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职工福利费的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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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记账凭证
对于不同的职工类型,计提职工福利费应计入不同的科目:
企业中为生产产品服务的人员。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企业行政管理人员。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企业销售部门人员。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所以职工福利费不计提,可以按实列支,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支付职工福利费应该纳入工资薪金总额核算。
根据会计分录涉及账户的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
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是指涉及两个不包括两个以上账户的会计分录。
层析法是指将事物的发展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和层次,逐层递进分析,从而最终得出结果的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利用层析法进行编制会计分录教学直观、清晰,能够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计提职工福利费怎么做账
一、会计处理。
1、如果是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发放时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如果是按照其他规定发放的,如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交通补贴、探亲假路费等,发放时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二、税务处理
1、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全额扣除。职工要列入工资总额计交个人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除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新会计准则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二)职工福利费;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五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解释: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属于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范围。
所以职工福利费应在实际使用时计入职工薪酬,不能以计提方式确认为负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结论: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能计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扣除。
以前(实际现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都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福利费
如果按楼主提问的情况,6个人工资分别为2500,2000,1600,1200,800,600,
则将6个人工资的合计数乘以14,得出应计提数再作账务处理。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原来工资总额的14属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企业计提比例会计处理应遵循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因此,职工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计提比例的情况。
在新准则下,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即应付福利费不存在余额。
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也就不存在余额的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提后用,通常,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年度终了经调整后应该没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存在余额,在会计年度中间允许职工福利费存在余额,如企业某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当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则职工福利费就存在余额。
福利费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红字冲回多提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新会计准则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规定通过上文的学习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了,其实总体上来说,企业都是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例如管理部门的福利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的福利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对此职工福利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大家可以来会计学堂进行提问,这里有专业的会计老师给大家回答的。
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如何财税处理(下)
二、职工福利费与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
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职工福利费的计提与实际发生统一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进行反映。否则,税务局可以责令改正,甚至直接核定此处的核定带有一定惩罚性质。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一些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即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这一点变化是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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