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知识点为您总结归纳如下:注册商标纠纷解决的途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何处理、侵害商标纠纷案可以不理吗
兼容和再生耗材常见商标纠纷及其对策
随着oem企业在中国商标维权力度的加大,国内越来越多的兼容和再生耗材企业已经或者将可能面临商标纠纷问题。尤其是最近以来,智*公司频频接到企业的告急求助,多家企业、多批兼容和再生耗材因为涉嫌侵犯oem商标而被工商管理部门或者海关扣留,这已经成为兼容和再生耗材企业当前遇到的主要困难之一。
就兼容和再生耗材行业来说,其问题的根本在于:为了说明兼容和再生耗材适用的机器型号,必然要引用oem的机器型号,即不得不引用oem的商标标识,而对于引用oem的商标标识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但鉴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在侵权的判定上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复杂性。
智*公司处理了大量的商标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工商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海关等等,同时也为很多企业的包装设计提供了法律意见,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了大量丰富的经验,期望通过本期“智专说法”将经验与行业分享。
一、商标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为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记。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这是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出发点。为此商标法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这是商标法赋予商标专用权人的独占性质的使用权。为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如何认定商标侵权,目前中国已经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另一方面,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以上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可以得到保护,但另一方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能无限扩大,只能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合法引用oem商标标识的法律依据
以上法律条款对于如何认定商标侵权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但商标所有人不能因此禁止他人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不能因此垄断市场。
比如在兼容和再生耗材行业,企业为了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应用设备和型号,必然要说明性地引用有关产品应用设备公司的商标。比如在包装上说明“兼容机器型号列表”、“compatibleribbonfor”等等,显然这是一种善意的行为,对此,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认可指示性使用为合理使用。
三、纠纷焦点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商标权在中国得到了全面的保护,同时以适当方式引用oem标识也属合法行为。但是为什么实际中又有很多的商标纠纷案产生呢?
根据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兼容和再生耗材的包装即使是善意的引用oem商标标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因此,要特别提醒兼容耗材企业注意,兼容和再生耗材产品的包装上,oem商标标识不能突出显示,一定要突出自己的商标标识,仅仅是说明性地描述oem的品牌或型号。
四、纠纷解决途径
国内市场上,工商管理部门经常会对涉嫌侵犯oem商标的兼容和再生耗材进行扣押,此时从法律状态来说仅仅是涉嫌,工商管理部门还没有对事实进行认定,因此涉案企业要尽量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答辩,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准确的对事实进行客观的认定。实践中,智*公司曾帮助有关涉案企业经过向工商管理部门解释,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这样,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后续程序中需要耗费的时间和费用。当通过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解释,仍然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时,如果涉案企业依然认为其是合理合法的引用oem商标标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在出口方面,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遇到出口产品被海关扣押的问题,不管处理结果如何,都将给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客户关系带来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分以下两种情况:
1、商标权人没有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商标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商标权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商标权人没有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则海关基本上不会主动扣留出口产品。2、商标权人已经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相关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商标已经进行了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则即使商标权人没有向海关提出要求,海关也会主动对出口产品进行检查。
现实中,oem商标大部分已经在海关进行了知识产权备案,因此目前国内被海关扣留兼容和再生耗材货物大部分是涉嫌侵犯已经海关备案的商标。如遇此情况,涉案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1、调查涉嫌侵犯的商标是否已经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实际中,可能存在虽然商标已经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被扣押的产品并不属于该商标的核准商品之内的情况。
2、如果的确存在侵权事实,可以通过和商标权人和谈来解决纠纷。
3、如果不存在侵权事实,应及早向海关有关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往往可以及早解决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当以上程序都不能解决问题,如果被扣押企业仍然认为并不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五、智*公司对兼容和再生耗材企业的建议
1、善意说明性使用oem商标标识,在设计包装及其它材料时,其引用oem商标标识的目的必须仅仅为指示性使用,而不是为了误导消费者该产品和oem有关联或者合作关系。
2、在整体包装效果上必须突出自己的商标。
3、由于在认定oem商标标识是否引用适当的判断上比较复杂,因此在产品推出市场前,最好请商标专业律师对包装、说明书等进行风险评估,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注: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由于各企业具体情况不同,因此本文不构成对读者的正式法律意见。如需就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欢迎进行探讨。
商标与企业字号的纠纷行政解决途径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文字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3、将企业名称的简称注册为商标。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从内在因素上讲,是因两者都具有相同的商业标识功能。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识,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识,两者都是一种标记性的知识产权,都是企业商誉的一个重要载体,都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经营者都通过它们引导消费者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判断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从外在因素上讲,企业名称与商标的登记管理虽然都在工商部门,但工商部门内部是按不同专业和标准实施操作与管理的,尤其是企业名称实行的是按管辖区域分级登记的管理体制。
二、解决纠纷的原则及行政途径及程序
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护合法在先权利的原则,二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企业在权利的取得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权利的使用上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根据国家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处理商标与企业字号纠纷的程序上,按照《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域名和商标的冲突的解决途径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地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基于这种现实,本文运用比较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来论述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及解决途径,以期对中国互联网领域相关的立法内容进行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初步探讨和论证。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论文的主体共分五个部分,它们是:“域名的涵义和法律性质”、“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现实措施”、“法律适用”及“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预防机制”。一、引言:由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通信技术、数字压缩和存储技术的突飞猛进,因特网(internet)迅速伸向全球每一个角落,并广泛进入人们的社会生活。人们广泛使用互联网时逐渐发现:域名已经与原有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权利尤其是与商标权发生了冲突。二、域名的涵义和法律性质:域名是在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的结构采取分级设置,被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域名具有“全球惟一标识性”及“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的特点。有关域名管理的几个主要机构分别是nsi(networksolutions,inc.)、icann(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umbers)和cnnic(chinainter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域名能否成为一种权利,可否作为一类新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这是一个目前存在争议和值得探讨的问题。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域名的属性。本文作者认为域名具有知识产权权益的属性,但域名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所以它是一种区别于创造性成果权的识别性标记权,属于较宽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三、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本文首先分析了域名与商标的区别:1、权利保护的地域范围不同;2、排他性不同;3、目的不同;4、注册和保护的标准不同;5、注册的程序不同;6、组成不同。接着,本文论述了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第一,本文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1、域名主体的惟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2、开放型原则必然导致的结果;3、巨大的商业利益驱动;4、法律体制不够完善。第二,其权利人主体包括:1、商标权人;2、域名所有人,即网络域名登记、使用者。第三,冲wp=4突的表现形式:1、域名抢注而引起的纠纷;2、因特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单词、字母等而引起的纠纷;3、域名与商标权、商号的冲突纠纷;4、域名注册机构与域名所有人的费用纠纷、商标侵权等纠纷。四、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的现实措施:目前国际上域名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司法途径,另一个途径则是通过民间专门争议解决机构司法外解决。由于争议解决机构只对域名是否保留、撤销或转让给投诉人作出决定,不涉及经济赔偿或其它法律问题,因此,司法途径是解决域名争议的最终途径。但是,目前世界上专门立法对有关域名纠纷予以规制的国家不多,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时客观上存在着适用法律的困境。最后本文介绍了nsi、icann及cnnic的纠纷解决机制。五、法律适用:通过分析一系列典型案例,如“荷兰英特*基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有限公司域名侵权案”、“(美国)宝洁*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与北京市*地电子集团域名纠纷案”及“宝洁*司诉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等,作者发现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主要适用的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典》,由于上述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类纠纷的专门处理方法,容易造成不同法院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弹性很大。因此,作者提出应当制定有关域名与商标冲突解决的特别法。接着,本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后,作者提出了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恶意的认定;2、在先原则;3、域名与注册商标的区别;4、驰名商标的认定;5、在网络域名争议中要明确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赋予其对域名的“排除权”;6、法律责任形式主要为停止侵权、撤消域名等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责任形式,慎用经济赔偿责任形式。六、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预防机制:为从根本上减少、努力避免大量域名与商标纠纷的产生,必须重在建立行之有效的事前预防机制上。从预防纠纷的角度分类,域名注册政策分为开放型、半限制型和限制型三类。开放型的注册政策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和积极鼓励的,其运用民间争议解决机构处理纠纷的方式之基础是域名注册合同。因此,在注册合同中应注意有关预防纠纷和争议解决的内容安排。同时,还应加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与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的合作,建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注册检索制度,改域名注册的终身制为续展制。七、结论: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是网络经济必然导致的问题。但不是一个无法攻克的难关,只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商标权人和域名注册人之间寻求一个法律上公平的利益平衡点,就会使域名制度与传统知识产权权利协调共存,发挥网络经济的最大社会效益,但同时须加强和建立冲突的预防机制。
商标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一、商标注册纠纷及解决方式
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者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侵权纠纷及解决方式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途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
1、行政解决方式
(1)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既可以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侵权行
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二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三、消除现在商标上的侵权商标;四、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五、责令并监督销毁物品;六、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
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诉讼解决方式
(1)管辖。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
可以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于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恢复信誉请求权,人民法院可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办法: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收邀直接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模板等;二、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登载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