引起了此次变动。

本案值得商榷的地方是,界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又不恢复劳动关系,为什么不进行双倍的赔偿。即便算医疗期满,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应该有一些经济补偿。

(公司和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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