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文章知识点:商标抢注(一)、抢注商标 是否合法、商标被抢注册案例
商标抢注 自由自在的理由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未进行商标保护的知名品牌、商号或字号,被同一领域甚至其它毫不相干的产品或行业的商家抢注。大众对此吃惊的理由有两个:一是被抢注后的商标使用、炒作出乎意料,二是这些知名品牌对商标的保护意识竟然如此之差。
目前,社会舆论对抢注商标更多的是持批判态度,指其是不正当竞争手段,变相的品牌剽窃……但同时人们也在思考,商标抢注这一经济现象为什么存在?
“这些拥有几千万,几十亿的企业为什么不花几千元去注册商标?这是意识问题。有些人有这样的领先意识,有些人却对此疏忽,他们对商标意识不强给抢注商标带来商机。”浙江永嘉职业注标人陈先生认为,这种商机生存在一段意识和法律的空白处,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薄弱,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不完善,是商标抢注出现的最大原因。要知道,商标是有直接力量的,一个与知名品牌擦边的商标,搭着知名品牌的力量可以让企业得到很大提升。
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况下,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商标抢注行为属不正当行为。
正是我国商标制度存在的缺陷,给抢注商标提供了生存空间,使它成为一种正常经营手段。这种情况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恐怕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因此商标抢注者当然也不会甘心将自己的利益空间拱手相让。
商标法最终必然做向规范化,企业的商标意识也会越来越强,因此抢注商标的生存空间变小必然是大势所趋。但是,我们大可以反过来看问题:现在已注册的商标今后将会拥有更大的市场和价值。
商标抢注分析和应对措施
一、引言
1999年1月11日,德国西*子公司在德国抢注了海-信*团的“hisense”商标,随后申请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和欧共体商标注册。从2001年起,海-信就开始与西门*公司交涉,欲索回商标,未果。2004年,西门*公司要求海-信支付4000万欧元的商标转让费,并反诉海-信侵权,给海-信产品进入德国和欧盟市场设置了重重障碍。直到2005年3月,在商务部的积极协调下,经过与欧盟和德国官方的切磋,此事最终达成和解。
据不完全统计,15%内地著名商标遭境外抢注。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商标抢注现象呢?这种现象有其经济基础和法律条件。经济基础主要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商标为表现形式的品牌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武器,品牌就是市场,品牌就是效益。法律条件为:2001年底,商标法修订后,国家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限制放宽了,申请人只要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一定的费用即可申请注册商标。而且,不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而且商标权人有权对持有的商标进行自由转让和变更。这为各地“炒商标”提供了充足的条件,一批批“职业注标人”也应运而生。
二、商标抢注的含义
商标抢注主要是指利用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抢先申请商标注册,成为商标专有权的所有人。根据一般的理解,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即将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并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还包括将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以及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另外,将社会热点抢先注册也可以理解为商标抢注。
三、抢注商标的动机和手段
商标抢注者抢注的目的主要是获利。即:1、通过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或者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然后向商标使用人高价出售或自己使用;2、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然后通过媒体炒作,寻求高额利润;3、注册一些不属于个人权利的社会热点,自己使用或炒卖。
现实社会中不少人确实因此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一是直接的利益,如炒卖商标,确有一些人抢注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然后向商标使用人高价出售并得逞;二是本身有经营的实力,再巧借热点名称做商标。如宁波某集团借助“f4”的影响力,一年多时间,发展f4品牌休闲服饰专卖店近百家。还有“伟-哥”,曾经一时成了媒体的热门话题,沈阳某公司抢注该商标,产品刚一上市,没做多少宣传,就创下单一药品三个月回款6000万的佳绩。
当然,抢注商标获取高额利润的毕竟是个别现象,而且,抢注的商标一般驳回率比较高,而申请的商标即使被驳回也不会退回申请费,另外,申请商标注册周期较长。所以,抢注者需要冒一定的资金和时间风险。
另外,商标抢注也是一些国外企业反倾销的一种手段。通过抢注商标树起“市场篱笆”使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以原商标进军国际市场发生困难。如西门子*司郎在德国申请注册了“firefly(荧火虫)”、佛*照明公司的“fsl”商标,而直到今天,德国市场未见这些品牌节能灯产品销售。注册但不使用,表明其注册该商标的动机是阻止其他公司开拓欧洲市场。由于遭遇抢注,致使这些公司全面进军全球节能市场的国际战略受阻。
四、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商标抢注的条文
(一)《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该两条确定了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是商标抢注的法律基础。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
(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条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三)《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该条是其他权利人在申请阶段对自己商标被抢注的救济手段。
(四)《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是在商标注册后对商标权利人的救济。
(五)《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两条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有一些案例也确实以本条进行了判决。
(六)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依据。如广东省高院在商标法修订之前的2000年6月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包装装潢使用,足以造成误认的,视为侵权;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规定商标权与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发生冲突的,应适用诚实信用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商标法》于2001年修订之前在局部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
有人认为未经他人同意而抢注商标,属于“擅自使用”的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商标抢注虽然是未经他人同意而抢注商标,但大多数都不会真正在商品上使用,属于广义的“擅自使用”的范畴,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使用,更不可能是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企业如何防止商标抢注
(一)要强化商标先行意识
之所以发生被抢注的现象,企业商家维权意识淡漠当属第一主因。一方面大多数企业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基本没有自我品牌市场的“监测预警”系统。秉承“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应对已经在他国进行交易的商标及时“补过”、尽快注册,对即要打入他国市场的商标提前、及时注册。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
(二)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
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以“娃*哈”商标为例,娃*哈集团除在自己经营的主要产品类别上注册“娃*哈”商标外,还将“娃*哈”商标在其它多个类别上注册。同时,还将易与“娃*哈”混淆的“哈娃哈”、“哈*娃”等商标分别进行了注册。
(三)加强市场监测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或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其实很多商标能注册成功和权利人不及时提出异议有关。
(四)申请撤销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如前述)。即权利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自己的权利,可在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评委申请撤销。
商标抢注——无情的商战杀手
商标抢注,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恐怕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实际上,它是一种通过抢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在某国(地)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纵观国内外市场,商标抢注并不是一国、一个地区的孤立现象,而是不分国界游荡在企业之间的幽灵。
国人抢注国人的……
无论哪个国家,商标一经注册。其专用权就受法律的保护,这是所有国家的商标法律的核心内容。而不少企业由于缺乏商标注册意识,不懂得用法律来取得自己的商标所有权,使得自家走红的牌子被人抢注,落到"为他人作嫁衣"的尴尬境地。
当初的沈阳红*喜压力*厂不愿花一百元为"红*喜"商标报户口。几年后,红*喜压力锅名声大振之时,却发现某外贸部门已抢先将"红*喜"商标据为己有。因为商标一经注册,注册人就享有独占权,红*喜压力锅厂许以800万元巨资买回商标,却被对方拒绝了,最终只得饮恨易名。
广*强力集团公司的"强力"饮料在东北市场很受欢迎,但该公司迟迟未将"强力"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后被某省一家小厂抢注在先,强*公司继续在饮料上使用这一商标,却被视为侵权,该公司发往东北的价值1500万元的产品被当地工商部门查扣。强*公司不得不花35万元将"强力"商标买回。一个原来只需花300元就可注册到手的商标,却付出了1000多倍的代价。
有些企业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未能及时续展注册,因而丧失其原有商标所有权。如长沙*药一厂,使用了近30年的"力*堂"商标,有效期满后未能及时续展注册,被别人抢先注册,使得商标所有权白白奉送他人。
洋人抢注国人的……
商标抢注不仅在中国企业之间发生,而且洋人也与我们抢牌子。
驰名中外的"鹦鹉"牌手风琴,历尽千辛万苦东渡扶桑,不久却被日方告知:要想在日本立足.必须缴纳百分之十五的商标专项销售费。原因是这一商标已被日方在当地抢先注册,已取得这一商标的专用权。结果,驰名商标"鹦鹉"一夜之问变成了无人知晓的"蜻蜒",使得商品信誉和市场损失惨重。
康-熙八年创办的北京同*堂,当年是皇帝的御药房,至今已有327年历史,可由于种种原因。"同*堂"这块御笔金字招牌。没去国外注册成商标,特别是在日本已被日商抢先注册,使得颇信中医的日本人从此难觅正宗"同*堂"的芳踪,而日本的"同*堂"却借了中国同*堂的名气大发其财。
"海-鸥牌"系列化妆品和洗涤用品,早在60年代就畅销东南亚地区,尤其进入马来西亚市场后。销售大幅上升。然而,在70年代,因外商抢先注册"海-鸥"商标,而痛失马来西亚市场。后该公司几经周折,在新加坡等国和地区申请补办"海-鸥"商标注册。1987年,马来西亚有关部门批准"海-鸥"商标注册。尽管如此,这个商标及其产品所占据的市场已失去10年之久。可想而知,这10年时间能创造多少外汇?
这类例子不胜枚举,如"青岛"牌啤酒在美国;"凤凰"牌自行车、"蝴蝶"牌缝纫机在印尼;"竹叶-青"酒在韩国;"阿诗玛"牌香烟在菲律宾;"天坛"牌蚊香在马来西亚等均遭被抢注的厄运,使得商标权益得不到出口对象国的法律保护,致使我国企业在经济上受损,在经营上站不住脚,投诉无门,干吃"哑巴亏",并且还面临着丧失整个国外市场的危险,处境十分被动。
市场竞争是无情的,商标竞争不相信眼泪。缺乏商标意识,谁都不可能成为市场竞争的强者。
面对商标抢注这一无情的商战杀手,企业并非束手无策,只要加以注意,就可避免。因此,企业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增强商标注册意识。商标注册意识的落后,是造成商标被大量抢注的重要原因之一。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我国七百六十多万家企业中,仅有百分之五的企业有注册商标,国内注册商标总数约43件。同期,美国有200多万件注册商标,日本拥有170多万件,台湾也有近80万件注册商标。反映在国外注册的情况更加令人吃惊,以丝绸为例,我国生丝和绸缎的出口量分别占世界出口量的百分之九十和百分之四十,但至今在国际市场上走俏的丝绸服装中,尚无一个叫得响的商标。目前,外国在华的注册商标达5.3万件,而我国大陆企业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却寥寥无几。可见,我国许多企业仍缺乏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懂得"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富",不懂得商标的信誉决定着企业的信誉,缺乏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最后落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常这就要求企业提高注册商标意识,制定适合自己发展的商标战略,把商标同有形资产一样纳入经营管理的议事日程。
2、有了商标,应及时进行注册。根据国际惯例,商标注册基本上分为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
在我国,主要采用注册在先原则(只有在同一天申请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这就是说,既使你是某商标的创始人,已在社会上造成最先使用某商标的既成事实,但只要未注册,任何人都有权以同一商标注册取而代之,企业要想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将自己的商标及时进行申请注册.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争取权利。以免遭商标被抢注的厄运。
注册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只有在该国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要想使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打出商标的国际知名度,除了在我国进行商标注册外,还必须及时到贸易国注册商标,做到商品未流通,商标先保护。特别是在采用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捷足先登,宜早不宜迟,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商标被外人抢注的隐患。如果企业打算在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要注意及时搜集、保存和整理该商标在注册国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包括标有该商标文字的发票、合同、提单、运单、回执单、协议书、授权书、委托书、使用许可协议、广告、宣传手册、产品目录及实用标签等。一旦该商标在注册国被官方驳回或发生侵权纠纷,只要申请人能够向商标注册当局提供大量的最早使用证据和连续使用证据,就可以排除异议,取得商标专用权,或在侵权纠纷中胜诉。我国企业在搜集商标使用证据方面十分欠缺,以致于在采用使用在先的国家商标被抢注打起官司来十分被动,这一点应引起企业高度重视。
3、积极采用商标占位术。我国目前商标注册申请是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尼斯协定》的商品分类法,把商品分成三十四个大类,加上服务业的八大类,即每一件商标有四十二个类别可以申请注册,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商战利器。这些企业积极推行品牌策略,实行商标的"大占位"、"防御性占位"、"超前占住术",对于预防商标被抢注,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谓"大占位",就是占满每一大类商品商标中的每一个位子,取得所有商品的商标独家专用权。比如"青春宝"文字商标,若我国任何企业任何商品上使用它,便构成违法侵权,将受法律追究。所谓"防御性占位",就是把自己的商标连同其他图案文字形似音同的都作为商标注册完。防止别的企业借此作文章。如"娃*哈"商标经过创业者数年的苦心经营,声名日隆,随之而来涌现出各式各样的仿制品,该公司为此除了把"娃*哈"大占位后,又申请注册了"娃娃哈"、"哈*娃"、"哈娃哈"、"哈*娃等一系列防御性商标。所谓"超前占位",就是在牌子刚刚打出的同时,就采取占位术来保护自己的品牌。如浙江-海宁一家皮革化工企业短短几年从拾遗补缺的小厂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企业,把设计好的商标进行大占位和防御占位,为企业以后发展预作准备。
4、在广告宣传中应突出商标地位。大量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可谓宣传战略的首要任务。宣传产品而不宣传商标,不仅没有知识产权的积累,而且到头来还会发现自己是在为他人"作嫁衣"。杭州第二中*厂开发的"双宝素"新型口服液,注册商标却是"登-峰",平时宣传只重产品名称,让"双宝素"十分突出,经过几年广告攻势后,"双宝素"名声大震。后来数十家药厂的"双宝素"蜂拥上市,因为"双宝素"是产品名称,不是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使得杭州第二中*厂无形中为同行们作了一次集体广告。又如东北制*厂与体育"联姻",广告支出一掷百万,每年投资赞助东-药足球队就达50万元,然而,绿茵场上打出的旗号既不是本厂商标"东北"、也不是工厂全名,而是"东-药"二字。就在他们摇旗呐感最卖劲的时候,这两个字被南方一家乡镇企业当作商标注册。等到东北制*厂明白过来时,已经肥水尽流外人田,后来想出巨资把"东-药"二字买回来,也未能随愿。象这种顾-此失彼,本末倒置的宣传为数的确不少。因此,企业应在广告宣传中重点突出商标,正确使用商标,以免别人钻空子。
商标抢注--谁家能逃
一名温州人在取得了卫生巾类的“五*斋”商标后,他又连续申请了17个“五*斋”商标,产品类别囊括清洁用品、文具、服饰、钟表、机械等多个领域。
已经成功举办4届的“南湖之春”文化经贸活动可谓影响深远,然而这样的一个活动名称也未能逃出被抢注的厄运。
“梅湾街”、“南湖”、“金悦”……一个个嘉兴市民耳熟能详的名称也遭他人抢注。
是大打“争夺战”,还是打好“防御战”?这是摆在政府部门和企业面前的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梅湾街”被抢注为糖果糕点类、餐饮服务类商标
这个8月,有关商标抢注的新闻就像这个季节的天气一样,热得不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中央一套”、“中央抬”和“春-晚”等被抢注为男性保健品商标,一时间,央视被媒体推上了风口浪尖,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据统计,目前我国内地15%知名商标被抢注,且内地商标已进入了被境外抢注的高峰期,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原产地保护产品名称是境外抢注的热门。比如“大-宝”、“红星”等商标纷纷被境外抢注。
而把视线转移到嘉兴时,我们的企业也正受到商标抢注的威胁。
“五*斋”遭遇抢注风波
作为中国驰名商标,“五*斋”一直是嘉兴人的骄傲,也正因为是中国驰名商标,难免“树大招风”。在讲述这个事件之前,记者先作一个假设:如果你习惯了每天吃“五*斋”粽子,而有一天你在商场的柜台里发现了标有“五*斋”字样的手表,你会作何感想?其实你不必惊讶,嘉兴的“五*斋”就遇到了这样的“假设”。
事情要从2004年4月说起。当时,一名姓黄的温州人在取得了卫生巾类的“五*斋”商标后,他又连续申请了17个“五*斋”商标,产品类别囊括清洁用品、文具、服饰、钟表、机械等领域。前不久,我市工*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大吃一惊,在这17件商标中,有7件正处于初审公告时期。
“如果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将发出商标注册证,那时企业要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就会更加被动。”得知“五*斋”被抢注,南湖工商分局市场科科长沈*龙立即向企业进行了通报。
一个人怎么会连续注册17件“五*斋”商标,意欲何在?沈*龙在与企业沟通时认为,黄某涉嫌恶意抢注。而“五*斋”公司有关人士也证实,黄某的确打来电话,想把商标“转让”给“五*斋”公司。
抢注风波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
事实上,“五*斋”同样被“六芳斋”、“玉芳斋”、“王*斋”等“擦边球”擦伤过,但这一次来得十分突然,让公司感到十分惊讶。
“五*斋”集团总裁办副主任徐-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抢注事件发生后,企业董事会对此进行了专题讨论,决定用法律手段保护好“五*斋”这个中国驰名商标。目前,他们已委托北京有关机构为“五*斋”在类别上进行商标注册,重新申报商标注册11件。同时还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7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1件。
“到目前为止,公司已在国内注册成功的‘五*斋’及相关商标达到了35件。在美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欧盟等国家已经注册了30多件商标。”徐-炜说,吸取这个教训后,公司委托了市工*部门和专业商标事务所对品牌市场进行“监测预警”。
文化、服务类商标纷纷被抢注
如果说作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五*斋”被人抢注是一种利益驱动,那么,作为嘉兴的一些文化、服务类名称遭遇抢注却是一种说不出的尴尬。
已经成功举办4届的“南湖之春”文化经贸活动影响深远,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然而这样的一个活动名称也未能逃出被抢注的厄运。
“南湖之春”遭遇抢注之痛
在今年的活动期间,“南湖之春”组委会收到了一条坏消息:“南湖之春”被禾城一市民抢注,而且注册类别很广泛,其中就包括文化活动一类。“一旦被其抢注成功,再举办‘南湖之春’文化经贸活动就要花巨资购买这个商标使用权了。”有关人士表示。
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在随后的协商中,申请注册者竟开出了百万的“转让”天价,让组委会措手不及。经过多次协商,申请注册者最终答应转让商标申请权,但教训却一直让有关人士感到芒刺在背。
南湖区经贸局一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感慨地说,现在不光是企业的品牌意识觉醒了,就连不少市民也看准了商标注册所带来的“商机”,“南湖之春”被抢注这件事就说明了这一点,“其中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去思考”。
“五*斋”、“南湖之春”被抢注只是“冰山一角”。记者在采访时,一名业内人士用“时有发生”来形容我们的商标、名称被他人抢注。
比如“梅湾街”这个嘉兴市民耳熟能详的名称也遭他人抢注(糖果糕点类、餐饮服务类),“金悦”大酒店因为晚了7天而痛失申请注册权,被人抢注成功,“南湖”在观光旅游等服务项目上被广州某旅游公司注册……
“透过‘金悦’,我们看到了前几年嘉兴企业商标意识的薄弱和缺失。”谈起“金悦”被人抢注,南湖区工商分局有关人士如此表示。
据介绍,目前,嘉兴三产服务主体有18812户,平均116户三产主体才拥有一件服务商标,而服务商标中市级著名商标只有3件,与省级著名商标更是多年“无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服务类商标却纷纷被抢注。
嘉兴的“小来宝”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去年初,市民孟女士向南湖区工商分局投诉称,自己于2004年1月申请注册的“小来宝”白鸡商标被人侵权。经查,嘉兴许多打着“小来宝”白鸡品牌的经营户无法拿出授权或使用许可,存在明显侵权行为。此时,很早就经营“小来宝”白鸡的经营户们个个后悔不已。
在采访中,工商人员告诉记者,嘉兴有不少的企业都走过这样的“弯路”。比如上世纪80年代的嘉兴“海-鸥”以上百万元的代价从北京一家经营公司将“海-鸥”商标“赎回”;去年,嘉善一家小有名气的木业企业使用的商标因未注册,被外地一家企业抢注,自己也因侵权成了被告;嘉兴某纺织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极高,然而该公司准备注册商标时才发现,公司的厂名、产品名称等均被多家企业注册。
“争夺战”?“防御战”?
与其被抢注后大打“争夺战”,不如立足实际打好“防御战”。
“阿英煲”的商标“防御战”不失为一个正面的典范。记者在海宁阿英*总店采访时了解到,通过多年发展,“阿英煲”已在长三角地区拥有50家连锁分店。老板何*龙一语道破天机:“我们能够发展这么好,全靠及时注册了‘阿英煲’服务商标,没有这个武器作‘防御’,企业不可能越做越大。”
“可*可乐*司即便是一把火烧个精-光,不用太长的时间还会东山再起,这就是品牌的魅力,而打造品牌必须从重视和保护商标开始。”业内人士认为,面对商标纷纷被抢注,企业是该觉醒了,“因为商标抢注,动的永远是企业自身这块‘奶酪’。”
令人可喜的是,我们企业的品牌意识逐渐在增强。有些企业为了打响自己的品牌已经主动采取“商标防御”战术,有的甚至把“防御阵线”扩展到了境外。
今年7月底,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公司和浙江宝*电器有限公司就同时收到了知识产权国际局核发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据介绍,去年11月,浙江豪杰金属家*公司就在德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等9个国家申请了“hjxhaojie”商标的马-德里注册及加拿大单一国注册。浙江宝兰*器公司几乎在同时向白俄罗斯、德国、瑞士、越南等24个国家递交了“宝兰”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截至目前,我市企业已注册国际商标260件。
“如今市场竞争已进入品牌竞争时代,那些市场知名度高、美誉度好的品牌如果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保护,或者申请保护的范围过窄,往往就会被他人抢注。”浙江*利律师事务所的曲*江律师告诉记者,他曾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这些企业往往是被别人注册了才去交涉、打官司,最后付出的代价很大。
曲*江律师的话值得我们思考。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市一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只对自己的主业和主品牌进行商标注册,在多元化的产业和产品拓展、多种类的子品牌开发中,商标注册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再加上遭遇恶意抢注,企业往往因此失去了宝贵的市场发展空间。
面对“商标抢注风”的市场环境,工商人士不免担忧:“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就在不远的绍兴,“会稽山”、“柯-岩”、“鲁镇”、“孔乙己”等20个名声在外的商标接连被人抢注,可60%被抢注企业未作任何回应。根据《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抢注行为是合法的,所以,在这种合法的前提下,保护好自己的商标不被抢注是当务之急。
业内人士认为,防止商标被抢注,首先应建立相关信息沟通渠道和监测机构,不断提高商标注册意识。据介绍,目前被抢注商标的多数企业虽拥有多年打造的知名商标品牌,但商标意识仍普遍薄弱,处于信息孤岛状态。所以,企业应树立为商标建“防火墙”的意识,做到“营销未动、注册先行”,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企业的战略管理。
同时,企业应研究并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来维权。我国《商标法》虽然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但在《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了两项“在先权利”,它对一些恶意抢注行为进行了有效限制。另外,根据规定,注册商标一般有3个月的异议期,利益相关人可以在这期间提出异议。即使被抢注成功,也要“据理力争”。
“商标和品牌毕竟不是一回事,不论投机者抢到的商标多么响亮、多么掷地有声,如果没有产品作依托,总有一天会从公众的视线中消失。”某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企业依托产品注册商标才是价值的终极体现,那些真正意义上的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几乎没有一个是由商标拥有者“抢”来的。如“松-下”、“皮尔·卡丹”等本来就是品牌创造者的名字,他们的创业经历、经营理念早已与品牌的文化内涵融为一体;有的品牌如“可*可乐”、“大-众”,则是在长期坚持质量、信誉和市场定位的过程中,基于消费者的忠诚度而形成的。
所以,企业应对商标抢注,还应练好“内功”,而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不断提高企业的品牌意识,主动保护好自己的“奶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