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律师核定征税分两种

   时间:2022-06-17 22:00:01    来源:久信财税小编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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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飞法税律师

核定征税分两种。

第一种核定是事前核定(优惠性核定,税收洼地核定),是作为一种征管方式的核定。但因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稽查局不涉及这种核定。稽查局不管事前,只管事后稽查。

第二种核定是事后核定(惩罚性核定),即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稽查局实施税务检查中,由于纳税人的责任,造成税务机关虽然正常地履行了检查职责,但仍无法完全查清事实,或只能查清楚部分事实。在此情况下,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认定这部分事实、运用法定的规则(法院应审查)和合理的方法(法院不审查),对纳税人整体的应纳税事实作出的一种推定(说白了,就是毛估估的)。这种核定,作为认定事实的一种方法,属于稽查局检查权的一种。这种核定,集合了检查权与核定权,准确地说应当称之为查定。[奋斗][奋斗][握手][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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