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辅助岗位的理解,决定着劳务派遣市场的繁荣

   时间:2022-06-03 14:56: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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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对辅助岗位的理解,决定着劳务派遣市场的繁荣,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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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法能量传递

#你觉得劳务派遣公司还能存活多久#

摘要

劳务派遣有一定的市场,临时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确实存在,劳务派遣公司还能存活多久便是个伪命题。由于人们对辅助性工作岗位宽泛理解,劳务派遣业务日益繁荣;行政、司法机关辅助岗位加入劳务派遣则与法律不符,国家应当规范劳务派遣,作者持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对辅助岗位的理解,决定着劳务派遣市场的繁荣

劳务派遣“繁荣”还有五年左右时间

关键词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公司的作用

劳务派遣是典型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补充劳动形式,其性质也决定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性质,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人只负责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人们通常称中介公司为“皮包公司”,例如,房地产的中介人拎着皮包带人看房等。

劳务派遣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劳务派遣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适用《民法典》中的中介合同相关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与用人单位因“有劳动无关系”,即便实现了实现同工同酬,由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营利性,其在与用人单位交涉中,“同工同酬”的规定也被双方“斡旋掉了”,由此可见,劳务派遣业务市场繁荣根本原因在于:派遣用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用工规范有“漏洞”

法律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是规范的,例如,用工单位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从表面上看,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者的报酬上并无“漏洞”可钻,但在具体的劳务派遣实践中,因用工单位的告知并不是书面,通常是口头通知,这样就给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上留下了“后门”。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人们可能就要问,劳务派遣单位的利润从哪里获得?劳务派遣事实上就是劳动力的介绍,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就业,通常通过政策给予介绍劳动力的劳务派遣公司补助。作者经办过某人力资源公司骗取补助款三十余万元才得知有补助的政策,例如,江苏南京有补助政策,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地企业介绍一人补助二百元,向外地区介绍一人补助一百元等。

但不少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盯上了前述的“后门”,严重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例如,某地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为财政拨款,劳务派遣公司不仅能够取得前述补助,同时还能分享了辅助人员的部分待遇,其原因是执法辅助人员并不知道财政拨款工资的具体数额。作者通过该事例就设想,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尚有“空子”可利用,向企业派遣的普通职工可能更加没有知情权。

对辅助岗位的理解,决定着劳务派遣市场的繁荣

劳务派遣用工规范有“漏洞”

劳务派遣是否合理

法律既然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我们讨论劳务派遣时仅限于劳务派遣的合理性上,其合法性没有讨论的余地。劳务派遣的合理性需要从劳务派遣的岗位入手,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在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或休假等原因,在一定期间内其岗位可以被替代。

就用人单位而言,临时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派遣劳动者完全合情合理,其原因是较短时间的工作岗位招收正式工,单位付出的成本过高,例如,建筑公司有建筑业务时需要大量的工人,而无业务时却不需要工人,要求一个建筑单位保持几百,甚至上千个正式职工通常不合理。再如,机关、事业单位通常受编制的影响,不能因工作人员脱产学习,或者休产假等原因而扩编。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辅助性工作岗位也可以使用派遣劳动者,法律为辅助性工作岗位定义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怎样解释“非主营业务”则可能关系到劳务派遣公司的“未来”:从文义解释看,非主营业务应当是是指该业务为主营业务服务,或者辅助,一个单位的内勤岗位是典型意义上的非主营业务,但内勤等非主营业务岗位“油水”较足,并能为单位谋取额外利益,用人单位通常不使用“外人”,例如,学校的食堂一般会承包给他人。

从体系解释看,《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姊妹法,通常调整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用人关系,例如,民办学校、医院的教师、医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聘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也是劳动关系,但单位设立时已有包括公职人员、工勤人员的编制,超编使用工勤人员通常不被允许。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劳动合同法》中的“主营”“非主营”实际上特指“营利”组织,而不包括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

“主营”与“非主营”并不是指岗位的重要性,而是从经营范围观察岗位与岗位之间的的实质关联性,有实质关联的就不是辅助岗位。例如,商业银行柜台岗位本身就是银行的业务范围,银行不能认为柜台员可以使用派遣工;再如,加工企业的附件生产也是其经营范围,企业主不能认为加工附件的劳动者可以使用派遣工,如此等等。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的劳动规章从用工数量限制单位派遣用工的做法值得商榷,例如,规章规定单位的派遣用工不得超过单位总人数的10%。

结束语

我国地方各级机关大量使用执法司法辅助人员值得社会关注,实际上执法司法辅助岗位尽管是辅助,但由于国家机关的特有性质,辅助岗位不具备上述分析中的“营利性”岗位,普通国家机关认为辅助岗位可以使用派遣用工可能不当解释了法律。就江苏而言,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并不是派遣用工,而是统一招收司法辅助人员,面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却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使用了派遣用工。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在“法治思想”的内容中,专门提出了“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其中,队伍建设当然包括辅助人员的编制、工资待遇等问题;凡是在“法治思想”或者“法治理论”中提出的事项,作者还没有发现一样没有落实。例如,2014年提出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目前全国已全部实施等。

倘若执法司法辅助人员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能够落实,劳务派遣公司仅能取得政府补助,多数派遣公司可能无利可图;劳务派遣公司的数量急剧下降,劳务派遣市场也就回到了“正轨”。从另一个角度观察,劳务派遣是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属于非营利性法人。

对辅助岗位的理解,决定着劳务派遣市场的繁荣

劳务派遣不能实现同工同酬

@南京徐剑漫笔

本文阅读重点有下面几个方向:劳务派遣辅助人员什么意思、劳务派遣一般在什么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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