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补缴临时工保险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3-15 19:24:03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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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事业单位补缴临时工保险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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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补缴临时工保险规定是什么?

一、事业单位补缴临时工保险规定是什么?

事业单位补缴临时工保险规定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补缴。

1、超过期限需补缴滞纳金和利息

社保断缴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是需要缴纳滞纳金和利息的,按照现行规定,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45之前没有缴纳记录的不允许一次性补缴

达到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年满45岁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即意味着在45岁之前,必须有社保缴纳记录,否则是不允许一次性补缴的。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法律对于社会保险的补缴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要为临时工补缴社会保险的话,超期补缴需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当然了,也有一些条件之下不能够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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