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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某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2022年6月收取某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100万元(含税),其中,管理费10万元,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共90万元。请问:劳务派遣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交易实质分析
此问题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关于主要责任人/代理人的判断问题,即劳务派遣公司在这一交易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属于主要责任人,则应将其从用工单位收取的款项全额确认为收入,将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列入营业成本。反之,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属于代理人,则其仅就收取的管理费确认收入,而将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作为代收代付处理,通过往来科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核算。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2006版和2017版对该问题的判断原则基本一致,而后者给出了更具体的指导意见,故下文以2017版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展开分析,但该分析的结论同样适用于仍在执行2006版的企业。
2017版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就本案例中的劳务派遣业务而言,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切入点,可以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9号准则)对“职工”的定义结合起来,即在会计意义上,被派遣人员应当认定为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还是用工单位的职工?9号准则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对于被派遣人员相关费用,用工单位应根据是否具备对这些人员的工作分配、业绩考核和报酬决定、奖惩、晋升、辞退等实质性的管理权力,这些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本企业正式职工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等因素,分析被派遣人员在经济实质上是否属于9号准则中所定义的“职工”。如果经分析认为被派遣人员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则其相关费用在劳务派遣公司账上应采用总额法核算,即将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确认为营业收入,将被派遣人员相关费用确认为营业成本。反之,如果被派遣人员属于用工单位的“职工”,则其相关费用在劳务派遣公司账上采用净额法核算。
实务中,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大。首先,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的特定商品是“被派遣人员”这一劳务服务,相当于用工单位劳动人事管理职能的外包。劳务派遣公司自身不能向用工单位提供具体的劳务服务(如保洁、保安、设备维护等),同时由于被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等是由用工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不能主导被派遣人员的劳务,被派遣人员并不是代表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其次,根据签订的补充协议,被派遣人员出现的风险最终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公司不承担交易后果。也就是说,从用工单位的角度分析,被派遣人员提供劳务的可接受性是由用工单位自己承担。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并不承担主要履约责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易主体。第三,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金额,由用工单位确定,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决定权,所赚取的劳务派遣费是固定金额,或者按确定比例计算的金额。综上,劳务派遣公司为用工单位派遣人员并支付其工资的行为实质上很可能是一种代收代付行为,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2)账务处理
在净额法下,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收取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费(净额)确认为营业收入。由于被派遣人员被视作用工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相应地,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而言,其支付被派遣人员薪酬和为被派遣人员缴纳社保属于代收代付性质,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在劳务派遣公司现金流量表列示中,其支付给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为被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保等,不应作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而应作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示。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相关规定,“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也可以按照收支的净额列报。从用工单位收到的劳务派遣款项中,属于应按净额确认收入的劳务派遣费收入的部分,列报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其余对应于被派遣人员薪酬、社保的部分列报于“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用工单位拨付相关劳务派遣款项前,劳动用工合同约定的付薪日已到,劳务派遣公司依据劳动用工合同先行支付薪酬的,则劳务派遣公司的报表上将同时出现“其他应收款——用工单位”和“其他应付款——代付被派遣人员薪酬”。这两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债务人不同,因此不能互相抵销列报。
栏目主持:李卓;本期特约解答:陈奕蔚;来源:财务与会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劳务外包服务费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劳务费一般指的是个人直接提供劳务收取的款项;人力资源服务费是中介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收取的款项,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 业务活动。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人力资源公司,是找到人才然后推荐给公司,然后人才跟公司签合同,帮公司找人才.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申请的条件不同,派遣方式也是有区别的.
外包服务费和劳务费
开票主体不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发票主要是由承担外包服务的单位开出的,而劳务费发票主要是由劳动者申请税局代开的。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支付劳务外包费的账务处理
劳务外包做账
人力资源部 员工管理费/劳务服务费/人事代理费/劳务派遣费 任何一个都可以直接入帐啊。
劳务外包费怎么入账
劳务外包用工单位怎么做账,外包服务费属于主营业务的,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属于非主营业务,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成本确认和收入相匹配,具体如下:
1、当收到劳务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2、发生的劳务费支出: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工资等)。
劳务外包管理费
劳务承包价格600元/平米分析(高层剪力墙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分析
1.钢筋:地下室及车库:1100元/吨
正负零以上:55元/㎡(制作12元/㎡,绑扎24元/㎡,机械辅材利润19元/㎡)
2.木工:人工105元/平米,材料:模板,木方:18元/㎡,钢管,卡扣等铁件:45元/㎡,小计:168元/㎡
3.砼:地下结构:50元/㎡,地上:20元/㎡
4.外墙脚手架(悬挑架):人工:20元/㎡,材料租赁:30元/㎡,小计50元/㎡
5.二次结构:砌筑(含二次砼浇筑):40元/㎡,木工:15元/㎡,钢筋:5元/㎡,小计60元/㎡
6.内墙抹灰:45元/㎡
外墙抹灰:37元/㎡,小计82元/㎡
7.水电:50元/㎡(含临水,临电,未包括消防)
8.安全文明施工,临建:15+5=20元/㎡
9.大型机械:35元/㎡(塔机,施工电梯,地泵)
10.管理费,利润:45元/㎡
11.税金:15元/㎡
以上合计600元/㎡。
以下为甲方直接发包:
桩基双包(支护,止水,护坡等):100元/㎡
室内电梯双包:50元/㎡
消防双包:75元/㎡
门窗双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