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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服务外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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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应用:销售自产/外购门窗带安装服务,如何财税处理?"附案例】
案例1:甲公司是生产门窗带安装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22年11月承包了一个小区的门窗销售与安装,合同约定门窗销售与安装合计金额为1239万元,其中销售价格为1130万元,安装服务为109万元,门窗成本为800万元,安装成本人工费为80万元,请问税务处理?如何会计处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门窗不属于设备,不能适用42号文件!
结论:A门窗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像兼营行为那样进行税务处理,即应分别核算销售门窗的销售额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3%的税率和9%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3、官方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您公司销售自制的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门窗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安装服务适用税率9%。
【会计处理】
(1)销售门窗的会计处理
销售门窗取得销售收入为1130÷(1÷13%)=1000(万元)、
曾值税销项税额为130(万元)。
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1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万元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2)安装门窗的会计处理发生合同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80
收到合同价款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9万元
贷:合同结算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9万元
确认安装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安装服务80万元
贷:合同履约成本 80万元
确认安装收入:
借:合同结算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安装服务 100万元
案例2:乙公司是外购门窗安装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22年11月承包了一个小区的门窗销售与安装,合同约定门窗销售与安装合计金额为1130万元,其中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安装服务为130万元,门窗成本为800万元,安装成本人工费为80万元,请问税务处理?如何会计处理?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分析: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可知,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凡货物属于自产的,应像兼营行为那样进行税务处理。
本案例中,安装单元楼门的防盗门不是该企业自产的,而是外购的,因此,就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应当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即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
(1)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1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万元
(2)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 80万元
【总结】
1、自产货物销售并安装,属于兼营行为,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外购货物销售并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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