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核心观点如下: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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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总结了近两年新《商标法》颁布实施的审查审理实践经验,制定了本章,明确了恶意商标注册不使用的审查审理标准。
为了方便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商标审查审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专门回答了《指南》制定过程中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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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行为如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靠近名牌、蹭热点有什么区别?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在我国《商标法》的法律规定中,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条款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
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侵权利益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即靠近名牌、摩擦热点、注册公众人物名称损害或者以他人商誉、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另一种是以扰乱或影响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如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以使用为目的,即批量申请
两种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别又有关联。《指南》明确规定,《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而不是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大量商标和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不同。
接近名牌、摩擦热点等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只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相关原因规定,不属于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使用的规定。
当然,恶意注册商标数量大、商标资源占用不当、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
所谓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既没有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没有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根据合理用商标的可能性。
《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的目的是遏制商标资源不当占用、商标囤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大量商标和牟利的意图,即本条款规定的恶意。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使用证据吗?如何理解《商标法》第四条所列的两个例外?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采用注册取得原则,不以使用为前提。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一般不需要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说明使用意图。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是规范恶意申请、囤积注册,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
《指南》明确规定,《商标法》第四条不适用申请人以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和申请人为具有实际预期的未来业务,提前适当申请商标。
所谓以防御为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其主营业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其核心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防止他人在主营业务或者核心品牌上形成的商誉攀附或者污损。
所谓对于未来业务的实际预期,提前申请商标,主要考虑实际商业活动、相关商品或服务从商业规划到实际宣传、推广、市场投资,部分市场实体提前布局商标注册,防止商标注册,防止可能的商标注册或避免侵犯在先权益,因此允许申请人申请相关商标。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指南》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上述两种行为,但这种认可是有限的,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商标申请都必须适当。
超出合理和必要的过度防御、过度储备行为,虽然不是为了转让利润,但也占用了大量的商标和行政资源,也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仍可以认定为恶意商标注册不使用。
恶意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有些情况主要适用于异议和审查程序?《指南》明确规定,十种情况属于恶意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
(一)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二)大量复制、复制、抄袭多个主体首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三)反复申请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的特定商标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与他人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简称、电子商务名称、域名、商品名称、包装、装饰、其他知名商业标志如识别广告语言、外观设计等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标志;
(5)大量公共文化资源与知名人物姓名、著名作品或角色名称、其他知名艺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类似标志的申请注册;
(六)申请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区名称、建筑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大量注册;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着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大量转让商标,受让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9)申请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销售,强迫商标用户或他人进行商业合作,要求高转让费、许可费或侵权赔偿;
(10)其他可认定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
上述情情况下,大量和大量需要结合申请人和商标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情形(3)反复申请注册的行为如属于《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制的恶意注册情形的,应适用其他条款。其余情形如果同时违背了《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应当一并适用其他条款。
来源:麦知快讯,潍坊卓尔财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