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如何处理?

   时间:2022-05-28 04:2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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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如何处理?

这篇文章知识点为您总结归纳如下:劳务派遣社会保险是什么标准和要求、劳务派遣规避社保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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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劳大圣

由于社会保险未全国统筹,各统筹地区在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也不同,一般经济发达地区比相对落后地区的缴费标准及待遇标准均要高一些。因此,部分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而采取跨地区劳务派遣(异地派遣)的方式用工,即让劳动者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实际用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2014年3月1日)后,上述操作即是违法的。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实行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保主体方面,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有分支机构的,则由该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未设立分支机构,则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时如何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不一样,后者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此处要注意,虽然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但劳动关系的主体仍归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用工单位非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这就导致劳动关系主体与社会保险参保主体不一致。此种不一致,会衍生出一些其他问题。如果本应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但用工单位未依法参加,或者虽然参加了,但未根据法定的标准缴费,则会使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利益遭受损失。比如,在工伤保险争议中,如果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存在待遇损失(比如用工单位未按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中的部分项目(比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这些社会保险待遇及其损失,是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还是由用工单位承担呢?特别是在需要补缴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应由哪一方主体来补缴呢?

笔者认为,跨地区劳务派遣,而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依法履行,所以尽管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但当产生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责任时,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包括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被派遣劳动者在要求用工单位承担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时,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赔偿被派遣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等,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协商约定。如果双方未约定,由于此种情况下法定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那么相关费用及损失赔偿也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不能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后,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因此,当跨地区劳务派遣,且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要注意将社会保险的相关事宜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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