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对被派遣劳动者

   时间:2022-11-22 19:24: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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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劳务派遣不能成为劳动保护盲区

本文知识点归纳及重点:劳务派遣弊端、现实中的劳务派遣用工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对被派遣劳动者

广东省总工会的汇报材料称,超范围使用劳务派遣工、主营业务外包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目前,大中型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普遍低于相同岗位的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容易引起职工积怨,引发社会矛盾。

国有企业为什么喜欢使用劳务派遣工?据说是因为广东经常出现招工难,国有企业用工量大,一旦招不到工人,就会影响企业的生产。为了保证用工来源,降低招工成本,所以往往热衷于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长期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保障企业工人的来源。然而,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很多国有企业把劳务派遣工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尽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实际上却是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往往低于同工种的正式职工,而且即使劳务派遣工提出异议,用工单位也能以“你是劳务派出单位的职工,有意见到你们单位提”,一推了之,甚至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更换“不听话”、“意见多”、“不服管”的劳务派遣工人,以达到其长期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作为劳动者,劳务派遣工自然应当得到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然而如今却常常成了劳动保护的“盲区”。虽然劳务派遣已经成了某些国有企业的重要用工方式,但政府却没有针对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监管部门和监管制度。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常常陷于两个单位、两个部门甚至两个地区的推诿之中,对于这种现状,应当彻底改变,让劳动保护的阳光普照到每一个劳动者的身上。

劳动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自然有其存在的空间和理由,但劳务派遣工作为派遣单位派往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往往缺乏亲和力和归属感。《劳动合同法》指出:“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今很多企业把劳务派遣工用在企业的主要工种或主营业务的重要岗位上,有的企业劳务派遣工甚至超过了全体职工的50%,这样的用工格局,虽然能暂时得到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往往会埋下隐患,恐怕也应当引起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深思。

阅读延伸: 劳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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