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的三方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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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如何把握劳务派遣中的三性
通过这篇文章,您可以了解到这些问题:劳务派遣三个特点、劳务三性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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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劳动权益帮
问:
如何把握劳务派遣中的“三性”?
答: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不仅完全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俗称“三性”)岗位上,而且对“三性”分别做了说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做了更具体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说明来理解和把握“三性”问题:
企业只能在“三性”岗位使用派遣工,其他岗位不能使用。原《劳动合同法》第66条中的“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修改为:“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也就是从一般性限制变成了强制性限制。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因此,一般而言,存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岗位,不应理解为临时性岗位。同类岗位如有混岗现象,企业可以根据岗位存续的时间长度来分类,将时间较短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归为派遣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因此,主营业务岗位,不应理解为辅助性岗位。用工单位可以自行确定哪些岗位是主营业务岗位,哪些是辅助业务岗位,但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一般理解为原岗位人员临时脱岗时(如休产假、脱产培训等)的临时补充人员,属于替代性岗位人员。
用工单位的岗位只要符合“三性”中的一个,即可使用派遣工。但“三性”岗位中使用的派遣工总数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66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3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4条
操作提示:
企业应注意:
尽管可以在“三性”岗位上使用派遣工,但不能将使用派遣工作为主要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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