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证明范本图片,委托收款书范本

   时间:2022-12-31 23:40:02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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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证明范本图片,委托收款书范本

收款证明范本图片

一个完整的收款证明,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

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2、正文。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3、落款。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委托收款书范本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公司个人委托收款书范本,我们来看看。

一、范文一:公司个人委托收款书范本

XX市XX集团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前往贵公司办理款项收取工作,请给予接洽办理。本委托书有效期至年月日。

附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委托人(公章及签名):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收款人为个人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收款;确需委托他人代收款的,则必须提供经过法律鉴证(如法律公证)的委托书。

二、范文二:公司个人委托收款书范本

委托书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委托××公司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单位,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票和代收款工作。该委托代理单位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票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票和代收款过程中,该代理单位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单位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代理单位无权转换代理权。

特此委托。

代理单位名称:

法人:

工商注册证号码:

委托单位法人(签章):

委托单位:××公司

日期:年月日

附:代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代理单位法人证明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单位法人证明

附:代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代理单位法人证明

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范文三:公司个人委托收款书范本

合同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简化甲方的缴费手续,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正公开的原则,就甲方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移动通信费用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授权乙方通过甲方的开户银行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移动通信费用。

二、甲方同意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支付移动通信费用的用户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户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单位为个人付费时需提供个人用户身份证件

三、乙方每月通过银行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收取上述号码产生上一个月的移动通信费用。若甲方帐户余额不足,将导致银行无法划拨整笔应缴款项。

扩展资料:

委托收款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填写邮划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并签章。将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一起提交收款人开户行。

2、审查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将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寄交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

付款

1、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3日内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拒绝付款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2、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3、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付款人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基本规定

编辑

1委托收款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委托。这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委托收款凭证即是如前所述的按规定填写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即是指能够证明付款到期并应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证明。

3付款。这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8218;银行可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8218;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8218;按照有关办法规定8218;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8218;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8218;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8218;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8218;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8218;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8218;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8218;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5无款支付的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8218;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8218;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8218;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8218;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8218;并经审查无误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8218;从而改变了原《银行结算办法》统一3天的付款期。具体而言: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8218;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8218;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8218;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8218;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付款人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8218;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8218;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8218;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8218;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8218;送交开户银行8218;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8218;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8218;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8218;每天处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8218;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收款

垫付材料款抵扣工程款证明标准是用于案涉工程且已实际支付

王道勇工程案判例研究

一、案例索引

1、青海高院《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四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勾俊山、陈赞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青民一终字第11号,审判长索晓春,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2、最高院《勾俊山、陈赞涛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四诚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民申字第1784号,审判长王季君,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案涉工程发包方是海纳公司,承包方是中煤三建,分包方是四诚公司,实际施工人是勾俊山、陈赞涛(两人是合伙关系)。

争议的焦点:海纳公司、中煤三建、四诚公司垫付的材料款,能否要从勾俊山、陈赞涛工程款中扣除?一审没有支持,二审如何该如何认定?

三、院裁判摘要

(一)青海高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煤三建中标后与海纳公司签订的《门旦峡合同》第十八条《合同附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中涉及的钢筋、型钢、钢管等材料均不属于勾俊山、陈赞涛负责供应的约定,可以证实钢材部分属于甲供材料的事实。一审举证期内,四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项目结算书》、《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核算表》,拟证明勾俊山、陈赞涛在施工中存在使用甲供材料等事实。勾俊山以未收到为由不予认可。对此,在原审法院第二次庭审中,四诚公司再次提交了陈赞涛签有“收陈赞涛”的上述二份证据,表明陈赞涛已收到了结算书、核算表的事实,勾俊山又以未在举证期间内提交不予认可。二审庭审后,陈赞涛向法庭提交了收到结算书、核算表等资料及其参加过结算的书面说明,同时还证明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中存在甲供材料的事实。因此,四诚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中煤三建、四诚公司签订的《矿山道路河道治理劳务承包、设备租赁及工程辅材供应协议》与《项目结算书》虽对勾俊山、陈赞涛无约束力,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但可以证明二个工程中存在甲供材料等事实。一审法院以陈赞涛还在履行与四诚公司签订的其它矿山开采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否定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中存在甲供材料等的事实不当。作为陈赞涛与勾俊山系合伙关系,其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虽未出庭,但本案判决结果必然与陈赞涛有利害关系,其不能以损害自身的必得利益而做出违背事实的陈述,因此,陈赞涛的陈述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为补强证据,二审期间,中煤三建、四诚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甲供材料的明细证据,对此,勾俊山以不属新证据拒不认可,但其又不能提交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反驳证据。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期间,中煤三建、四诚公司向法庭提交的《项目结算书》、《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核算表》中已列明了甲供材料的数量和价款,一审判决以陈赞涛与四诚公司有利害关系,对其签收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否定。二审中,中煤三建、四诚公司除继续向法庭提交核算单等证据外,又提交了证明该核算单中的甲供材料的补强证据,对该部分证据可以认定为新证据,且符合“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的相关规定,二审中应逐一进行认证。

1、关于海纳公司提供的石料款2525970.13元是否抵扣工程款的问题

本院认为,依据中煤三建中标后与海纳公司签订的《门旦峡合同》第十八条《合同附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中明确约定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需要使用大量的片石、砂砾石。2011年11月20日,中煤三建项目部向海纳公司工程部出具函称“矿区河道治理主干道工程项目中需要使用片石及砂砾石石料,特向贵公司申请在矿山采用。在工程实际使用甲供材料数量和单价予以总价核减”。中煤三建项目部经理陈某某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对此,海纳公司工程部于11月23日回函称“同意在矿区河道道路治理项目中,施工单位可以使用矿山的石料,用量以在核减甲供材料计量计价时按申请的数量和项目合同中的单价予以核减”。陈某某、陈赞涛签收。2013年9月20日,中煤三建项目部向海纳公司工程部出具《盐湖海纳公司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甲供石料结算审核总量说明》称“根据合同约定及最终《工程结算审核书》审核甲供石料合计为2525970.13元”。陈某某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从上述证据分析,海纳公司确认中煤三建项目部在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施工中使用大量石材,并同意从工程款中核减;而作为实际施工人勾俊山、陈赞涛亦认可其使用的石材均从现场取材。庭审中,勾俊山辩称工程中使用的石材系海纳公司无偿让其使用或自购的,不应计入工程款中,其拒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其又无法提供海纳公司、中煤三建、四诚公司共同伪造证据或承诺无偿使用、自购石材的相关证据,且在一审审理中,勾俊山向法庭提交的几份证据,即《完成形象进度、产值(2011年12月)报表》(2012年2月、5月、6月报表)中,均显示案涉工程使用大量的沙砾石及综合单价等,陈赞涛及监理工程师等人签字认可,表明勾俊山、陈赞涛在施工中使用大量的石材,并按一定的价格计算使用的数量,不存在无偿使用的事实,因此,对勾俊山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中煤三建、四诚公司的此节上诉理由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勾俊山使用的石材款2525970.31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2、关于海纳公司提供的柴油款560800元是否抵扣的问题

本院认为,2012年2月12日,海纳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称“勾俊山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西宁分公司办理购油、开具发票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结算方式:转账”。勾俊山持该委托书与青海销售西宁分公司开展了购油业务。2013年9月4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西宁分公司出具《证明》称,“根据海纳公司的授权,勾俊山在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期间在我公司办理柴油提购业务。总计柴油423.5吨,总金额为3626563元”,同时提交了购柴油的明细表一份。对此,中煤三建、四诚公司扣除了勾俊山、陈赞涛在其他工地使用的油料外,认可海纳公司在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中向勾俊山、陈赞涛提供柴油价值560800元。本院认为,一审中,四诚公司向法庭提交的《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核算表》中的《河道治理结算汇总表》中不存在使用柴油的事实,而在《矿区公路扣减甲供材料汇总表》中显示使用柴油28.706吨,总计228265元。勾俊山、陈赞涛未向法庭提交其施工中自购柴油的相关证据下,应以四诚公司结算的数额认定此节事实。至于勾俊山提出此节购置的柴油已在本院审理的另一案件中确认,属重复计算,而其提交的另案所使用的柴油票据均为2012年5月之后的,与本案无关,并未重复计算,应予驳回。

3、关于海纳公司提供的水泥款108800元是否抵扣的问题

本院认为,2013年12月10日,海纳公司财务部向中煤三建出具《说明》称“你公司在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聚氯乙烯一体化项目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中,使用甲供水泥340吨,合计金额108800元,此款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特此说明”。另从中煤三建、四诚公司提交的加盖中煤三建项目部印章、勾俊山签字的多份《申请书》等证据足以证实海纳公司提供水泥的事实。庭审中,勾俊山辩称其办公室曾被盗,其放置于办公室的为原先提取水泥预先已盖章和签有“勾俊山”的水泥提货便签丢失,认为《申请书》均系他人盗取后伪造,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勾俊山虽提出《申请书》系伪造,但其既不能否认海纳公司财务部出具的《说明》的事实,也无法提交中煤三建、四诚公司、海纳公司共同伪造事实的证据,因此,本案存在海纳公司向案涉工程提供水泥的事实,水泥款应从工程款中扣减。

4、关于中煤三建提供的钢材款840230元是否抵扣的问题

本院认为,二审中,中煤三建、四诚公司向法庭提交的2012年3月10日中煤三建项目部与罗某某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一份,银行转账440000元的付款凭证一张,及中煤三建项目部工作人员秦某收取钢材的收据等证据。从上述证据及四诚公司向法庭提交的《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核算表》中的《河道治理扣减材料费用表》中显示河道工程确实使用了一定的钢材,依据《钢材购销合同》的约定,罗某某向中煤三建项目部供应了一定的钢材,中煤三建项目部亦收到约定的钢材,并汇款440000元,该款应予认定。至于中煤三建向法庭提交的840230元的收据,因缺乏证据三性,无法证实中煤三建已向罗某某支付400230元的事实,故不予认可。勾俊山认为此节证据均系伪造,但其无法提交伪造事实的证据,也无法提交其在具体施工中钢材由其自购的证据,因此,钢材款应以440000元认定有事实依据。

5、关于勾俊山、陈赞涛使用商混1539280元是否抵扣的问题

本院认为,2012年4月5日,中煤三建项目部与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约定由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向项目部提供C15、C25混凝土。合同签订后,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向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提供混凝土。2012年12月,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向中煤三建项目部出具《对账说明》称“我公司为贵项目部在湟中县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中供应混凝土。2012年4月1日至5月供应的混凝土总量金额为373200;我公司2012年9月收到四诚公司为贵项目部代付混凝土货款200000元,至此贵项目部欠我公司混凝土货款为173200元”。同时提供了勾俊山、秦某签字认可的结算单,四诚公司付款200000元的凭证。

2012年4月25日、5月4日,中煤三建项目部与青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青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向项目部提供C15、C25混凝土。合同签订后,青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向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提供混凝土。海纳公司、四诚公司及四诚公司委托付款的西宁辉瑞矿业有限公司向青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付款。对此,青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出具其收到上述公司付款证明和其发送车次的明细单。2012年12月,青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出具《对账说明》称“我公司在中煤三建青海盐湖海纳公司石灰岩矿山开采总承包工程项目部(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中供应混凝土截止至2012年6月供货总金额1539280元,我公司收到货款1295260元,其中四诚公司为中煤三建项目部代付400000元,勾俊山为中煤三建项目部代付货款500000元,收到现金3060元,收到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宁销售分公司392200元。至此中煤三建项目部欠我公司货款金额244020元”。

(二)最高院

二审法院经审核,将一审法院未采纳的《项目结算书》、《门旦峡矿区主干道和河道治理工程核算表》以及二审期间中煤三建、四诚公司提交的关于甲供材料的补充证据等,根据证据规则及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采纳,并作为计算中煤三建、四诚公司应支付款项的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启示与总结

通过本案梳理可以发现法院关于垫付材料款抵扣工程款证明标准是用于案涉工程且已实际支付。垫付材料抵扣工程款问题在工民建项目上引发的官司还是比较多的,作为这方面的合同管理人才、提供非诉服务的律师、法务人员应当知晓法院要求的证明标准,以便在平时项目管理中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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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款证明范本

微信收款码又变了,从11月1日起,个人收款码不再提供“信用卡收款”服务,如需继续使用,需要申请个人经营收款码,不用经营执照,但需要身份证明和门店照片,还是有很大操作空间的,只不过关键是都要收费了,费率是0.38,2022年12月31日前,非信用卡收款每日前1000元不收费。不过影响范围不大,个人支持信用卡付款的很少,只不过对个别人而言,又一个倒腾的通道关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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