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模具公司取得虚开发票调整后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

   时间:2023-01-25 22:00:30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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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乎税务知识分享

东莞市某模具公司取得虚开发票调整后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模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916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二稽 罚 〔2022〕 6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下取得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为43378030~43378032,金额合计257,743.60元,税额合计43,816.40元,价税合计301,560元。你(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支付301,560元,同日深圳市源金合创投资有限公司向你(单位)财务李某分别转入278,943元,李某再向你(单位)账户转入278,943元,形成资金回流闭环。 你(单位)于2016年6月已持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43,816.40元,对应的材料成本在2016年列支257,743.60元。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资料,证实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应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43,816.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90.82元、教育费附加1,314.49元、地方教育附加876.33元;同时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257,743.6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381.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税前列支),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4,573.98元,大于30万,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2016年的应纳税额为81,143.50元,减去已缴纳7,121.21元,还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4,022.29元。你(单位)已在抵扣所属期2016年6月作进项转出处理,补缴相应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滞纳金;已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作纳税调增,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税款43,816.4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1,908.20元;对你(单位)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90.8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95.41元;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4,022.29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7,011.15元。

罚款金额(万元): 6.001476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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