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企业运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2-05-30 04:2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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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派遣-企业运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本文阅读重点有下面几个方向: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好处、劳务派遣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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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盛世嘉德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不妨通过变换劳务派遣单位来避免长期用工带来的风险,但是同时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不能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在《劳动合同法》诞生之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企业的"避风港",大量的员工均与派遣单位"一年一签",企业的解雇风险和解雇成本均较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劳务派遣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2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仍需继续雇用员工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企业运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那么,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也应当承担这项义务?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能否通过使用劳务派遣来规避这一风险?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其含义已明确了派遣单位只能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派遣单位不需要遵守该项义务。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8条首先强调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回避该义务。

诚然,作为派遣单位而言,一方面,希望与用工单位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以稳定地赚取管理费收入;另一方面,又惧怕因长期连续地派遣造成大量"铁饭碗"员工,形成"尾大不掉"的情况。同时,站在企业的角度,金融危机爆发、经济性裁员困难重重的大背景下,亦希望尽可能地避免雇用无固定期限员工。

我们实务中掌握的情况显示,目前劳务派遣单位在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与同一名员工最多只签2次劳动合同,每次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4年,2次合同到期后就不再续签。

劳务派遣-企业运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关于非法劳务派遣

企业应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已获得相应的资质。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则会导致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被判定无效,进而认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劳务派遣制度的系统性规定,因而实践中存在大量职业介绍所、劳务咨询公司也"打擦边球"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他们以较低的管理费作为竞争手段,吸引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事实上这样的做法对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更有甚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自行投资设立的劳务咨询公司来进行"关联派遣"。《劳动合同法》除了严格禁止"关联派遣"之外,还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因此,目前法律上的"关联派遣"已经没有了生存的空间。现阶段,非法劳务派遣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无资质从事劳务派遣;二是"逆向派遣"。

劳务派遣-企业运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劳务派遣。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派遣协议之前,应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已获得相应的资质。如上文所述,有些并无相应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较低的管理费来吸引企业。

如果企业使用了不具备资质的派遣单位提供的员工,尽管劳动报酬、支付的管理费等常规用工成本可能会有优势,可一旦发生纠纷,则会导致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被判定无效,进而认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由于合同无效而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虽然缘起合同无效而非未签订合同,企业并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但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过错不在于员工而在于企业和派遣单位。因此,在劳动标准、工龄、经济补偿或赔偿等方面最终要由企业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

劳务派遣-企业运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关于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如果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派遣单位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企业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仍然可以依据该约定向派遣单位追偿。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员工被派到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安排从事工作,从外表上看,员工代表的是用工单位,从事的是用工单位的"职务行为"。可是当纠纷发生时,责任的判定却牵涉到派遣单位。例如,企业使用了劳务派遣单位派来的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外出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企业和派遣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

传统侵权法理论对职务行为中侵权责任的认定是采用"替代说",即侵权行为的时空点是发生在履行职务或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是在侵权人的职务范围内或与职务范围有牵连或因果关系,在此前提下,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只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在上述驾驶员的例子中,如果严格按照现行侵权法的规定,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应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用工单位并没有赔偿义务。

劳务派遣-企业运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而实践中,出于保护受害者的需要,也有判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子。对此有法官提出这样的观点,认为如果法院都按照这样的方式处理,似乎对派遣单位并不公平。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之基本法理出发,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管理费,提供一些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招退工之类的简单服务,除此之外对员工的日常职务行为并不具备监督和管理的能力。

据笔者了解,现在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是以"谁用工、谁受益"为原则,判令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有的企业会问,如果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派遣单位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从合同相对性原理而言,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作这样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对作为第三人的受害者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因此,企业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仍然可以依据该约定向派遣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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