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确定征纳关系的法

   时间:2022-05-22 13:56: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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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确定征纳关系的法,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确定原则是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确定征纳关系的法

税务登记主要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登记验证、换发登记证件、非正常户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的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 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 税行为的其他各类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对各类纳税人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种类:

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营业执照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 及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 登记证及副本。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纳 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 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车船使用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 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申报纳税代码本(卡)。 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来本 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县(市)的临时纳税人,核 发申报纳税代码本(卡)。

以上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 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申报纳税代码本 (卡),一律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核发。

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 县区,下同)以上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 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 局)办理。 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

开业登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 十日内,持下列证件及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领取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 需提供的主要证件、资料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开户银行证明; 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个 体经营者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件; 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主管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 证件材料三十日内,要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规 定,手续齐全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核 发税务登记证件。 按规定核发申报纳税代码本(卡)的纳税人, 持以下证件、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 式三份“税务登记表”,办理申报纳税登记。

需提供的主要证件、资料包括:

有关批准的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 表”后三十日内,要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发纳税人申报纳税代 码本(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开业登记的同时,要填报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税务机关据此核定其应 纳税种、税目、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缴纳期限、 适用税率、预算级次等申报纳税基本要素,确定 纳税人采用何种申报纳税方式。 变更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 一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 变更内容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 执照(副本)、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 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以 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变更税务登记申请 审批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需提供的主要证件、资料包括: 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 户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 改变经济性质; 改变核算方式;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生产方式; 改变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 改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改变其他有关税务登记表表列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 批表”及证件、资料三十日内,要严格审核,报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办理变更登记,涉及 到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 及副本等。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有关机关批准以及宣 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以下证件及资料,到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注销税务登记 申请审批表”,办理注销登记。

需提供的主要证 件、资料包括: 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未交验的发票;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关于注销的决 议文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注册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后,应先对纳税进行“实地检查”,清缴各项税 款、滞纳金、罚款、发票后,由县级以上税务机 关确认并核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及发票 等有关税收票证。 登记验证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年 度检验制度,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检验期 限,携带以下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 式三份“税务登记验证报告表”,办理税务登记 验证。

需提供的主要证件、资料包括:

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营业执照(副本); 技术监督代码证书(副本); 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个 体经营者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件;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验证 报告表”及证件、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加 盖“税务登记验讫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及一份“ 税务登记验证报告表”发还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 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实行三 年更换一次的制度。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 确定的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期限,携带原税务登记 证等有关资料,按开业税务登记程序办理换发税 务登记证件手续。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 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停复业登记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暂时停止生 产、经营活动,而不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可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手续,暂停履行纳 税义务。 纳税人在申请停业时,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填报一式三份“停业申请审批表”。属缴 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必须交验主管国税机关核批 的停业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停业申请审批 表”后,应先清缴其应纳税款、罚款、滞纳金、 发票,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签批“停业 申请审批表”,同时收回并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未使用的发票等有关税收票证。纳税人复业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并发还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领购薄等。 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及时恢复营业,遇有特 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期限,应在停业期满前,按 以上手续申请延期,但连续停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复业,又未申请延期的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视同正常营业,进 行纳税申报监控。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 纳税人如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自发现或被 检查发现遗失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报告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开具“公开声明作 废证明”,由纳税人在市级以上党报上声明作废 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税务行政主体为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纳税人的具体纳税环节由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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