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发放的过节费是否能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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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过节费必须要发吗
作者:彭怀文
#财税实务#公司为员工发放的过节费是否能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上述国税函(2009)3号列举的“职工福利费”范围,并没有“过节费”。
而在《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中对“过节费”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因此,企业为员工发放的过节费,会计核算应计入“工资薪金”中,并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同时也需要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和全员全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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