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1-4级工伤保险-辽宁三学会第2届发布科研成果之二

   时间:2022-04-09 12:32: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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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派遣1-4级工伤保险-辽宁三学会第2届发布科研成果之二,劳务派遣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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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诗西行

课题负责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题目:劳务派遣用工中1-4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移交的立法建议

发布平台:辽宁省社会学会、辽宁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辽宁省社会学会劳动学会“第2届优秀科研成果发布会”

主要发现:对于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工伤职工,因劳务派遣用工的短期性和不稳定性,实际上后续面临工伤待遇可能得不到切实有效保障的巨大风险。只有派遣公司按月为1-4级工伤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直至退休,1-4级工伤职工才能持续性享受工伤待遇。一旦社会保险停止缴纳,工伤待遇就停止了。建议通过立法确定1-4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在事故发生后移交给工伤保险基金,切实保障1-4级工伤职工后续工伤待遇问题。

目前,很多国企、大型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的部分岗位都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具有规模大,人数多、用工时间短、不稳定等突出特点。用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工伤。虽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各项工伤待遇,貌似工伤职工权益得到了全方位的保护。但对于伤情较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工伤职工来说,因劳务派遣用工的短期性和不稳定性,实际上后续面临着工伤待遇可能得不到切实有效保障的巨大风险。

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按月为1-4级工伤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直至退休。只有按月缴纳社会保险,1-4级工伤职工才能持续性地享受工伤待遇。一旦社会保险停止缴纳,则1-4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就停止了。社会保险停止缴纳的通常原因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终止合作,或用工单位、派遣公司倒闭或破产无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则1-4级工伤职工的后续工伤待遇将立即停止,生活将陷入极其艰难的境地。

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时,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大多有支付能力,如果通过立法确定1-4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应在事故发生后移交给失业保险基金,则可切实解决1-4级工伤职工后续工伤待遇问题。

因而,本文旨在探讨1-4级工伤员工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作出之后,一次性趸交后续工伤保险费用,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至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对1-4级员工进行后续管理的必要性和途径。

一、1-4级工伤职工能够享受的各项工伤待遇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4级工伤能够享受的工伤待遇为:

1、工伤医疗待遇;

2、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3、工伤康复费用;

4、辅助器具费用;

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职工的生活护理费;

6、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上述7项待遇中,1-4级工伤职工长期享受的待遇主要有: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可能持续性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定期更换的辅助器具费用、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等。一旦社会保险停止缴纳,则上述待遇均享受不到了,相当于失去了生活来源。如果本人没有自理能力,则在没钱雇人护理的情况下,生存就成为了难题。工伤旧病复发也无法享受本应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如果任由这样的情况发生,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二、劳务派遣用工中1-4级工伤职工后续社会保险面临停缴风险的原因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沈阳市1-4级工伤职工还需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工伤保险。笔者认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后,现有的继续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后续社会保险费用的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停缴风险。主要原因有: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使得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后,只有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的,用工单位才承担责任,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是用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用工单位也没有过错的工伤,只有派遣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有些工伤只能要求派遣公司承担责任。派遣公司负担能力较弱,难以保障后续社会保险的持续缴纳。

2、实践中,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大量停业的状况,势必会影响1-4级劳务派遣工伤职工后续社会保险的缴纳。很多1-4级工伤职工受伤时距离退休年龄还有几十年的时间。实践中劳务派遣公司超高的吊销及注销比例,加之用工单位被吊销和注销的庞大数量,将严重影响1-4级工伤职工的后续社会保险的正常缴纳。

3、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短期即终止劳务派遣合作。一旦合作终止后,用工单位即不愿再继续支付1-4级工伤职工的后续社会保险费用。而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无固定资产,且经营模式存在巨大的风险,难以保障能够长期负担1-4级工伤职工后续社会保险费用。

三、关于工伤保险移交的可参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其遗留的工伤职工,可以采取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改制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23号)

第三条 解散破产关闭企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衔接

(一)原已参保的企业,解散破产关闭后工伤职工的安置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在足额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将在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平均寿命内(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所需费用一次性趸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一次性趸交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

一次性趸交的生活护理费为对应级别月标准乘以剩余月数。一次性趸交的医疗费为对应级别月标准乘以剩余月数。一次性趸交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标准乘以剩余月数。一次性趸交的伤残津贴为对应级别月标准乘以剩余月数。

剩余月数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换算成月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全国人口普查最新公布数据为74. 83岁)减去工伤职工移交时实际年龄换算成的月数。

生活护理费、医疗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月标准按照趸交时我市上年度实际支付平均值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破产关闭时,可按照相关规则及计算公式将各项费用一次性趸交至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工伤保险待遇。既然劳务派遣中1-4级工伤后续社保缴纳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则可参照破产企业的做法,允许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员工被鉴定为1-4级工伤之后,一次性趸交工伤费用,将1-4级劳务派遣工伤职工移交至工伤保险基金,以切实维护劳务派遣用工中1-4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但上述规定中关于一次性趸交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实质上是让破产关闭企业按照工伤职工今后可能获得的所有工伤待遇总额计算移交费用,数额相当高。不利于1-4级劳务派遣工伤职工的顺利移交。如能够按照缴费金额计算一次性移交费用,则有利于促成1-4级劳务派遣工伤职工的顺利移交。

四、相关建议

劳务派遣用工中1-4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移交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切实保护1-4级职工利益,同时也能分散风险,防止将来产生大规模社会矛盾。参考并辩证地分析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议如下:

1、建议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劳务派遣公司在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后,可一次性趸交剩余期间的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1-4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接收并管理。接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建议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对一次性趸交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议出台相关文件,针对劳务派遣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移交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缴费办法作出规定。趸交工伤保险费用标准可按缴纳费用当年的工伤保险费用标准乘以剩余年限计算,并可按社平工资的涨幅逐年递增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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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知识点: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工伤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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