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文章知识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开办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时,除要求具备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所应当具备的五种条件外,还特别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物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的条件,使得公民在公司注册时需要一次性投入实有资金量远大于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所需;
2、每年要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严格财务审计的条件,无疑会加大公司的经常性财务审计支出,且对公司的财务保障的外在监督提出了比有限责任公司更高的审核要求;
3、公司设立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在客观上影响了投资人今后单人投资经营的进一步发展;
4、在公司资金使用上要求同股东个人其它资金严格分离,否则将为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使得由于公司财务缺陷导致投资人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大幅度增加。
开办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特别规定:
1.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对法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除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公司法》并未限制;
4.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5.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6.一人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股东行使职权作出有关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备置于公司;
7.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便是新《公司法》根据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对其设立和组织机构所作的特别规定,在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同时,也起到了规范一人公司运作和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立法目的。
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机构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日前对《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三个部门规章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布三个修订稿的同时广泛征求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修订稿在组织形式中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内容。根据该修订稿,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申请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设立申请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许可证中载明,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必须为实收资本。而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修订稿规定,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按照其营业场所是否在保险代理法人机构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划分为省内分支机构和省外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省内分公司,1年后数量限制放开。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设立时间不低于2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中规定,保险经纪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3家保险经纪分公司,1年后数量限制放开。保险经纪机构在其住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设立保险经纪分公司,必须具备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间不低于1年的条件。与修订前的版本相比,修订稿取消了保险经纪机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0万元”的限制。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中强调,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单位。修订稿中明确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该修订稿中还明确,“保险公估机构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从而在制度层面确立了保险公估机构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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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兼谈法人格否认法理
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不仅是对传统公司法法人格理论的颠覆,对建立在传统法人格理论基础上的有关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刑法理论也有不小的冲击。如何界定一人公司在刑法中的地位,一人公司是否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且已经在面对的新问题。笔者在回顾我国单位犯罪立法背景的基础上,以黎-宏教授提倡的“单位自身责任论”,和黄*平教授提出的双层次分析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学说为理论工具,对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进行了评析。认为,一人公司不仅在形式上——合法性、组织性、独立性和具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在实质上——刑事责任能力,即单位的意志与行为具有独立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也完全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要一人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单位自身刑事责任论”提出的主客观两方面的标准,并由此具备了意志和行为的独立性,同时,公司股东还能够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公司的财产和利益具备独立性;那么,就应当认定该一人公司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另外,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解与适用,对于一人公司犯罪乃至整个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故在简单介绍该法理的基本理论,及其在商事中的滥用禁止之后,笔者对该法理在刑事审判中的慎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刑事领域中适用法人格否认法理,应当本着慎之又慎的原则,严格遵守《解释》的规定。除了《解释》明确规定的两种情形,唯一的例外,应仅限于涉及与股东利益无法区分的一人公司的情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定三惑
2006年1月1日实施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法中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大胆导入了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对此,新公司法第6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股东承担举证资任,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资任。但是实践中个人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的界定却是一个难题。笔者则存在着三个疑惑,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但是董事会与监事会怎样产生,我国的《公司法》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这两个机构就会在实践中产生操作困难,或者说它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自由操作权。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操作下,投资人完全可以实现自我交易等内部转移财产的形式,并可以将一人公司和投资人的人格区分模糊化,如投资人和一人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公司资本和投资人的生活费用交叉使用,投资人的生活场所和公司的营业场所同一使用等等,这都无疑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界定增加了难度。
二、当股东为法人时,原有法人的财产与新设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的经济往来关系。
原法人与对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之间如果存在着关联关系,他们之间会不会互相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呢?《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可以合法合理地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就会被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所操作。而此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定则变成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三、《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立法者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有关的社会机构对一人有限责任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但是,除了上市公司以外,要获取其他企业的财务数据非常的困难。如果公司对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只是“你付费,我办事”的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也只能依据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作书面审查,并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公布不会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存在着两个以上的股东进行监督,他们会因各自利益目标不同而对公开的财务报告产生质疑与批判。所以法官在界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否独立时,仅仅依据股东举证的会计事务所的会计报告则往往被一些人钻了法律的漏洞。
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财产信用等方面的风险,甚至可能成为商海老手规避风险的工具,但是,只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防范,这种风险和缺陷是完全可以规避和化解的。可以相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