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关系证明截图,股权证明书

   时间:2023-01-18 17:00: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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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关系证明截图,股权证明书

股权关系证明截图股权证明书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要用到证明的情况还是蛮多的,证明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有关人员或事件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证明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股权证明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股权证明书1  员工股权激励证明书篇一:一套完整股权激励方案需要的资料

  一套完整的股权激励至少需要如下资料明细:

  1、《股权激励尽职调查分析书》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

  4、《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5、《股权激励协议书》

  6、《激励对象承诺书》

  7、《股权激励计划律师法律意见书》

  8、《股权激励激励员工考核结果确认书》

  9、《股权激励员工解锁申请书》

  10、《股权激励员工行权申请书》

  11、《股权激励解锁确认书》

  12、《股权激励行权确认书》

  13、《员工股权激励证明书》

  14、《股权激励时间表》

  15、《股权激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范本》

  16、《股权激励董事会决议书》

  17、《公司章程修改建议书》

  18、《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建议书》

  19、《劳动合同修订后版本》

  20、《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书》

  21、《员工保密协议书与反不正当竞争约定书》

  2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办法及管理规定》

  23、《股权激励财务税收建议书》

  24、《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约》

  员工股权激励证明书篇二:股权签订协议和股权证书样本

  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期权赠与协议书

  甲方: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身份证号码:

  依据《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简称《股权方案》,下同)的有关规定,本着激励、共赢、追求XXX公司共同理想与价值观的准则,甲方与乙方就股票期权赠与、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从20xx年月日起赠与乙方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原始股,并每年根据工作绩效增配相应数量的股权。详细赠与数量由公司的股权管理委员会(简称股权管委会)决定。

  第二条:甲方在赠与乙方股权时以《股票期权赠与协议书》的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乙方须在十个交易日以内在通知书上签字,否则视为不接收股票期权。

  第三条:甲方应在公司正式渠道公布《股权方案》全部内容;若《股权方案》的条款有所变动,同样需公布相关内容。

  第四条:乙方持股条件发生变化或股权数量发生变化,甲方均需以正式文件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提出行权要求必须遵照《股权方案》的第四章-行权管理的要求,并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保证遵照《股权方案》的所有条款、条款变更通知、附件及其他经股权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宜等。

  第七条:股票期权不设有效期,从赠与日起生效,至员工离职或行权完毕时结束。

  第八条:本协定书未尽之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授权股权管理委员会全权管理股权事宜。

  第九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人):乙方:

  日期:日期:

  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票期权赠与证明书

  证书编号:GLKJ-YG-00001

  甲方: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身份证号码:

  依据《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正的基础上,甲方根据乙方在公司的岗位级别、工作年限、工作绩效、公司增发股份等因素,赠与乙方股票期权。

  ◆本次赠与股权的类型为:

  ■初始股权(C)□年功增发股权(Z)

  □股权增发应增股权(Y)□其他激励股权(Q)

  ◆本次赠与股权共股;大写:股。

  ◆本次赠与股权有效起始日为日。

  说明:

  1、本书与《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期权赠与协议书》共同使

  用有效。

  2、本书需盖公章与股权管理委员会专用章方可有效。

  3、本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

  股票期权赠与协议书

  甲方: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身份证号码:

  依据《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简称《股权方案》,下同)的有关规定,本着激励、共赢、追求XXX公司共同理想与价值观的准则,甲方与乙方就股票期权赠与、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从20xx年月日起赠与乙方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原始股,并每年根据工作绩效增配相应数量的股权。详细赠与数量由公司的股权管理委员会(简称股权管委会)决定。

  第二条:甲方在赠与乙方股权时以《股票期权赠与协议书》的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乙方须在十个交易日以内在通知书上签字,否则视为不接收股票期权。

  第三条:甲方应在公司正式渠道公布《股权方案》全部内容;若《股权方案》的条款有所变动,同样需公布相关内容。

  第四条:乙方持股条件发生变化或股权数量发生变化,甲方均需以正式文件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提出行权要求必须遵照《股权方案》的第四章-行权管理的要求,并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保证遵照《股权方案》的所有条款、条款变更通知、附件及其他经股权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宜等。

  第七条:股票期权不设有效期,从赠与日起生效,至员工离职或行权完毕时结束。

  第八条:本协定书未尽之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授权股权管理委员会全权管理股权事宜。

  第九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人):乙方:

  日期:日期:

  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票期权赠与证明书

  证书编号:GLKJ-YG-00002

  甲方: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身份证号码:

  依据《XXX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正的基础上,甲方根据乙方在公司的岗位级别、工作年限、工作绩效、公司增发股份等因素,赠与乙方股票期权。

  ◆本次赠与股权的类型为:

  ■初始股权(C)□年功增发股权(Z)

  □股权增发应增股权(Y)□其他激励股权(Q)

  ◆本次赠与股权共股;大写:股。

  ◆本次赠与股权有效起始日为日。

  说明:

  2、本书与《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期权赠与协议书》共同使

  用有效。

  2、本书需盖公章与股权管理委员会专用章方可有效。

  3、本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员工股权激励证明书篇三:股权激励验资报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办理须知

  一、股票期权登记

  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2);

  (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五)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会决议;

  (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

  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九)电子数据接口(附件二),适用dbf文件。

  (十)如果期权因权益分派等原因发生变更的,还要出具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说

  明、调整公告及律师意见书;

  (十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预留期权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期权登记。

  二、行权登记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3);

  (三)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四)董事会关于实施行权的决议;

  (五)公司监事会核准的激励对象行权名单;

  (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七)律师出具的关于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的法律意见书;

  (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行权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dbf文件(附件四)。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登记明细表(见附表4);

  (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五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董事会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决议;

  (八)风险告知书(附件五);

  (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

  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十二)电子数据接口;

  (十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

  四、回购股份登记

  办理回购股份过户之前,需凭深交所通知向我司帐户管理部申请开立回购帐户。之后报送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过户明细表》(附表5)

  (三)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四)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五)经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决议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批量过户电子数据接口

  (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如果股份过户后为无限售流通股,还需按照解除限售业务向我司提交文件材料。

  五、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一)调整申请(见附件三);

  (二)调整明细表(附表7);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调整的决议;

  (四)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激励对象或激励股份数量调整法律意见书;

  (五)权益分派公告

  (六)《股票期权注销明细表》(附表8),适用于注销激励对象名下全部股票期权。

  (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

  (一)注销申请

  (二)注销明细表(附表6)

  (三)深交所注销通知书

  (四)经公告的董事会决议

  (五)验资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电子数据接口

  (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七、股票期权注销业务

  (一)注销申请

  (二)注销申请表(附表8)

  (三)深交所注销通知书

  (四)经公告的董事会决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电子数据接口

  (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八、收费标准

  (一)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收费标准参照权证登记服务费的标准执行,计算方式如下: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1000(元/月千万份)。股票期权存续

  时间按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不同存续期、不同发行份额应分别计算,总金额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收。股票期权登记服务费在首次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时一次性收取,股票期权数量因权益分派等原因进行后续调整时,不再另行收费。

  (二)股票过户费

  向特定股东回购股票、以及上市公司将其从二级市场或特定股东回购的股票授予(含股票期权行权时授予)激励对象时,向过户双方收取股份过户费。收费标准按照a股非交易户收费标准执行,按过户股份面值的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单边上限为10万元。股份过户涉及的印花税按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收,具体征收方式及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票登记费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行权时授予股票,且股票来源为发行新股时,收取股份登记费。收费标准按照a股登记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登记股本面值为5亿股.

股权证明书2

  公司是现代组织的重要形式,而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下面看看股权转让证明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

  股权转让简介: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证明书范本:

  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北京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

股权证明书3

  股权证书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年月日

  附:1、本股权证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他用。

  2、本股权证书加盖××××有限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股权证明书4

  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有限公司

  二OXX年月日

  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称_________:

  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二OXX年月日

  基本情况

  变更事项

股权证明书5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金额:

  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X月X日

  附:

  1、本股权证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他用。

  2、本股权证书加盖XXXX有限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股权证明书6

  一、公司全称:xx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元)

  五、公司股东:xx(股东姓名或名称)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公司印章)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股权证明书7

  编号:001

  股份经济合作社名称:

  合作社登记成立日期:年月日股权人姓名:身份证号:

  住所:

  股份类型:现金股:股,每股元股权证书签发日期:年月日

  兹证明是经济合作社股东,持有合作社上述股份。

  盖章主管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意事项:

  1、股权证书为股东持股凭证,股东凭此证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规定必需严格遵守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3、本股权证书必需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4、股东依据企业章程转让股权时,需持股权证书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相关手续。

  5、本股权证书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股份经济合作社印鉴后方为有效。

股权证明书8

  股权证明书

  浙江美合传琪有限公司

  内容登记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住址: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所在公司名称:

  股份属性:

  本期认购数量:

  本期认购价格:

  认购日期:

  本期股本总额:

  变更登记:

  股份属性:

  变动内容:

  股权变动情况:

  变动后股权价格:

  变动后股权数量:

  变动日期:

  股份总额:

  权益股:

  管理股:

  金股:

  基准股:

  身股:

股权证明书9

  编号:A-002

  企业名称:XXX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

  企业注册日: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金:XX万人民币

  项目名称:XXXX拟投资资金:XXX万人民币

  股权人姓名:XXX所属股权类型:原始股/XXX

  身份证号:XXXXXX出资日期:XX年XX月XX日

  股权占比: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比例为XX

  兹证明_XXXX_是XXXXXX有限公司原始股股东,持上述股份。

  企业盖章: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股权证书为股东持股凭证,股东凭此证享受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股权证书不得涂改、伪造,私自抵押、转让、买卖无效。

  2、股东依据企业章程和公司有关制度转让股权时,须持股权证书和原始股本人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本股权证制作除三处签字外其余地方不得手写。

  3、本证书经股权人、董事长签字及加盖企业公章并与董事会留底股权证书一致加盖骑缝章方为有效。一式二份股权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要怎么开股权关系证明

股权关系证明的开具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公司主管人员申请出具股权关系证明,并加盖公司公章。但若股东持有股东名册,或能提供公司章程等材料的,可以直接用以证明股权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饭教坚落行必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制评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来自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股权关系证明其实类似股东证明书,证明股东的身份。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行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应该给投资人入股的股东签发股东证明书,确认股东身份。

一份“迫使公司以后必须聘请律师才能诉讼的法院裁判文书”有感

本文所涉话题,笔者以为有重要现实意义,诚望各大中型企业老板、高管及公司法务人员阅读。

地球人都知道是否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虽然交由专业律师代理案件的效果会更好,但也意味着更高的经济成本。因此,纠纷量大的公司往往会指派内部法务来处理本企业有关的各类诉讼案件。您是否见过:因一份生效法律文书,迫使公司今后不得不将大量案件交由外部律师做代理人,否则就难以完成诉讼的情况呢?笔者在近日的工作中“活久见”了,而且还是由特区法官审理的案件。

首先声明,笔者不是标题党,因为这份生效裁定书客观上确实引发了标题所描述的结果。

究竟是一份什么样的裁定书能对律师行业发展产生这样的利好结果呢?虽然司法文书是可公开的,本案也不涉及商业秘密,但笔者希望关注重点在案件背后反映的现象而非案件本身,因此,有意将案件所涉名称隐去,但笔者保证案件及法律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图示如下:

2022年4月13日法院裁定书

由上述裁定书所提炼的关键信息:1、表面信息显示:这是一份因原告未按时到庭,法院依法律规定按缺席撤诉的常规裁定。

2、背后真实原因:原告代理人准时到庭,法官以代理人非原告员工为由,阻止代理活动。

3、该撤诉裁定书不可以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4、该撤诉裁定书也不可以申请再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5、因为是终极裁定,如果,我是说如果,法官确实判错了(特指裁定结果本身),那或将成为终极错误。突然发现,我们区院法官的权限原来好大啊!

总结,这是一桩因为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涉嫌不具备代理人资格而被法官判定缺席及强制撤诉的案件,而且是没有任何法律救济渠道的终极裁定。原告不仅在诉讼中损失了时间金钱,更重要的是对未来所从事的诉讼活动产生明显障碍且不利情形会一直延续,而这,才是重点!

因为这个话题很具有代表性,虽然对律师行业是大大的利好,但对于依托内部人员处理纠纷的大型企业而言却是很大的利空。所以笔者今天把案件拿出来跟各位分享,着重点是真实案例所反映出的问题,而不是案件本身该如何拯救,笔者急切希望这个重要“法律课题”能够引起媒体朋友及商界精英的关注,更欢迎与业内人士深入讨论其中的“是与非”。

原告为何会派非本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出庭诉讼呢?本案,原告(简称A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与A公司之间确实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是,并不等于该代理人不是原告的员工或法律条款所界定的工作人员。因为代理人是与原告之关联公司(简称B公司)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员工,为此,在开庭时代理人携带了以下材料:

1、A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在职证明》

3、代理人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4、A公司、B公司股权关系证明文件

在审核代理人资料环节时,本案主审法官询问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关系,代理人如实作答:A公司和B公司同属于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主审法官认为:A公司和B公司都是独立法人,A公司必须指派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或者委托律师代理。因此不允许代理人代表A公司出庭,鉴于A公司未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于是就有了前面的裁定书。

代理人一定且必须是与当事人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员工吗?笔者认为代理人作为关联公司的员工完全符合本案的代理人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官对上述条款中第(二)所指的“工作人员”做广义理解”不违背法理。当事人的上级单位、下级单位或平行的关联企业所委派的员工,都应纳入工作人员的范畴。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法院将“工作人员”限定在“必须有直接劳动关系的员工”不符合立法精神。1、一件商事活动的参与方不仅仅局限于合同主体所属员工,在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发生某些书证(例如结算单)上的签名人员,虽然不是直属员工,但是因其关联公司的员工身份,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其签署的文件会约束当事人,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因此,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把工作人员扩大到关联公司员工会有什么危害呢?笔者想不到。

2、笔者对《民事诉讼法》法理精神的理解,有关代理人资格条款的设计是为了杜绝无证的黑律师(例如有偿帮他人打官司的公民代理)。企业员工身份受工作指派处理本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案件是一种明确而正当的职务行为,员工代理行为不应该成为被禁止或限制的对象。

3、法官审案重点是解决有关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的问题。纠纷终究要得到解决,强制原告撤诉,原告方只能重新立案、缴纳诉讼费和担保费,被告要重新委托律师及支付律师费,法院重新安排庭审工作。如此这样处理案件,貌似符合法律条文,但算不算浪费司法资源呢?

“将代理人身份限定在必须有直接劳动关系”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将代理人身份限定在必须有直接劳动关系”对律师业务发展的正面影响。本案A公司及B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旗下有几百家分布全国的子公司、孙公司,有些业务“一套人马+几块牌子”也是为满足经营的需要。集团公司每年产生有数百件诉讼案件是很常见的,基于成本考虑,为节省律师费,集团内部统一调配法务力量处理各个公司的诉讼案件,这种委派员工代理关联公司案件的做法通行于很多大型企业,这也十分符合公司经营过程中人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要求。即便是为每家公司只配备一名法务人员,几百名法务人员所产生的人力成本,不是中国普通企业所能承受的!

本案被法院强制撤诉后,如果要重新提起诉讼就只能在聘请律师和为A公司招募一名法务人员之间进行二选一,就纠纷数量不多的A公司而言,后者的成本更高,因此只能委托律师。问题是:集团下属还有C公司、D公司、E公司……等其它关联公司的案件该如何找代理人呢?再想统筹法务处理,对风控管理者而言,如果再遇到强制撤诉的法官,损失谁敢担待?

“不允许员工代表关联公司出庭诉讼”是个案现象吗?还是存在于其他法院更多法官的思维里。虽然这对律师界无疑是一个增加案源的好事,但却给很多大中型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恒大集团债务风暴已严重影响8441家上下游企业的经营,进而催生了数万个案件。加之在疫情期间,企业经营本就十分困难,法院系统在为企业减负方面就不加以考虑或照顾吗?

“将代理人身份限定在必须有直接劳动关系”为具体案件带来的风险:1、对原告而言,不允许参与庭审,按撤诉处理,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和宝贵的时间。

2、对被告而言,不允许参与庭审,按缺席审理,丧失答辩和举证机会,承担败诉后果。

3、员工身份的瑕疵会成为被对方律师攻击的软肋:把代理权消灭,生生做成了缺席审理。

有关这条法律条款理解、适用的分歧,背后更像是公司法务与律师之间诉讼代理权之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实践中这种对员工代理的限制手段和不公态度,算不算对法务职业的轻视呢?

有关“代理人必须有直接劳动关系”的被动应对策略:问题逃避不了,思考解决方案才是务实之举。因此,除以下思路外,笔者很希望听取您的意见。

方案一:虚签劳动合同。

为了诉讼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当事人与关联公司员工临时签署一份“不履行”的劳动合同。但目前很多法院要求代理人必须同时提供“社保清单”或“缴税证明”,这种做法就行不通了。

这种无奈之举很不规范,劳动风险就不讲了,当公司面临大量诉讼时,一名法务人员要代理不同主体的法人公司参与多起案件,‘虚签劳动合同’行为会暴露得非常明显,无论对公司还是个人而言,风险都不言而喻。(在未来的文章中笔者会加以分析)

方案二:变更劳动关系

通过转岗,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从而取得代理人资格。重新签署劳动合同、沟通转岗、变更社保关系,一切只是为了解决一个阶段性问题?变更劳动关系不仅成本高,而且非常不具备操作性。异地公司之间怎么转社保?再遇到其他公司的案件和新增案件又该怎么处理?

方案三:注册公司律师。

1、国企或超大型民企之外的一般企业很难通过审批。

2、很多法务人员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3、企业普遍存在的人员流动性问题。

方案四:据理力争、硬扛法官。

为代理人资格问题得罪法官和法院,真不怕案件败诉吗?

方案五:期待您的补充。

全国法务群与此有关的讨论

笔者曾就本篇文章所涉话题与很多同行进行交流,大部分人都还是在如何应对法院审查上绞尽脑汁。可明明是公司企业合法的诉讼委托权利受损、受限,为何不能一起去合力维护和改变?而是要承担风险去适应?更讽刺的地方还在于,这项规则变化会影响律师行业的利益,所以很难依靠律师去争取。(这会不会是该BUG多年来一直无人推动立法来修补的原因?)

后续,笔者计划起草一篇文章《关于将《民讼法》第五十八条(二)中的“工作人员”延伸至关联企业员工的建议》希望获得您的传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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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入视频为正能量宣传,与文章所涉内容无关)

衷心感谢您的阅读!本篇文章重点在于“问题本身”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请忽略不同观点,希望能引起更多共鸣。如果您也认为“公司诉讼委托权利”确实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期待您的评论和转发。笔者本文愚见,若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服务何时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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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

代理人必须是员工吗?一份生效法律文书引发的“法律课题”

你绝对想不到一份生效裁定会迫使公司必须将案件委托律师

一个会被忽略但却大大增加企业经济负担的法律条款

一条隐藏很深却对律师行业大大利好的法律条款

有关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因一份生效法律文书引发的思考

股权关系证明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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