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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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
作者:中税盟于江
#中税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只要代持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的相关事由,法院应当认定为该合同有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还做出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可知,公司法层面肯定了实际股东的法律地位,并对代持股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老板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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