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证明书一般是谁写

   时间:2022-12-25 17: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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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证明书一般是谁写

委托收款证明书一般是谁写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顾名思义,委托收款业务办理的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收款业务的人。  一般情况下,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托收行、债权人或者是出卖方等等享有收款权利的人可以成为委托收款业务办理的委托人。  例如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债权人或卖方委托第三方或银行办理收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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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委托代理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名称,代理人人数和姓名;(二)代理的事项;(三)代理的权限;(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代理的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来自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360问答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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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发布典型案例并答记者问

【2022年251期】

5月27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湖南民事检察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发布了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宇清

为充分发挥优秀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经广泛征集、严格筛选,并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最终筛选出10件案例,今天正式发布。这10件案例分别是:

(一)蒋某、何某华、范某等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债权人蒋某等人为实现其债权,不法获取第三人资兴某投资公司印章后,伪造该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或在案涉借款协议上私盖印章,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生效判决,致使该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无辜背负巨额债务。长沙市两级检察机关主动作为,通过调查核实,查明案件真相,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促使该系列案再审改判,避免了企业合法财产被强制执行,使企业恢复正常运转,有力地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谭某涉“校园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为规避金融监管,不具备金融放贷资质的湖南某投资咨询公司违规向在校学生发放“校园贷”,假借自然人名义提起诉讼,侵害借款学生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后,依法能动履职,精准监督,经调查核实认定该系列案构成虚假诉讼,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有力打击了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维护了借款学生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秩序。

(三)董某、邓某某等退伙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邓某某因涉及多起民间借贷诉讼,企图处置长沙市区一限售房逃避债务。经与中介机构董某等人串通,虚构合伙经营酒吧不成而退伙的事实,由董某提起诉讼获得生效民事调解书后,申请执行并拍卖房产。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调查核实还原事实真相,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该虚假调解案件,并向有关机关移送虚假诉讼及职务犯罪线索,保障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查处司法掮客和司法蠹虫。

(四)杨某华与肖某才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杨某华与肖某才串通虚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通过民事强制执行套取住房公积金。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虚假诉讼的事实,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判撤销原虚假调解,有力打击了妨碍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维护了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五)凌某朝与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凌某红对肖某享有民间借贷债权,因肖某有多起债务纠纷,为尽快实现债权,凌某红虚构其弟凌某朝与肖某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事实,以凌某朝名义提起诉讼,骗取法院判决。检察机关发现该案虚假诉讼线索后,及时展开调查核实,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进行了改判。该案严厉打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六)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杨某某通过伪造借款合同,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后申请强制执行,意图通过借款的形式将赌债合法化。检察机关根据对杨某某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调查,深挖出杨某某黑社会团伙涉黑涉恶的犯罪事实与“保护伞”,另挖掘出关联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50余件。检察机关将虚假诉讼监督与“破网”“打伞”统筹推进,彰显了检察机关惩治虚假诉讼的职能优势,促进了社会治理的优化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七)孙某、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系列案。孙某、冯某等人通过“砍头息”“制造虚假流水”等“套路贷”方式,迫使童某等九名借款人签订空白欠条、数倍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以虚构的事实和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对其虚构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并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占被害人的财物。孙某、冯某等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假诉讼罪等依法判处相应刑罚。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要求,在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依法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促使法院依法改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龙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龙某某为在某砂石场破产程序中优先实现其债权,与该砂石场实际控制人夏某某恶意串通,虚构砂石场欠付多名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25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优先实现了其债权,侵害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撤销民事调解书,龙某某、夏某某领取的执行款被追回,二人还因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确保了企业破产制度在司法轨道正常运行。

(九)段某某等破产债权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某实业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段某某为确保其债权得到实现,与某建设公司高管段某恶意串通,伪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单等证据,虚构段某某分包案涉工程尚欠工程款未结清的事实,前后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骗取仲裁裁决、民事判决书,确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还原事实真相,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切实保护了合法债权人的权益,净化了建筑行业生态,维护了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湘乡某某小贷公司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湘乡某某小贷公司利用刘某等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与刘某等人签订借款协议、保证合同、委托收款证明并办理公证,但并未将借款实际支付给刘某。公证机关违规出具公证债权文书,该小贷公司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检察机关调查还原虚假公证的事实真相,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裁定对案涉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该案是检察机关以执行监督为切入点,将监督向公证、仲裁领域延伸,扼制非诉领域不诚信行为的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郭花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民事法律监督取得了较好成效,我想请问的是虚假诉讼具备哪些特点?

答: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结合近年来我省和外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的实践,我们归纳总结,虚假诉讼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从行为手段看,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虚假诉讼行为人以“当事人”名义出现,以提起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介入人民法院的审理裁判活动,具有合法的外衣,因此,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由于民事诉讼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及证明力要求相比刑事诉讼要低,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诉讼进程的推进具有主导作用;同时,民事诉讼当事人对程序和实体权利有较大的自由处分权,甚至可以全权委托代理人完成诉讼。这些制度相互交织,使得虚假诉讼意图很容易以调解、诉权处分(如放弃答辩权、申请鉴定权、辩论权、上诉权)等合法外衣所掩盖,过去对虚假诉讼监督多以第三人利益受损后举报而发现,否则很难发案。

(二)从案件审级看,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占主导。同时,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督促程序,都只能为基层法院所用。而大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标的和争议不大的案件,由基层法院通过这些程序结案。相应的,“当事人”利用这些程序实施虚假诉讼的概率和成功率相对较高。

(三)从办理过程看,案件存在明显异常。如案件立案受理、审理异常迅速顺利;“当事人”出庭率低,多由代理人操办;双方配合默契,无实质性对抗,对案件事实无争议、被告方对原告方的举证无异议;双方均不上诉,无二审,快速进入执行。

(四)从结案方式看,虚假诉讼以调解为主。根据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始终。最高法院提倡的调判结合的审判指导思想、考核调撤率、调结率、评选调解能手等工作举措,更助推了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加大调解力度,基层法院几乎对全部民事案件以调解为必经程序。这就使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有了可乘之机,双方配合默契,快速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掩盖了虚假诉讼的事实和目的。也有少数以判决、督促支付令、司法确认裁定为结案方式的。

(五)从行为主体看,“当事人”双方关系特殊。一般是家人、亲戚、朋友等互为“原被告”;多为团伙作案、共同作案,有的是“当事人”与鉴定人员、法律工作者、律师合谋造假;有的是审判人员出谋划策或直接参与,由当事人或者双方共同完成。

(六)从案由来看,虚假诉讼类型和领域相对集中。多出现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破产分配等领域,案件类型化特征明显。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刘力新

刚刚发布词中提到了数字赋能检察监督,那您能向我们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大数据筛查虚假诉讼线索?目前成效如何?

答: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数字赋能检察监督,是指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助力提升法治体系建设效能。按照最高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湖南省检察机关自2022年11月开始试运行“智慧民事检察监督平台”。通过该平台的应用,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实现了由过去传统的“数字驱动、个案办理、案件审查”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方式转变。平台以公开的海量裁判文书数据为基础,通过梳理、构建、运用各类虚假诉讼监督模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挖掘异常信息、可疑信息,主动发现监督线索。具体而言,分以下四步:第一,将裁判文书信息要素化。对裁判文书中可以被要素化的信息,如文书类型、当事人(代理人)基本信息、案件时间信息和审判信息等进行整理分类,使其成为能够被自由检索的数据;第二,提炼检察监督点。对于虚假诉讼高发多发的纠纷领域分类归纳多个具体的检察监督点;第三,由计算机进行智能分析和处理。根据检察监督点,依托海量可被自由检索的裁判文书,采取数据碰撞、分层检索等方法进行信息分析,并将检索出的案件按风险等级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送,检察人员可以对案件具体信息及异常监督点进行查看,便于下一步分析研判;第四,人工审查和研判。平台推送的风险案件,属于“异常判决”,但并不表示该案件一定是错误裁判。检察人员还需对异常判决开展汇总分析、关联查询、信息验证、延伸调查等方面的专门审查和研判,综合整体情况作出判断。

如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办理的谭某涉“校园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系列案,就是这样被筛查出来的。通过“智慧民事检察监督平台”排查发现,2022年一年,谭某作为原告的“批量”起诉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大;均采取格式化借款协议;借贷金额小,一般为几千元;债务人均为在校学生;为“校园贷”这一虚假诉讼高发多发领域;除1件外,其他案件均为缺席判决。异常风险系数“5颗星”。检察人员通过对该案系列判决列表比对、关联查询、延伸调查,遂判断该系列案为虚假诉讼案件。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最高检察院检察大数据战略部署,推进检察工作质量、效率、动力变革,强化监督手段、提升监督实效。通过数字赋能,全省检察机关发现了大量虚假诉讼线索,虚假诉讼线索成倍增加,监督领域不断拓展;线索成案率较高,办结的虚假诉讼案件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一;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虚假诉讼案件均获得改判。大数据筛查虚假诉讼线索实现了人工筛查所不能满足的全量、高效和精准。随着虚假诉讼手段的不断翻新和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规律的不断总结,“智慧民事检察监督平台”数字模型不断丰富,筛查能力不断增强,“智商”越来越高,通过大数据筛查虚假诉讼线索的成效必将进一步凸显,从而真正实现数字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的目标。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伍松林

请问,湖南省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答: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惩治和预防虚假诉讼,是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惩治和预防虚假诉讼的重要力量。湖南省检察机关将全面依法履职,坚定不移地推动虚假诉讼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对虚假诉讼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下一步将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系统推进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加强虚假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作出了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将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及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系统化推进对虚假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

二是破解监督瓶颈,深层次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推动多元甄别、一体办案、协同问责等监督能力建设,着力破解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追责问效难。通过数字赋能,积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应用于虚假诉讼的防范、识别与查处。适时组织专项监督活动,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企业破产纠纷、公司分立(合并)纠纷、涉房屋限购和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案件的查办,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深入推进精准监督、类案监督、深度监督。

三是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形成各有侧重、齐抓共管的惩治预防虚假诉讼工作格局。全省检察机关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将加强对虚假诉讼类型及成因研究,适时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进一步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以案释法、风险提示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图片:李翔

委托收款证明书怎么写

最高院:举证提示--发包方以借款形式支付的款项280万元如何才能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280万元借款是否应计算为已付工程款。

如何举证

发包方提交借条、转账凭证、以及付款委托申请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295万元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给承包人的合作方,承包人确认其中的15万元系已付工程款。

发包方支付的其余280万元亦都是向承包人合作方即承包人的劳务分包单位、机械设备出租方及混凝土供应商所支付的款项,承包人确认前述劳务公司等收款单位是承包人的合作单位。

法院鉴于承包人是其承建的工程的合作单位的材料费以及工人工资的支付义务人,并且确实在该段时间内存在欠付工人工资、材料费的情况,故认定中发包人代为支付的280万元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

(2021)最高法民申4187号

建设工程胜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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