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某建筑材料公司账面列支海鲜弥猴桃香烟购物卡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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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务知识分享
海鲜、弥猴桃、香烟、购物卡在南通某建材公司账面上被税务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罚[2022]29号
案件名称 启东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事由
1.贵单位在管理费-招待费科目中,2018年8月列出2550.00元夏令用品,9月列出20800.00元中秋海鲜礼品务单位个人的,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收入)23350元.00×20%=4670.00元,未代扣代缴。
2.2019年9月,贵单位将招待费(弥猴桃)列入管理费-招待费科目.00元赠送给业务单位个人的,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意外收入)185万元.00×20%=3700.00元,未代扣代缴。
3.2020年11月,贵单位在管理费-交际费科目中列出香烟、购物卡3.9万元,赠送给业务单位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收入)3.9万元.00×20%=780.00元,未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推广展业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2019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实施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基准\>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纳税人名称 启东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3007M
处罚结果 4575.00元罚款不扣除个人所得税50%。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6-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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