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与用工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务派遣协议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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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与用工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务派遣协议_1
本文核心要素如下:劳务派遣员工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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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与用工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务派遣协议
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派遣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双方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务派遣协议,也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务派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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