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说明及承诺函有什么用,委托收款协议书

   时间:2022-12-31 12:08: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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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说明及承诺函有什么用,委托收款协议书

委托收款说明及承诺函有什么用

付款承诺书本人某某,应付某某人应付款(款项名称)多少元整。本人承诺按以下方式支付:

1.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_____)。

2.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_____)。

3.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余款计人民币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_____)。本人承诺严格按照以上时间付款。超出期限,本人按日向收款人支付未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逾期超出______日,本人按日向收款人支付未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收款人同时保留向本人追偿其他相关损失的权利。承诺人(签字):年月日

委托收款协议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协议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委托收款协议书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委托收款协议书篇1

  兹有现委托作为本司收款人,收款范围为代表我公司与贵单位进行结算代收款活动有关事宜,收款有效期限;

  在整个代收款过程中,该员工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与贵司无涉

  特此委托

  代理单位名称:法人:

  工商注册证号码: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

  委托单位:

委托收款协议书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号《_________》及_________号《_________》的精神,_________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敬请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乙方通力合作,共同保障水费款按时回收,以确保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的正常运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收款方式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委托银行结算水费。

  二、乙方授权其开户银行付款银行在收到甲方开户银行收款银行递交来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后,直接从乙方帐户中支付。

  三、特约委托收款后,如乙方对收款有疑问时,可在一周内随带付款单与甲方联系,如确属甲方原因的,由甲方负责更正。

  四、乙方因银行存款不足退票或不按期支付水费,甲方将依照《_________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拆表停止供水。

  五、乙方因户名更改,银行帐号更变,需提前一个月到甲方办理更改手续。乙方如不及时办理,造成水费拖欠,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结算手续费由甲方负责。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乙方开户银行付款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委托收款协议书篇3

  收款人全称(甲方)__________付款人全称(乙方)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收款单位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的款项,根据银行结算办法规定,提供水费及其它代收费用劳务费用的收取,采用劳务供应委托收款结算。双方共同遵守下列款项:

  一、甲方按照规定以委托收款的方式,委托乙方开户银行每月11-20日内办理劳务费用结算,逾期不交者,按5收取滞纳金。

  二、乙方必须备足资金,保证支付。如因乙方银行存款余额不足,银行作退票处理,款项乙方在五日内送至甲方,否则将按拖欠水费处理。

  三、甲方必须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劳务供应委托收款专用凭证,否则不予受理,甲方在向银行委托收款时,必须及时将所附发票寄送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出帐。

  四、乙方拖欠壹个月水费,甲方对乙方将实行暂停供水,直至将欠款交清,方可恢复供水。

  五、附则:本协议一式三份,有效期暂定五年,甲、乙双方及开户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银行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协议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收款协议书篇4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收款事宜达成下面条款,需要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代收项目的商品混凝土销售货款元,实际代收货款金额以乙方为该项目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实际发生数量为准。代收款项信息为:

  收款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付款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

  2、甲方承诺:上述款项的收取事宜全权委托乙方办理,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视同甲方收到(这里需要填写建设方的公司名称)支付的商品混凝土货款。

  3、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在委托收款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乙方不得委托第三方收款。对甲方委托的委托收款及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4、发生法律纠纷均由甲乙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里应填建设方公司的名称)不承担上述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新增事宜以补充协议体现。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争议解决

  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年月

  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收款协议书篇5

  石家庄汇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现委托河北锦坤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和代收款项工作。该委托代理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和代收款项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代收款项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承担该代理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名称:石家庄汇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

  工商注册证号码:

  代理单位名称:河北xxx药业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法人(签章):

  工商注册证号码:130xxxx

  日期:年月日

  附: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委托单位法人证明(加盖公章)

  代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代理单位法人证明(加盖公章)

委托收款说明\x20是发票方委托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民申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翰辉,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国香港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雄,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翁秀聪,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再审申请人梁翰辉因与被申请人翁秀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22)闽民终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翰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八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变更原判决第一项“偿还翁秀聪借款2505万元”为“偿还翁秀聪借款1800万元”;2.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翁秀聪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在双方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经开庭径行判决,且主持调查的人员并非合议庭成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事实存在重大争议,双方针对过账流水人民币705万元是否为借款本金的问题,均提交了新的证据。原判决在事实查明中也指向了新的证据。然而,二审法院并未开庭审理,甚至连合议庭成员都没有参与法庭调查,就直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民诉法的规定。

二、本案涉嫌套路贷,梁翰辉并未实际收到2016年3月23日翁秀聪支付的借款人民币705万元

1.翁秀聪所主张的借款支付过程:2016年1月26日,深圳市和正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正通公司)向深圳市信达康贸易有限公司转款人民币7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700万元,合计人民币1800万元。2016年3月23日,深圳市雅其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其光公司)向深圳市叮咚服务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叮咚公司)转款人民币375万元、人民币134.25万元、人民币195.75万元,合计人民币705万元。

2.2016年3月23日支付的人民币705万元不应计作梁翰辉的借款本金

翁秀聪委托了两个付款单位支付涉案借款,分别是和正通公司和雅其光公司。经上述银行流水显示,人民币705万元分三笔由雅其光公司转入叮咚公司后,每笔均在瞬间转出到和正通公司,且是按照转入、转出接替进行。翁秀聪提供的三笔转账的电子回单显示,雅其光公司操作转账的经办人是当时叮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宪敏。可见,当时的付款、收款、转出是由同一人完成的。该人民币705万元借款的支付,实质是“走账”。

梁翰辉陈述,叮咚公司的马宪敏是本案借款的介绍人,所有借款事宜均由其操办,包括“走账”。该人民币“705”万元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潜规则预扣的利息,梁翰辉所在的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涉案借款已不可能在3个月内偿还,于是双方商议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3的利率,预扣一月底到十月底的利息,议定为人民币705万元。梁翰辉当时处于债务人劣势地位,只能答应。因此,翁秀聪在起诉状中书写利息支付至2016年10月31日,并非“笔误”,确实是客观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1800万元。

三、原判决存在偏袒,怠于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有误

梁翰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提出人民币705万元付款走向不合常理,并向一、二审法院申请调取和正通公司、雅其光公司关于涉案款项的前后流向。一、二审法院不但对调查取证的申请置若罔闻,而且在适用法律上对翁秀聪存在明显的偏袒,以下种种不一而足:

1.将翁秀聪起诉状中关于“利息仅支付至2016年10月31日”的自认定性为“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翁秀聪的诉讼请求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是2016年6月1日,与其对于利息支付至2016年10月31日的表述,均为其单方陈述。翁秀聪对于利息支付至2016年5月31日,并无证据支持,原判决却以没有证据支持为由,否定利息支付至2016年10月31日这一对梁翰辉有利的陈述,原判决的该项认定属主观臆断,实为偏袒;

2.在没有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武断认为“叮咚公司、和正通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也无法证明梁翰辉向翁秀聪支付本案的借款利息”。梁翰辉已经举证证明该笔转账存在重大疑点,且出具了叮咚公司的说明,原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即作出以上结论,难以令人信服。翁秀聪在本案借贷纠纷中,实质是一位代名的出借人,其对于款项来源、经济状况、与梁翰辉的实际联系均未能提出半点说明。本案的付款单位就是和正通公司、雅其光公司,在巨额款项瞬间回流至另一付款单位这一如此不合常理的事实面前,原判决未对案件疑点分析、查找,有偏袒嫌疑。

四、本案事实存在重大疑点,应当通过调查取证、追加当事人等方式查清本案事实后作出公正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本案中,2016年3月23日借款发生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极为不合常理,该不合理能够印证梁翰辉关于“预扣利息”的主张。因此,恳请再审法院能够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追加和正通公司、叮咚公司作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清本案事实。

综上所述,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追加和正通公司、叮咚公司参加诉讼,或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本案事实后改判。

翁秀聪答辩称,原判决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全部予以支持,梁翰辉申请再审的表述内容自相矛盾,毫无依据,应予驳回。

一、梁翰辉请求将借款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800万元没有依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翁秀聪已按划款委托书要求委托和正通公司、雅其光公司向梁翰辉指定账户转款人民币2505万元,翁秀聪已完成借款合同项下义务,梁翰辉与其委托的收款方如何处理借款与翁秀聪无关。现梁翰辉称案涉人民币705万元是其向翁秀聪支付的借款利息,但梁翰辉既不能提供翁秀聪收取利息的收据,也不能提供翁秀聪的委托收款书。根据梁翰辉陈述其借款时已经陷入债务危机,其以收到的借款即刻偿还其他借款人的欠款是合理的,不能以汇入资金在账户停留时间短推导出“走账”的结论。梁翰辉陈述其已用翁秀聪汇入的款项付清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利息705万元,但又不承认借到翁秀聪705万元是本金的事实,梁翰辉陈述的内容与诉求自相矛盾。

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清本息,出借人有权终止合同,借款人要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梁翰辉是借款人,其要求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翁秀聪负担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翰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八项规定情形。

(一)梁翰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翁秀聪提交借款合同、划款委托书、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原判决据此认定梁翰辉向翁秀聪归还人民币2505万元借款本金并无不当。梁翰辉虽然提交叮咚公司的证明及叮咚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用以证明案涉人民705万元已回流至和正通公司,但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叮咚公司的证明仅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叮咚公司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原判决未采信该证明并无不当。叮咚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仅能证明转款时间及金额,不能证明所涉人民币705万元是用于支付利息。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审查期间,梁翰辉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人民币705万元是用于支付利息,梁翰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判决认定人民币705万元为借款本金并无不当。

翁秀聪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部分陈述利息支付的起点为2016年6月1日,但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又陈述“利息仅支付至2016年10月31日”,翁秀聪关于利息支付的期限截点前后不一致,翁秀聪称“利息仅支付至2016年10月31日”为笔误。现梁翰辉主张利息支付至2016年10月31日,依照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梁翰辉应提交证据证明其前述主张,但梁翰辉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判决根据翁秀聪诉请梁翰辉支付的利息金额、该利息计息期间,认定利息支付至2016年5月31日,并确认翁秀聪关于“利息仅支付至2016年10月31日”的陈述笔误并无不当。

(二)梁翰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情形

梁翰辉在再审申请书中并未陈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哪一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故无法审查梁翰辉的该项再审理由。

(三)梁翰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情形

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翁秀聪与梁翰辉之间,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后,翁秀聪根据梁翰辉出具的划款委托书进行转款,款项转账后,梁翰辉向翁秀聪出具收据,翁秀聪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案涉借款已经成立并生效,借款人梁翰辉应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梁翰辉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和正通公司、雅琪光公司的银行流水,如前所述,认定案涉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充分,和正通公司、雅琪光公司的银行流水已无调取必要,原判决未予准许梁翰辉的调查收集申请,并无不当。

(四)梁翰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

梁翰辉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其未向本院陈述本案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故对其该项再审理由,无法审查。

(五)梁翰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情形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从现有证据来看,和正通公司、叮咚公司对本案诉讼标的并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因此,原判决未追加其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翰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峰

审判员张爱珍

审判员张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秦润芝

书记员汤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民事审判、最高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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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委托收款说明怎么填制

【委托装修公司装修,却遇停工数月,多名业主维权遇难题】装修公司疑经营不善多个项目停滞近日,南平的张女士反映,她委托福建南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施工,原本12月底要完工的项目,9月份却停工了。张女士表示,整个项目十三多万元,分三期付款,她在八月份验收水电后付了二期款,合计十二多万元,但整体有八万多元的项目对方未履行。停工后,她多次联系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告诉她,公司经营不善。和张女士有类似情况的林先生表示,据他们不完全统计,目前涉及业主有二十多位,涉及合同金额近百万。据了解,有的业主交款后,工人材料都未进场;有的业主和该公司签订的文件中,名称和盖章中出现了三家公司名称,且其中一家福建南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张女士等人表示,他们已不再信任这家公司,希望他们能将未履行部分的款项退还。随后,记者也前往了这些业主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但大门紧闭。电话联系相关负责人后,对方表示已在陆续和业主协商安排动工事宜,但对于动工日期及业主们提出的当面协商,对方不予回应。业主们表示,鉴于目前对方变更公司主体、收费后未履行合同等行为,疑似诈骗,他们已将情况反映给南平市建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此事,帮帮团将持续关注。帮忙进行时?Via@第一帮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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