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不合法之处_仲裁机构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事项而不予受理的处理(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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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不合法之处、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的是、根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
6. 仲裁机构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事项而不予受理的处理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作出不予受理书面的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均予受理。
【律师解读】
1.本条的规定从条文看,无新增内容,属于原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完全承继,只是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修改为“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
2.依《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从立法的角度考虑,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首先要审查的,不论作出的是书面裁决、决定还是通知,实际上是影响到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无论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只要是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均应受理。此条没有违背“一调一裁两审制”。
4.从实践的角度考虑:就本条规定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却没有规定在何时可以提起诉讼,是以15日为限,还是一年内,抑或三年?理论上,如果确非劳动争议而属于民事争议的,自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从而不再受到劳动争议时效约束。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亦未明确起诉时限,实践中,宜尽早提起诉讼,但若未能收悉任何书面仲裁文书的,某些地区法院可能需等待初次提起仲裁60日后方能受理案件。进一步结合该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除终局裁决类案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实践中“15日”是非常重要的参照“锚定”。如果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中没有提示起诉期限,人民法院是不是只要当事人持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无论何时都受理,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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