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想要维权先得知道告谁、赔偿数额怎么算

   时间:2022-06-02 05:2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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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派遣工,想要维权先得知道告谁、赔偿数额怎么算

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了解到这些问题:劳务派遣经济赔偿金谁支付、劳务派遣被解雇应该找谁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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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又在公司安排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这种情况下,员工的本单位工龄怎么计算?公司是不是要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能证明连续工作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

劳务派遣工,想要维权先得知道告谁、赔偿数额怎么算

【案件概括】

曾小小于2003年12月进入面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09年7月1日起,曾小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曾小小在面包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裱花,工作地点为XXX路XXX号。曾小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

2015年5月25日,劳务派遣公司为曾小小办理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次日,劳务派遣公司开具曾小小于2015年5月26日合同终止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同日,劳务派遣公司向面包公司发出停业通知,内载:“劳务派遣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停业,特告知,请谅解。”

同年6月4日,面包公司出具《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停业的情况通报》,告知曾小小等员工劳务派遣公司停业并擅自对派遣员工办理了退工。

同年6月11日,面包公司出具《公告》,内载:“我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业的书面通知,并来电告知其已对向我公司派遣的员工办理了退工。为保障派遣员工的劳动权利,我公司将协助派遣员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由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接手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保持不变。请原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于2015年6月15日前与佳轩公司签署合同。派遣员工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工龄和社保将作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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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6月16日,面包公司向曾小小出具《通知》,内载:“员工:曾小小……我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业的书面通知,并来电告知其已对向我公司派遣的员工办理了退工。为保障派遣员工的劳动权利,我公司做出了派遣员工安置方案,即安排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接手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福利保持不变,并告知您在规定期内(2015年6月15日前)签订合同的,工龄和社保将作延续。在我公司向您告知安置方案后,您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合同签订手续。为此,我公司特以本函通知您终止用工,并请您于2015年6月23日前,办理终止用工的相关手续,并离开本公司。”

曾小小在面包公司最后出勤至2015年6月22日。2015年8月14日,曾小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面包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支付曾小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965.30元。该会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曾小小经济补偿30,412.25元,对曾小小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曾小小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劳务派遣公司未就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曾小小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面包公司与劳务公司共同支付曾小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3,93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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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判断】

一、关于曾小小主张在面包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工龄应该合并计算的问题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曾小小原与面包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曾小小在其与面包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于2009年7月1日起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面包公司工作,故曾小小与面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6月30日终止。

2009年7月1日起,曾小小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曾小小系在与面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目前并无证据足以证明曾小小系非本人意愿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曾小小亦无证据证明劳务派遣公司承诺曾小小在面包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故曾小小主张其在面包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得不到支持。

二、关于曾小小要求面包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曾小小与面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6月30日终止,曾小小于2015年8月14日方才申请仲裁,故曾小小与面包公司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因已超过上述法定时效而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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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小与劳务派遣公司于2009年7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在没有告知曾小小和面包公司的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5月26日为曾小小办理了退工手续。劳务派遣公司虽称其系因经营不善停业而于2015年5月26日终结与曾小小的劳动关系,但劳务派遣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劳务派遣公司以此为由解除曾小小劳动关系的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承担向曾小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面包公司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曾小小的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过错,且面包公司在得知劳务派遣公司擅自为曾小小办理退工后,为保障派遣员工的权利制订了安置方案,安排曾小小与其他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继续在面包公司工作,并承诺薪资待遇不变,面包公司在曾小小不同意该安置方案的情况下终止与曾小小的用工关系,此举并无不妥,所以面包公司无需对劳务派遣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面包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相应的条款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且曾小小并非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的签订主体,故该协议的条款不适用于曾小小,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法支付曾小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曾小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824.50元;二、驳回曾小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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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员工其实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形成的是用工关系。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纠纷必须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去起诉。有些劳务派遣合同是由三方一起签订,三方的权利义务都约定的很清楚,就可以各自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如果只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只能找派遣公司承担责任,至于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里面的条款员工就无法直接拿来使用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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