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礼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_赠送礼品,都要代扣代缴个税吗?(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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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阅读提示词:赠送礼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赠送是否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给客户送礼需要代扣个税吗
案例:A企业在开展年度业务拓展会中,对凡是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可获得本公司自产的市场价值500元的电饭煲一个,在活动中,为活跃现场气氛,随机抽取10名参会人员,每人无偿赠送外购价值5000元的跑步机一台。
赠品送出,要不要代扣个税呢?财务为难了!凡事不纠结,回归问题根本,我们来看看现行政策层面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一、赠送礼品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9】74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A企业在宣传会上对每一位参加人员无偿赠送礼品,而且人人有份,只要到场,便可获得赠品,符合74号文关于“偶然所得”的定义,对于赠送给参会人员的礼品,A企业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案例中,A企业向随机抽取的10名参会人员无偿赠送礼品,获奖人员本身直接具有随机性、偶然性,亦属于财税【2019】74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的情形。也应该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赠品的个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财税【2009】年50号文(以下简称:“50号文”)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案例中参会人员获赠的“电饭煲”属企业自产产品,根据“50号文”的规定赠送的礼品为自产产品时,应按照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故对于获得电饭煲的参会者,A企业应以500元作为“偶然所得”计税依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随机抽取的10名获奖参会人员,奖品为外购的“跑步机”,按照50号文的规定,赠品为外购商品的,应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故对取得“跑步机”的参会人员,A企业应按5000元作为“偶然所得”计税依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三、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存在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若A企业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会面临税收罚款的风险,实务中通常会按照1倍的标准来进行处罚,这一点需要引起注意。
四、实务操作处理建议
实务中,对于接受赠品的个人一般都不会主动向企业提供个人信息,企业在活动中一般也很难取得个人信息,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履行代扣代缴实现扣缴申报是一个难题。但是,随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的系统升级,这一问题已经得以解决。对于“偶然所得”目前有两种扣缴申报方式,即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但如果采用汇总申报,需要先到办税服务厅开通此方式。待开通之后,就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了,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偶然所得”纳税申报方式,这样就无需取得每一个纳税人的身份信息。
因此,对于在业务宣传、广告、开业庆典等营销活动中给予个人的礼品,无法获得个人信息的,为规避未代扣个税,可能的面临处罚风险,可以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按“其他偶然所得”项目进行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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