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情形下的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2-06-14 09:16: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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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情形下的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核心要素如下:为什么要有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权益谁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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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律视微言

现如今劳务派遣这种工作形式越来越普遍,很多职工都是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某单位工作的,在这种派遣形式下,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吗?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情形下的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人力资源公司租赁或通过人力资源公司选聘所需人才,并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为派遣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管理、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保管档案、员工沟通,以及劳务纠纷处理等全方位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在某种程度上,需要用人的单位大大的减轻的招聘员工的时间和精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而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这一系列规定都表明派遣工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个临时工,但派遣人员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保障他们的权益。

一、 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是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此外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情形下的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用工单位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情形下的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在实际用工单位因工作受伤的,该找哪个单位负责?

被派遣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去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2) 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哪个单位负责?

一般员工因执行公务而对他人他人损害的,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劳务派遣中,因为有两个单位,所以情况有所不同。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市面上有些人力资源公司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什么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实际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是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两个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由此,用工单位只有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过错并因该过错造成劳动者损害,才会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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